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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问题研究——以专利侵权为视角

2016-03-21崔聪聪吴敏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5期
关键词:规则

文/崔聪聪 吴敏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问题研究——以专利侵权为视角

文/崔聪聪 吴敏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过错形态应为“故意”和“过失”。“知道规则”中的“知道”二字应解释为“明知”和“应知”。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应采取专业知识人标准。对于“故意”可采取主观标准,对于“过失”可采取客观标准,其中“故意”的判断可用“通知删除规则”加以辅证,“过失”的判定,可以设定一定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包括对重复侵权产品的审查、对增值服务产品的审查、对未列明侵权信息但可以合理推知产品的审查义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过错;审查义务

电子商务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专利的复杂性及高价值性,使得该问题尤其严重。由于我国立法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把握的尺度不一,学者对平台过错的认定标准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探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专利侵权中过错的认定标准,期冀为2013年启动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支撑,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平衡权利人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利益,最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我国现行立法

目前,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责任的认定,最常使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其中第2款“通知删除规则”及第3款“知道规则”1《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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