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建设
2016-03-21董鑫旺
上海人大月刊 2016年3期
董鑫旺
法治国家即法治下的民主国家,最重要的是约束政府权力以保护人权。法治国家源于西方法治精神。法治是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既要反映人类的美好追求,同时也体现着人权保障的实践要求。法治(Rule of Law)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强调的是通过法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法治通常可以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侧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所谓实质意义的法治则更注重“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一、西方法治精神发展基于人权保障
法治是历史的概念,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法治新的内涵。近代以来,法治所体现出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价值功能,成为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
西方思想史中的法治精神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柏拉图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在自己的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强调树立法律权威和官吏守法。亚里士多德总结了希腊各城邦不同政体下法律实施的情况,得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结论,并指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以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治国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规范的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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