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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我国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

2016-03-26袁翠清

理论导刊 2016年3期

袁翠清

摘要:诉讼是一种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绝不是万能、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体系过于突出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地位和功能,导致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内部不协调、不同机制间衔接程序不合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被闲置等问题。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因此,为了促进我国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实现我国现有纠纷解决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应当做出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与整合;ADR;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3-0104-03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关系

诉讼外一系列纠纷解决程序的统称即为替代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涵盖了诉讼之外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当事人通过直接交涉或借助第三方实现解决纠纷的协商和解;各类专业或附带性行政机关或非政府组织纠纷解决机构的调解和仲裁;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涉及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裁决及对其下属行政机关与管理对象行政争议的复议等。我国相关学者们普遍认为,法院调解也应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性质及程序设置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司法、行政和民间三种,司法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是在法院主持或指导下运作的,完全不同于诉讼程序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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