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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把替代国价格比较法永久化

2016-03-22李仲周

WTO经济导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规则

李仲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包含有两条备受争议的条款。一是,议定书第15段价格比较条款,即反倾销、反补贴价格比较条款;二是,特定产品保障条款。两个条款都是中方在谈判僵持无奈之下,违心地接受其为过渡性条款。前者期限15年,到期即终止,后者期限12年,到期即终止。后者已于2013年到期终止。前者仍有两年,将于2016年到期终止。

从实施结果看,价格比较条款被广泛滥用于保护主义目的,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禁止性额外关税,有些高达100%以上,一项产品同时课征反倾销,反补贴两种税,完全超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贸易救济范畴。由于这一条款专门针对中国,从而使中国成为反倾销反补贴的主要对象。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对中国出口的影响高达数十亿乃至百亿美元。

随着中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融入全球价值链,由于产业升级换代、劳动成本攀升,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日渐凸显。幸好,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的价格比较条款将于2016年到期终止。中国贸易将回归世贸组织正常规则的轨道。

但是有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早已在部署该条款终结后,设法沿用案例的办法继续对中国实行所谓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所谓非市场经济定义。用美国的国内法凌驾国际法之上。这是美国惯用的伎俩。中国需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2016年价格比较条款终止后,歧视条款从前门出去,却又改头换面从后门溜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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