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工作中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应用
2016-03-21李明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李明
摘 要: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在检察机关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对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具有关键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市场化得以稳步推进,检察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何确保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对案件侦办效率极为重要。为此,本文主要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概况、检察机关工作中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检验进行了分析与探究,以期规范执法行为,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关键词:检察机关;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概况;认定方法;检验;认定内容;视听证据收集
1 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概况
1、视听资料
在证明案件事实中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计算机等有关设备储存的音响、活动影像与图形都被称为视听资料。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将视听资料归为证据,通常情况下,可将视听资料进行3种形式划分:
第一,听觉资料。一般被叫做录音资料,如唱片、录音带等;
第二,视觉资料。一般被叫做录像资料,如图片、摄影胶卷、无声影片等;
第三,声像资料。一般被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如电影片、电视片等。
视听资料不仅能够再现文字记载的文献,还能与文字形式相分离,是实现声音、图片的直接记录。在对静态书面文献全面展现的同时,还能将其动态特征充分体现出现。检察机关工作中视听资料作为案件侦办的重要证据,在提升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遏制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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