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人格尊严权及其现实性: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

2016-03-19黄小洲

关键词:法权现实性黑格尔

黄小洲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广西南宁530004)

人格尊严权及其现实性: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

黄小洲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广西南宁530004)

康德认为,理性存在者就叫做人格。人格尊严来自意志自律,它是敬重的对象。人格尊严既是人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人的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黑格尔批判康德的人格尊严观是一种抽象的、形式化的同一性思维,他认为法权是人格尊严的现实性和客观实在,它包含财产权、精神产品权和生命权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人格;尊严;康德;黑格尔

当一个人的理性能够驾驭激情和欲望,防止灵魂内部的分裂和争斗,柏拉图把这个灵魂称为正义的、和谐的和健康的。同样,在康德看来,这样的灵魂配得上是有人格的,反之,理性如果不能保持灵魂的整一,那么人格是分裂的或具有多重性。因此,康德所谓的人格意味着理性要在灵魂中起着统领作用,乃至于这样的存在者被称为理性存在者。

为何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或人格能有尊严(Würde),或者说人格为何值得敬重?在康德这里,我们可以区分为两个论述层次:

第一,人格使人超拔于一切自然无机物或动植物之上,成为一个优越的存在者;在这种等级的差异与比较当中,人格获得了它的尊严和价值。康德曾采用过“优先于一切单纯自然物的尊严(特权)”[1]77这样的表述。一切单纯的自然物体,如石头、桌子、树木、猪狗马等,就其缺乏理性乃至缺乏人的一般思维或精神而言,它们是没有人格可言的,因此不能直接地引起人们的敬重之心。虽然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也谈论过这些自然物件所引发的人的崇高感或敬重感,但是这只是在一种审美或象征的意义上来说的。可见,人禽之别在于人有人格,由此突显出人的尊严。

第二,人格是区分有德者与缺德者的综合标志,我们敬重有道德者,视其人格具有无尚的价值和尊严,相反,我们蔑视和批评缺德者,视其缺乏人格而丧失人的尊严。显然我们看到,康德所谓人格是以道德为导向和旨趣的,而道德领域正是主体性自由赖以彰显之地。因此,在康德这里,一个人具有人格,同时也就具有道德和自由,他既不是卖友背国的叛徒,也不是奴颜婢膝的仆从。这样一来,人格就被康德在道德实践当中赋予了重要的地位,成为衡量一个人是否值得敬重的整体性标志。

然而,上述仍然是人格有尊严的外在标志,康德认为人格尊严有着更深的内在根源,它必须在主体内在的“意志自我立法”中去寻找。康德把理性的存在者称为人格,那么什么是理性的存在者?这就是自我的意志能够为自身普遍立法的存在者。可见在这里,理性是与一种自我意志的普遍立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所谓的意志自律(Autonomie),即意志自己给自己颁布普遍的法则,并且无条件地执行。因此,康德有时直接把“作为立法者的存在者”[1]77也称为人格。

既然人格尊严来自于意志内部的自我立法,那么它立的是什么法?康德说:“自律的原则就是:只能这样去选择,使自己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起包含在同一个意愿中。”[1]80明眼人可以看出,这就是康德道德哲学中著名的定言命令或绝对命令的不同表达式。而康德定言命令的标准公式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52简言之,意志自律所立的普遍法就是:意志行动的准则要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

康德把意志自律看作是德性的最高原则,或一切道德的根源。因为意志所遵从的正是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而不是服从外来的强制,所以在道德实践当中,人是自由的、自主的和有尊严的。康德指出:“人性的尊严正在于这个普遍立法的能力。”[1]80与意志自律不同,康德把意志他律(Heteronomie)视为道德上一切不真实原则的根源。所谓意志的他律是指意志的行动原则屈从于道德主体以外的他人或他物,如上帝的诫命、先王的遗训、圣贤的体悟或爱好的事物等。而这些外在的东西未经理性审视就加在意志上面,因而它不是出自意志的真实原则,只能是意志的虚假原则,不配成为一切道德的根源。因此,尽管康德的人格概念兼备经验现象与自由本体的跨界特征,但是康德明显排斥把人格归之于经验现象的做法,而强调人格与自由本体的根本关联。

