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及其现实性: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
2016-03-19黄小洲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黄小洲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广西南宁530004)
人格尊严权及其现实性: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
黄小洲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广西南宁530004)
康德认为,理性存在者就叫做人格。人格尊严来自意志自律,它是敬重的对象。人格尊严既是人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人的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黑格尔批判康德的人格尊严观是一种抽象的、形式化的同一性思维,他认为法权是人格尊严的现实性和客观实在,它包含财产权、精神产品权和生命权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人格;尊严;康德;黑格尔
当一个人的理性能够驾驭激情和欲望,防止灵魂内部的分裂和争斗,柏拉图把这个灵魂称为正义的、和谐的和健康的。同样,在康德看来,这样的灵魂配得上是有人格的,反之,理性如果不能保持灵魂的整一,那么人格是分裂的或具有多重性。因此,康德所谓的人格意味着理性要在灵魂中起着统领作用,乃至于这样的存在者被称为理性存在者。
为何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或人格能有尊严(Würde),或者说人格为何值得敬重?在康德这里,我们可以区分为两个论述层次:
第一,人格使人超拔于一切自然无机物或动植物之上,成为一个优越的存在者;在这种等级的差异与比较当中,人格获得了它的尊严和价值。康德曾采用过“优先于一切单纯自然物的尊严(特权)”[1]77这样的表述。一切单纯的自然物体,如石头、桌子、树木、猪狗马等,就其缺乏理性乃至缺乏人的一般思维或精神而言,它们是没有人格可言的,因此不能直接地引起人们的敬重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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