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新闻法问题的基本认识
2016-03-28王亦高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1期
王亦高
谈谈对新闻法问题的基本认识
王亦高
以法律法规这种稳定、长效的约束机制来调整人民在信息传播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保证新闻工作能够有正常开展或运转的职业活动空间,这就是新闻立法的核心要义。特别要注意对三个误区的澄清:第一个误区是将法和法治完全等同起来;第二个误区是认为法就是用来镇压坏人的;第三个误区是认为法是完美解决之道。
新闻法;新闻伦理;新闻工作
[作 者]王亦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哈贝马斯说过:“法治国家的法律概念有两个组成因素,即保障平等的普遍性和保障正确或正义的真实性。”①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257页。这是什么意思呢?依笔者所见,保障平等的普遍性,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保障正确或正义的真实性,则是说,只有法律确认了的权利,才能切切实实地成为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切实保障,无论多么美妙的理论和设想,在很大程度上都不过是一纸空文。因而,即便退一万步,先姑且不论新闻法究竟有没有出台,对新闻法的各式讨论也一定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对于相关法律的讨论,也就无从谈什么权利的有无。
关于新闻法,新中国的新闻学术史上有没有讨论呢?不仅有,而且不算少。1980年,张宗厚于《新闻学会通讯》第9期发表文章说:“我们建国30年来,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新闻法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合乎我国情况的新闻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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