总而言之,所谓人格尊严就是指意志作为自己给自己普遍立法的理性存在者而拥有无上的道德价值,它具有普遍、自由、自主的特征,因而是敬重的对象。

二、人格尊严的辩证规定:义务与权利

明了康德对人格尊严是什么的初步规定之后,我们接下来看一看康德是如何在义务与权利的一种辩证关系当中,来进一步展开人格尊严的双重规定的。在康德这里,权利与义务不是互相对立或截然分开的,因此人格尊严既是人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人的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关于义务与责任,康德这样定义:“一个并不绝对善良的意志对自律原则(道德强制)的依赖就是责任。所以责任是不能被归于一个神圣的存在者的。一种出于责任的行动的客观必要性,称为义务(Pflicht)。”[1]79

康德知道,在现实的经验世界中,人是一个不完善的被造物,一个并不绝对善良的意志。这个意志除了受理性规定之外,还随时面临情感和欲望的骚扰,爱恨情仇、饥寒温饱等无时不在侵袭人的意志,拉扯它偏离理性的自我立法即自律的道路。但是,理性毕竟不容许意志受情感和欲望的支配而走上邪道,这样一来,理性所建立的道德法则对于意志的情感和欲望来说就成为一种“命令”(Imperative)、一种道德强制,而所有的命令都是用“应当”(Sollen)这个词来表述的。

就此而言,正是经验世界的巨大诱惑和人自身的不完善性,人有一种责任和义务来始终捍卫人格的尊严。康德拒斥把任何来自经验世界的情感欲望、熟巧规训和权威圣贤当作意志立法的原则,因为它们或者自相矛盾,或者没有普遍必然性,最终结果是毁灭意志本身的统一性,使人格丧失,人沦为动物性的存在或不道德者。康德分析说:“一切经验性的东西作为德性原则的附属品,不仅完全不适合德性的原则,而且甚至极其有损于道德的纯正性,在道德中,一个绝对善良意志真正的、超出一切价格之上的价值正在于:行动的原则摆脱了只能由经验所提供的偶然根据的任何影响。”[1]59康德称义务是一种出于责任的行动的客观必要性,其言外之意就是要保证意志立法的先天纯粹性和无条件的普遍必然性,从而使得人格(善良意志)超越一切价格之上,只有这样,人类的道德才是可能的,人格才有尊严可言。因此,人格尊严不是自然地存在的东西,而是道德主体必然要自由发挥意志普遍立法的一种结果或努力,就此而言,人格尊严成为人要成为一个高贵的道德存在者所不可推卸的必然义务。

问题是:人格尊严为何同时也是人的一项权利?这可以从两个层次来分析:

第一,承认人有人格尊严,把人格尊严当作人普遍必然的义务,就等于承认人有一种内在的自由权(即意志自由、精神自由)。反之,否认人格尊严,或者把人格尊严仅仅视为偶然的而不是出于义务的东西,那就等于否认人的自由权利。我们知道,康德称道德哲学是关于自由法则的科学。因此,没有自由就没有道德,没有自由就没有人格尊严。康德区分了出于义务的行动和合乎义务的行动。如保存生命是人的一项义务,但是有的人这样做仅仅是出于对死亡的恐惧或对享受的贪恋,因此只属于一种病理学的被动机制,没有自由可言。相反,如果这个人即使深处逆境而悲观地对自己的生命了无留恋,但是他仍然单纯地出于对义务的尊重而坚强地活着,那么我们就说这个人具有了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因此,人格尊严其实是一种依据普遍法则而来的先天自由,如果自由是人无可争议的权利,那么人格尊严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天赋的普遍权利。

