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适用(二)
2016-03-28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6年21期
●陈渊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适用(二)
●陈渊鑫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七
一、政府采购行政监管机制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条文重点解读:
本条是关于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本条确立了我国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为辅的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本条明确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地位和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即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体现了职权法定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是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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