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困境——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弥补与完善
2016-03-21何琼吕璐
文/何琼 吕璐
“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困境——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弥补与完善
文/何琼 吕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著作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扩展至专利、商标等领域,但未根据专利的特点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导致“通知—删除”规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被部分专利权人滥用,引起错误投诉纠纷频发、被投诉人寻求救济困难、电商审查义务不明、诉前禁令形同虚设等司法困境。为此,法院在实践中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弥补这些缺陷,一方面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类推适用,另一方面对特定概念作扩大解释。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中的各种困境,必须通过立法层面的修改与完善,故建议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错误投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将“通知—删除”规则改为“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电商承担一定的实质审查义务。
专利;通知—删除;反通知及恢复;转通知;权利滥用
引言
“通知—删除”规则源自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1见17 U.S.Code § 512 - Limitations on liability relating to material online,网址: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7/512,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5月26日。,原为著作权法中以信息形式传播作品行为而设,与专利权的销售、许诺销售等各项权利内容并无关联2王迁:《论“通知与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性——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2款》,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3该条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