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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新型知识产权说”之证伪——基于权益区分理论的解构

2016-03-21冯颢宁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5期

文/冯颢宁

商品化权“新型知识产权说”之证伪——基于权益区分理论的解构

文/冯颢宁

商品化权概念存在已久,但因为商品化形式的层出不穷而弥新。商品化权在行为客体等方面与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存在相似甚至重合,所以对其存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在如何保护商品化权的语境下,根据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理论,应当将其解构为权利和利益,权利交由各单行法保护,利益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可能需要对反法中的经营者身份和竞争关系作更广泛的解释。商品化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个权利(利益)集群,所以更称不上是新型知识产权。

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权益区分理论

一、引言

2015年8月20日,北京高院对“功夫熊猫”商标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梦工厂公司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影片名称构成“商品化权”,他人对“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商标的注册行为损害了2001年《商标法》第31条中的在先权利,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商评委复审裁定书。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969号二审行政判决书。无独有偶,仅四个月过后,北京高院又作了一起相似的判决,不过被第三人注册的商标换成了知名乐队Beatles的乐队名。法官称在我国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化权”,但被上诉人苹果公司所主张的“The BEATLES”乐队名称可以作为“商品化权益”的载体,并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31条驳回了商评委的上诉。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752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短短数月之内,在同一个法院连续发生两起涉及“商品化”相关的商标注册纠纷案件,其间法院对影片名称和乐队名称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指称(“商品化权”与“商品化权益”),但均判决名称的所有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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