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问题与出路
2016-03-22陈越鹏
中国土地科学 2016年10期
陈越鹏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广东 深圳 518055)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问题与出路
陈越鹏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广东 深圳 518055)
研究目的:分析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具体含义,并为续期制度的构建提供思路。研究方法:采用规范分析、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研究续期的沿革与变迁,并考察域外的规定。研究结果:(1)自动续期表明了立法者对业主居住权益的保障,但仍留下许多问题未能解决;(2)这些遗留问题将对业主重建决议、房产税改革、以房养老的推行产生负面影响;(3)域外续期制度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与中国国情存在显著差异,无法在制度的价值取向层面取得一致,但在技术细节上仍可资借鉴。研究结论:(1)可采用分类型有偿续期的方式,设置一定的免征标准;(2)如个人住房房产税能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税源,也可适用统一的无偿或廉价续期模式。
土地法;续期制度;比较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最高为70年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对续期问题做出调整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这种叠床架屋式的立法说明了立法机关对待续期问题的谨慎态度,也反映出续期问题的重要性与复杂性。《物权法》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②《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立法者倾向于维持权属关系的稳定,但续期条件、续期费用、可续期限等问题无法完全从法条中推断出来,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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