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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6-03-27魏航

财政监督 2016年5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监督

●魏航

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魏航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其安全管理问题关系着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保制度覆盖面的扩大,社保基金在规模快速膨胀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保值增值面临挑战。一些地方将社保基金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收益率远低于通货膨胀率。二是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个别地方挪用社保基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甚至市政广场、旅发大会等形象工程。三是专户开立存在明显漏洞。社保基金专户开设过多,且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社保基金专户。社保基金好“动”的根源,首先是制度设计存在基金管理分散,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主管部门间关系未能理顺等;其次是当地政府存在片面的政绩观,法治观念淡薄,注重短期利益,偏离发展实际等;再次是财政部门未能履职尽责,抗压能力不足,内控流于形式;最后是监督管理存在上级监管缺位和公众监督缺失的情况。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事关民生、责任重大,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保基金是高压线,也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做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近期,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就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研究探讨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对策措施,以期对促进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一、创新管理模式,优化管理体制,逐步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级和管理水平

(一)提高统筹级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涉及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应归为中央事权。遵循外部性和激励相容的原则并结合国际惯例,占社保基金六成以上的养老保险基金应上划为中央事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调节。如果将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到中央层面进行管理,不仅可以减少管理环节和成本,提升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也有利于规避安全风险、降低监督成本和难度,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统筹调剂、互济互助的特点。可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打破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割现状,先实现省级统筹,再过渡到全国统筹管理。同时创新养老金发放方式,尝试运用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网络支付金融服务平台,突破时间与空间的制约,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创新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机构设置是实现制度目标的组织保障,建议在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同时,建立与之匹配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模式。先实现省级垂直管理,逐渐过渡到中央垂直管理。将决策级次上收,有效避免各区、县各自为政的局面。一是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统一标准、规范流程,实现岗位职责明确、层级少、程序简化、协调合作的扁平化管理,也便于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的无障碍转移接续。二是实现独立运转。垂直管理的模式脱离基层地方政府管理序列,直接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相对独立性增强,也可摆脱地方政府插手干预,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通过管理权的层层上收,逐步建立起全国网络化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社保关系全国续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和发放,为全民提供方便公正的社会养老服务。

(三)加强预算管理

社保基金规模巨大,存储期限、档次选择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影响很大。应不断完善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准确完整地掌握社保基金收支结存的详细情况,科学全面地预测未来3-5年的结余趋势,及时编制社保基金存储计划,认真执行社保基金银行存款优惠利率政策。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中要做到应收尽收,争取早日进入基金专户,减少活期存款余额,转存定期存款计算利率,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建立一个良性循环存储机制,真正做到基金存储科学安排,及时转存,能长则长,长短结合,统筹兼顾,结构合理。

二、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投资运营,努力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提高针对社保基金的立法层次和法律约束能力,实现法制化管理。应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修订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吸收现行行政规章中的合理成分,补充完善最新政策内容,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明确和规范社保基金安全监管运营的法律责任,提高权威性和威慑力。对各级管理机构进行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规定有关机构违法行为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规定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二)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社保基金是确保公民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资金保障,是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才能让想动、能动基金的人不敢轻易动,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让社保基金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其实质是对权力的约束,通过触及违法违纪人员的根本利益,轻者纪律处分,重者降级撤职,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使之付出沉重代价。同时,“高压线”要全天通电,电力不可时有时无、时大时小,必须一以贯之,不因客观原因变化而变化。

(三)规范社保基金投资运营

2015年8月份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办法》,从“立法”层面保障百姓“养命钱”的保值增值目的。随着社保基金统筹级次的提高,投资运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投资渠道将更加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要形成确保养老基金投资的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始终坚持全面性、独立性和制衡性的风险控制原则的体制机制,防止系统性投资风险。近期股市的异常波动证明,要时刻关注投资动态,防范无良基金公司在股市制造“老鼠仓”蚕食社保基金,全面考察制度、管理、运作、投资管理等各个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审慎投资,控制风险,避免冒进,安全至上。

三、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保障机制,把新《预算法》和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严明的财经纪律是做好财政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财政部门是财经纪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打铁还需自身硬”,不仅要学习领悟,更要贯彻好、执行好新《预算法》和财经纪律,加强对预算收支的管理,做到敬畏法律、忠于职守,切实肩负起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责任。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和基金管理业务培训,真正树立为民理财的理念,摒弃“只要没装进个人口袋,再大的事都没问题”的狭隘认识。同时,财政部门要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建立定期检查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在制度建设方面,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破除“执行命令”与“坚持原则”的两难选择困境,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改进政绩考核指标,督促政府为人民多谋福祉

地方政府部门要切实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干事创业应量力而行,要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树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能强压财政部门超越底线、踩踏红线,摒弃超能力追发展、钻空子谋发展的片面政绩观,加大财政预算绩效考核力度,将社会发展事项和民生保障项目纳入政绩考核指标,努力提升百姓幸福指数。控制财政风险,着眼地区长期发展,严格遵从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切实维护国家财税政策的统一和市场经济的公平。将一些政绩考核指标固化做实,设定最低收益率下限,作为保值增值绩效考核评价标准。

五、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推动各层面监督,形成立体监督安全网

截至2014年底,我国各项社保基金滚存结余规模已达4.5万亿元。加强对社保基金实施监督,不仅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也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迫切要求,更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需要。总体思路应以效益监督为总览,以社保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安全、规范为切入点。

(一)强化内部监督

充分发挥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内部监督职能。一要建立完善规章制度。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和执法执纪责任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钱、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把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贯穿于基金运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二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科学设立科室、配备人员,做到征缴、拨付、记账、审批、管理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职权明确、相互制约。三要充分依托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软件储存数据的功能,将社保基金运行中的有关数据输入储存,全程留痕以备随时监控和查验。四要高度重视内控体系。内控要从业务经办控制、财务会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稽核监督控制等方面入手,对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廉政风险点,及时查漏补缺。建立起一套管理科学、运转规范、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全覆盖内控体系。

(二)严格上级监督

对基层单位的业务和财务工作开展检查监督是省、市级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职责。应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熟悉业务、贴近基层的优势,通过定期核算、分析、检查,对基层社保基金运营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根据社保基金每笔收缴、拨付、存储业务都要反映到财务上的特点,严格按社保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监督。定期对社保基金的银行存单、对账单、会计账目进行清理、检查。对违纪者严格依法依纪从重从快处理,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必止。

(三)加强外部监督

各级人大、审计、监察等其他政府部门应严格依照新《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履职尽责,一旦发现问题,一要敢公开,督促相关部门公开基金总量和管理运营情况,提高社保基金透明度,主动接受来自各个渠道的监督;二要敢追查,无论是什么单位、哪个环节,只要是违纪违规,都应主动去追查,绝不姑息迁就;三要敢纠正,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严格问责、限期整改,发挥威慑作用,做到警钟长鸣,使之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

(四)引入社会监督

一要完善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将制度予以法制化、强制化,使其具备法律的权威性,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要对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化、具体化、可操作化,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一旦发现刻意隐瞒,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二要充分运用银行、工会、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力量。发动社会、舆论、群众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实施全面综合监督,使整个社保基金在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阳光运行”。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贵州专员办业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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