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运动式执法”
2016-03-21史素红解雅虹
卷宗 2016年1期
史素红 解雅虹
摘 要:运动式执法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治理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成为中国政府最为依赖的一种治理手段、一种常态的执法方式。本文详细介绍了运动式执法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后果,并从文化根源方面分析了改变运动式执法在我国的艰巨性,最后发出了停止运动式执法的呼吁。
关键词:运动是执法;严打;法治
如果说以“运动”治国因“文革”的结束已经寿终正寝的话,那么,“运动治国”的思维模式却并未因一场政治运动的结束而自然终止。即使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已有多年,也不减人们熟练地运用“运动”思维于“法治”活动中的劲头。其中典型表现,就是人们见怪不怪的运动式执法——过一段时间,突入起来地进行一场“严打”,于是乎,相关的口号铺天盖地,相关的行动也轰轰烈烈。看来,虽然“运动”一词在政治活动中似乎不太受欢迎,然而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运动”却像是“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的臭豆腐。
毫无疑问,通过运动式的执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收到肃清社会流弊、震慑刑事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运动式执法自始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它所弥漫的是一种“宽猛相济”式的人治原则,而不是“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我们知道,法律一旦制定,在其时效期间内,就是一种经常性的、主体交往行动的最权威的规则依据。所以,执法活动,贵在经常。如果有了法律规范而不经常去执行,非要等到人们视法律为儿戏,从而违法现象堆积如山,甚至积重难返,才来一个严厉打击,这无异于纵虎为患,我们不能不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引蛇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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