第二,在一个由理性人格组成的目的王国当中,每一个人都有一种义务把他人的人格当作一个目的来加以敬重,而不是仅仅当作一个手段来加以利用;这样一来,每一个自我对他人尽到义务的同时,他也立刻就从所有其他人那里“收回”了他的权利,即每一个人都要求他人敬重其人格。这就是康德在道德上提出的绝对命令的第二条派生公式:“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1]64康德进一步解释说:“践踏人的权利的人,是想把他人的人格仅仅用作手段,而没有考虑到他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任何时候都应当同时被当作目的,也就是说,只当做必须能够对这同一个行动也包含目的于自身的理性存在者而受到尊重。”[1]65当我们把他人的人格当作手段来利用时,人格就变成了一个低贱的市场交换物,只有相对价值。可是人格不是交换物,它是无价的,任何市场交易行为都只会玷污人格的尊严和神圣。因此,在康德这里,人格要求一种普遍的受到敬重的权利,它是目的,是尊敬的对象。

三、法权与人格尊严权的现实性

尽管康德也有法权论,但是他的立义仍是形式主义和抽象论的。他说:“法权论只与外在自由的形式条件(当其准则被当做普遍的法则时,通过与自身的一致)相关,也就是说,只与法权相关。”[2]393康德由浅入深剖析:第一,法权只涉及一个人格与另一个人格的实践关系,即人与人的相互影响或交往关系;第二,法权进一步还意味着一个人的任性与他人的任性的关系,也就是说每一个人与他人的交互关系是建立在意志的自由任意基础上的;第三,法权只考虑双方自由任性关系中的形式方面,从而使得双方的自由能够在一个普遍的形式法则下协调一致,换言之,为了使交往中双方的自由能够彼此不矛盾或冲突,康德说我们就不能涉及任性中的任何质料。

从康德对人格尊严权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人格尊严权是纯粹的、先天的、普遍的、平等的、崇高的,但同时却是抽象的,因为任何具体事物都不能与人格相提并论,它们之间隔着巨大的鸿沟。在此,康德的伟大之处就在于把人格尊严提高到了绝对的高度。黑格尔一方面高度评价康德的卓越贡献,另一方面又看出这里面存在巨大缺陷,即康德的人格尊严权仅仅局限在理性主体的主观思维领域中,而缺乏向感性现实生活的必要过渡和重要延伸,最后它只沦为道德上形式主义的一个空洞口号——“你应该……”

我们知道,在整体上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相区别的一个突出标志就是,黑格尔哲学有着巨大的社会历史感作为支撑。黑格尔明确主张:“甚至可以说,哲学与经验的一致至少可以看成是考验哲学真理的外在的试金石。”[3]43把哲学与经验、主观与客观、有限与无限、必然与自由、可能与现实统一起来,这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重大特征。在黑格尔看来,现实性是要高于可能性的。可能性作为一种潜能,还是软弱无力的,就像一颗种子,它有长成参天大树的可能性,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直接地把种子当作木材来加工。

黑格尔批判康德的人格尊严观是一种抽象的、形式化的同一性思维,因而也是一种片面化的思维,不能看到人格的运动发展、中介转换与客观现实性(Wirklichkeit)。赵敦华先生认为,黑格尔的现实性范畴具有多种意义,它既可以作为主体运动过程和伦理实体,也可以作为形而上学核心范畴并具有辩证思维的特性,但是它的中心要义是“现代性”。[4]换言之,在黑格尔看来,人格尊严权不仅仅具有一种主观思维的普遍性,它还应该具有客观的实在性和社会经验的历史性,而这正是人格的现实力量。他批评说:“如果某人除了自己的形式法以外对什么也不感兴趣,这可能是纯偏执,为胸襟狭窄的人所常有,因为粗野小人才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5]47可见,在黑格尔这里,如果你像康德那样只固执地坚持人格尊严的抽象同一性和绝对命令的形式法则,那么你就犯了主观偏执的毛病,更像一个没见过世面的粗野小人,而不是具有教化的高尚之人。因为有教化之人对事情的普遍性和情境的特殊性具有全面的洞察力和理解力,从而扬弃人格的抽象性。黑格尔甚至认为,把人格作为完全抽象自我的这种做法使得人格尚未开始,即还没有任何现实性与客观内容。

