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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合理性

2016-03-21高仓健

卷宗 2016年1期

摘 要: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修改,被认为是对以往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的颠覆。除特殊行业法律另有规定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设定的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门槛,并用认缴制取代了实缴制,除此之外还有取消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验资环节等一系列措施。新法一出便引发了各界关于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信用、交易安全、股东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等问题的一系列讨论。本文将结合新法修改的社会背景,对主要争议点予以分析,以此论证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合理性,并对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新法更有效的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合理性;完善建议

1 公司资本与资本制度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诞生之日起,就如催化剂一般推动着经济飞速发展。作为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既是组织生产、获取利润的工具,同时也在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筑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1由此可见,公司,这种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发挥着积少成多,分散风险的作用,完成了一件件自然人之力量“可望不可及”的成就,2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如果说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那么公司的相关制度无疑就是构成这一主体的细胞,其中的公司资本制度更是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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