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损失评价与补偿机制探究
2016-03-22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211100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南京210037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16年7期
崔 俊(1.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 211100;2.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南京 210037)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是人均占有量少,截止2014年,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为2 080 m3,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农业用水一直以来都占据水资源利用的主体部分,2000-2014年,农业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重均在60%以上。近年来,由于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水和城镇用水的需求不断增大,农业水资源在保障基本的农业生产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向工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转移的责任,非农用水比例不断上升,出现了农业用水非农化的现象。但是,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对农业、生态以及农业用水户产生影响,过多的农业用水转移首先将会影响到基本的农业灌溉用水,进而会影响农业产值以及农民收入等。因此,在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过程中应考虑对相关受损主体进行价值补偿。
目前,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的研究已经得到了国内外学术领域专家广泛深入的探讨,出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Gary[1]等人从公平性视角出发,探讨了Owens valley农业用水向Los Angeles工业用水转移过程中的成本问题,认为农户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补偿以弥补其损失。Brendan[2]等以坦桑尼亚水资源转移过程中的价值补偿为例,认为价值补偿中要考虑农户损失、环境等影响因素。我国的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张国珍[3]等通过对黄河流域农业水权交易的研究,认为在水权交易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水资源向高效率的行业或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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