在批判康德人格尊严观的基础上,黑格尔提出:“人格的要义就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5]45换言之,人是在有限的现实感性生活当中(包括意志的任性、需要、偏好、冲动、情欲、利害关系等)知晓自己拥有精神无限自由的人格尊严的。因此,人既是高贵的(有人格尊严),也是低贱的(有感性现实)。可是按照抽象的形式思维来看,这是互相矛盾的,因而是不可能的或应该避免的。然而在黑格尔看来,人的高贵和伟大之处恰恰在于能够把这种矛盾包含在自身之内并保持人格的统一性。

黑格尔承认人最高贵的事情就是获得人格。他也有类似于康德定言命令的表达式:“要成为一个人格,并敬重他人作为人格。(Sei eine Person und respektiere die anderen als Personnen.)”[6]95但是黑格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他要从人格尊严的抽象性进展到它的具体实在性。因此,你不能永远都用一种否定的表达式来说:人格不是石头、桌子、头发、手臂……黑格尔说:“人格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扬弃这种限制,使自己成为实在的,换句话说,它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5]47-48人格的现实性就在于它要把自然的有规定存在也看作是自己的应有内容与客观实在,这就是法权(Recht)。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权。”[5]66Recht这个德文词,既包含权利的意思,也包含法和正当的意思,因此译作法权更合适。赵敦华先生也倾向于使用“法权”这个译法。[7]

四、人格尊严的法权内容

法权是人格尊严的现实性和客观实在,具体来说就是物权或所有权。黑格尔这样来解释人格权与物权之间的关系:“惟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里所谓物是指其一般意义的,即一般对自由说来是外在的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这种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5]48-49也就是说,人格把自身的权利投射到客观化的物当中去,从而扬弃人格的抽象形式性和主观同一性,而对物的占有反过来就成为了人格法权的感性内容、历史必然、现实力量和本质特征。

这样一来,财产权(Eigentum)就构成了人格尊严的重要法权内容。黑格尔主张:“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5]54显然,在黑格尔这里,像康德那样横亘在先验的人格自由与经验的客观事物之间的鸿沟被消解了。因为财产就是人格自由的客观实在,尊重他人的财产权正是尊重他人的人格,所以财产也发展成为了一种“目的”,从而把康德式人格权的“内在的主观化目的”扬弃为“外在的客观化的目的”。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黑格尔对英国经验论哲学大家洛克天赋财产权学说的吸收。洛克说,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因而可以通过享用各种肉食和饮料来满足身体的需要,这种对物品的占有和享用就构成了人的财产权。[8]17黑格尔承认人有出于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而把某物变为己有的权利,而且这种为了满足需要的财产权本身并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可以转变成为一种目的。这正是黑格尔超越康德的伟大之处。

为此,黑格尔批判了两个极端:一个是柏拉图理想国的理念认为人格没有能力获得私人财产,从而侵犯了人格有获得财产的权利;另一个是罗马法将人格权降格为仅仅是一种身份、一种等级,例如拥有家长身份、贵族等级等的特殊个人才有人格权,反之儿童、奴隶则是无人格权的。这两个极端都是黑格尔极力避免的。不仅如此,黑格尔还区分了私人所有权(Privateigentum)和共同所有权(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他认为私人所有权固然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它可以从属于更高级的共同体即国家这一理性的有机体,从而扬弃私人财权的纯粹私利性和主观任意性。因此,黑格尔主张国家有权解散修道院,这样才能重新把私人所有权真正建立起来。

