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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视野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2016-03-21任凡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

文/任凡

从行政法视野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文/任凡

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该行为自作出之日即具有公定力,在被终审行政判决撤销前应推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为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避免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不明而久拖不决,在《专利法》修订时应明确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作出后即对外公告,并自公告之日产生法律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裁决;公定力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时,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还应予以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专利权具有普遍的对外效力,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审查决定不仅直接影响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利益,还会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公众以及正在审理侵犯该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产生影响。但现行《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对专利复审委审查决定的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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