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之法律初探
2016-03-21蔡兴鑫
卷宗 2016年1期
摘 要:现代社会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自由,意定监护相对法定监护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对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和意志自由权,意定监护更能维护权利的实现。但意定监护是个新鲜的法律规定,有很多问题需要探析。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成年意定监护
1 引入成年意定监护的意义
综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意定监护的制定和完善。美国的永久性代理权授予制度,重点完善对高龄者财产的保护,1979年完善修改的《统一持续性代理权与授予条例》规定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签订的代理权授予契约,在本人丧失意思能力时继续有效。后1993年实施的《统一健康护理决定法令》将持续代理权授予制度扩展到人身权益。德国的防老授权制度,老年人在其有行为能力时,授权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可信赖之人,在其丧失行为能力时代理其活动的制度。还有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就是其的意定监护制度。
我们强调“以人为本”,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更应当注意吸收各国先进立法的监护理念,把意定监护制度融入我国监护的立法之中,体现立法上对人权的尊重,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尽量让被监护人自我决定其以后的生活。
2 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现状
我们目前对于成年人的监护有法定监护和初步的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成年人范围有限定,只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法通则》的第16-19条和《民通意见》中有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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