人对自己的精神产品(Der Geistigen Produktion)拥有权利,这是黑格尔人格尊严法权的第二个重要内容。他说:“精神产品的独特性,依其表现的方式和方法,可以直接转变为物的外在性。”[5]76人可以把自己的精神力量通过某种技能而客观化地表现为外在的“物”,这种物就是精神的产品或人格的外化物。黑格尔把这种隶属于人格的精神产品权区分为著作权和技术发明权,前者的主要表现方式是抽象的语言符号(例如文学作品),后者的表现方式则主要是通过具体的可物化的造型表现出来(例如生产大炮的技术)。黑格尔说:“促进科学和艺术的纯粹消极的然而是首要的方法,在于保证从事此业的人免遭盗窃,并对他们的所有权加以保护。”[5]77因此保护人精神产品的所有权,这也是人格尊严权的必要内容。如果盗版、剽窃横行,那么谁也不会愿意费力去从事发明创造了,这样一来科学艺术就会停滞不前。但是黑格尔以一种辩证的眼光看到,仅仅是保护精神产品的所有权还是消极的,只有促进精神产品的传播和吸收,使其成为发明者以外的个人或国家的基本教养,这才具有真正积极的意义。就此而言,精神产品可以变成一种可转让的物品。

生命权是人格尊严法权的第三个重要内容。黑格尔甚至直接说:“生命,并不是与人格——本身就是这一直接人格——相对的外在的东西。”[5]79可见,生命作为人格的直接载体,生命就是人格本身,这二者有共生共存的关系,毁灭生命就等于毁灭人格。在这里,生命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肉身权和生死权。肉身权强调,未经许可,任何他人都不能伤害、凌辱、囚禁、折磨、虐待当事人的身体。历史上,斯多葛派是蔑视肉身权的最好例证,他们把人格尊严与人的感性肉身区别开来,认为人即便带着脚链枷锁、身体受到鞭笞折磨,但只要他能意识到自己的主观精神自由,那么这个人的人格尊严就丝毫没有受到损害,反而因为这种外在的逼迫而显得更加高贵,闪闪发光。

黑格尔承认斯多葛派的这种精神贵族论是教养达到一定高度的产物,但是他看到了这里导致的巨大缺陷,他批评说:“只要我是活着,我的灵魂就与肉体分不开,肉体是自由的定在,我有了肉体才有感觉。所以只有那缺乏理念的、诡辩的理智才会把精神和肉体分开,并以为纵使身体受到虐待以及人的实存屈辱于他人暴力之下,而自在之物即灵魂是不会被触及或受到伤害的。”[5]56黑格尔认为斯多葛派对感性肉身遭到戕害的“不动心”或“冷漠”,是一种“没有生命的宁静”,它脱离了生存的运动而退回到单纯的思想中去。[9]134至于生死权则意味着生命权的至上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这一点就是普遍常识都是能够理解的。但是黑格尔还指出,生死权不仅意味着他人不能随意剥夺“我”的生命,而且还意味着就连“我”自己也没有放弃自身生命的权利,换言之,黑格尔是反对自杀的。

综上所述,康德哲学赋予了人格无上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它使得人作为一个自由自主的理性存在者挺身而立,能为自己的一切行动承担责任;它克服将人格与社会地位、权势、财富、等级差异等联系起来而带来的相对主义、功利主义、等级主义弊端,从而为人格的平等主义、普世主义与合乎人性的目的王国奠定基石。黑格尔哲学要扬弃康德人格尊严观的抽象性和形式主义特征,赋予人格权现实的、具体的、有生命的感性内容,而所有权正是这种现实存在。黑格尔强调,所有权合乎理性就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的理性人格尊严与人的所有权现实性是统一的。因此,如果我们想全面地理解人格尊严权,那么我们就不能像过去那般非此即彼——“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而应像邓晓芒先生主张的那样——“既要康德,也要黑格尔。”[10]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张荣,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 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 赵敦华.黑格尔“现实性”范畴的多种意义和中心意义[J].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5).

[5]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6]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M].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1986.

