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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归属认定

2016-03-21张浩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张浩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共同列为第八种诉讼证据,从此,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从立法上得到根本的确认。然而,我国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认定以及证明力认定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本文从新法的实施中,着重在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进行深入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归属

电子数据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证据类型而存在,但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简单的直接进行,而是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才可以进行。如QQ聊天记录,必须登陆相应账号新型,才能获取相应的信息内容。任何证据要想被作为证据资格被采纳,必须满足“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其自身特有的脆弱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修改、毁损、灭失。所以我们更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所必备的证据三要素。

1 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客观性是其作为证据所具备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实现电子数据成为具有效力的证据的必要条件、首要前提。电子数据证据又称为计算机数据,是以计算机为终端的设备在操作中的文字、图表、符号等数据汇总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如在利用计算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商业利益的竞争者通过电脑高手的电脑技术进入竞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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