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
2016-03-21霍煜馨
卷宗 2016年1期
摘 要:生活中经常存在这种现象: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而预先设立防卫装置,目的是使其在不法侵害发生时能自动发挥防御功能。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有其特殊性,是在不法侵害还未发生时就已经做好了打击不法侵害人的准备,并且是在不法侵害发生之时自动产生防卫效果,实际上是一种自动防卫。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理论界的观点不一。本文将具体分析设立防卫装置行为的性质,阐述其与其他防卫行为的区别等。
关键词:防卫装置;正当防卫;区别
1 设立防卫装置行为存在的原因
(一)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滞后性
当个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国家的法律秩序也就遭到了否定,此时,国家公权力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公权力应当及时制止不法侵害,以恢复受损的法秩序,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公力救济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公力救济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一种事后补救,具有滞后性,当个人遇到紧迫的不法侵害,国家公权力无法及时排除这种不法侵害。而且公力救济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法律保证实施,容易造成司法垄断,产生司法腐败等现象,并且公力救济只是由一条条法律条文组成和保证,缺乏现时有效的及时救济。
(二)行为人应对危险的心理素质不同
每个人应对危险的心理素质各不相同,我们不能苛求每个人在紧迫的情形下都做出冷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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