[7] 赵敦华.黑格尔的法权哲学和马克思的批判[J].哲学研究,2015(6).

[8] 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9]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 ,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0] 邓晓芒.重审“要康德,还是要黑格尔”问题[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责任编辑 李长成]

The Right of Personal Dignity and Its Reality: Between Kant and Hegel

HUANG Xiao-zhou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Guangxi University, Nanning 530004, China)

Nowadays, the pursuit of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opular and a world-wide tendency. Therefore, it is appropriate for us to talk about the right of personal dignity and its objective reality at present. Kant once said that rational existence is called personality. Personal dignity originates from the self discipline of will, and it is a respectful object, a bound duty, as well as a holy and inviolable right. Hegel criticized that Kant’s view of human dignity was abstract, formalized and identical thinking, and then he argued that the legal right was the realistic and objective reality of personal dignity, which contained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ight of spiritual product and the right of life.

Person; Dignity; Kant; Hegel

10.16088/j.issn.1001-6597.2016.06.006

B143

A

1001-6597(2016)06-0034-06

一、人格尊严是什么?

�要地说:“理性存在者就叫做人格(Personen)。”①*

2016-07-20[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黑格尔与现代解释学关系研究”(15XZX012)[作者简介] 黄小洲(1981-),男,广东茂名人,广西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① 邓晓芒先生指出,在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经典文献中,Person这个词不能被理解为一般的“人”、“个人”、人身,而必须被理解成“人格”。在康德那里,人格具有跨现象和本体的双重特点;而在黑格尔那里,人格则具有高贵和低贱之分。参阅其论文《关于Person和Persönlichkeit的翻译问题——以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例》,载《哲学动态》,2015年第10期。[1]62反过来,非理性存在者就不能拥有人格,或不把他/她叫做人格。这个定义看起来十分简单,但是实质上蕴含深厚的思想传统,我们至少可以把它追溯到古代的柏拉图那里。柏拉图曾把人的灵魂划分出三种力量:理性、激情和欲望。理性是灵魂中能够掌管推理、思考的部分,它的特点是热爱智慧,造就善行,力求协调欲望与激情,从而保持灵魂的完整与统一。欲望则是灵魂中感受性爱、饥饿、冷热、干渴等物欲的部分,它的特点就是但求满足而不顾及其他,它是灵魂中非理性的部分。激情是灵魂中用以感受情感、情绪、冲动的部分,诸如快乐、痛苦、愤怒、暴躁、恐惧、期盼等等,激情的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中间派,它和欲望一样同属于非理性的种类,但是它又有可能成为理性的盟友,服从理性的安排。

在追求人权越来越成为时代潮流和世界大趋势的今天,我们讨论人格尊严权及其客观现实性应该是适合时宜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要保障人格尊严,强调人格尊严的平等性或不可侵犯性。然而由于人格尊严本身具有一种抽象性的特点,所以人格尊严究竟是什么?它是否是一种权利或人权?它是否有客观现实性?或有什么样的现实性?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在这里,所谓“在康德与黑格尔之间”,并不是要谈论处于这二者之间如费希特哲学或谢林哲学的人格思想,而是要尝试同时借助康德与黑格尔的思想资源,从哲学的内在理路来作一番分析,以澄清上述问题。

要清楚地讨论“人格尊严是什么”这个问题,康德的道德哲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绝好的出发点。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康德的道德哲学,要想清楚地讨论人格尊严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试图把这个大问题分解成以下三个小问题来剖析:什么是人格?人格为何能具有尊严?人格尊严来自哪里?

猜你喜欢

法权现实性黑格尔
绝对者何以作为实存者?——从后期谢林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来看
新中国成立初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与中国共产党人民法治理念及其法权设计的形成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强化学术性和现实性并举
温州城市“拥江发展”的战略性和现实性思考
论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三大层次
论法权、习惯与道德
谈新闻标题的现实性
巧创情境,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简述黑格尔的哲学史观与方法论
论黑格尔的道德行为归责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