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2016-03-28■/陆芳
财会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
■/陆 芳
论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陆芳
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是税务机关树立公信力的重要基石,目前,我国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处于初步阶段,本文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含义和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途径和建议。
税收活动信赖利益纳税人权益法律救济
“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虽然信赖利益是一种消极利益,并且目前立法上对其定义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定见,但在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中均有对其进行保护的规定,以民商法为例,传统民法中,信赖利益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而近现代民法中也越来越多的体现信赖利益,如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等。可见,信赖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我国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原则。延伸到税法领域,随着税收法律关系性质为公法上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引入,及广泛得到学者的接受和认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逐渐取代“税收权力关系说”,税收法律关系的行政契约性逐渐增强,更加强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性和权利义务对等性,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开始适用于税法领域。
一、对纳税人进行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当前处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财税制度不断优化升级,“营改增”已全面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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