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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法医痕迹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在命案侦破中的运用

2016-03-19孙华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命案作案犯罪分子

孙华男,吴 涛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安徽 合肥 230001)

透过法医痕迹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在命案侦破中的运用

孙华男,吴 涛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安徽 合肥 230001)

法医痕迹是指在命案现场中反映在尸体上的痕迹和血迹等生物检材分布情况,在命案现场分析中,根据法医痕迹分析案件是介于法医、痕迹与侦查之间的一个桥梁,是新世纪法医工作与痕迹工作的延伸,把法医学与痕迹学结合起来,运用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特别是尸体上的心理痕迹,对于提高命案现场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拓宽法医学和痕迹学的研究范围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刑事科学技术;法医痕迹;痕迹工作; 心理痕迹

法医痕迹是指在命案现场中反映在尸体上的痕迹和血迹等生物检材分布情况,在命案现场分析中,根据法医痕迹分析案件是介于法医、痕迹与侦查之间的一个桥梁,是新世纪法医工作与痕迹工作的延伸,传统的法医学工作只要求解决命案中个体识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伤工具、致伤方式等问题,而在命案现场分析中则要求解决包括作案人数、犯罪动机、作案过程、犯罪嫌疑人刻画等在内的问题,这时就要借助痕迹学来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它之所以不同于其他侦查人员作出的现场分析,是因为它强调的是以尸体为中心,以血迹等生物检材为线索,结合其它痕迹作出的分析,是具有法医、痕迹学特色的现场分析。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而物化于作案现场的心理印迹,它与包括血迹、生物检材等在内的物质痕迹共同组成现场的两大痕迹系统,心理痕迹以物质痕迹为载体,它通过物质痕迹间接反映出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和对应性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警务工作的公开化以及各种重特大案件的破获相继在媒体曝光,使得犯罪分子熟知公安侦查工作的常见方法和技巧,同时随着犯罪智能化程度的提高,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日趋狡猾,犯罪现场上遗留的有形的痕迹物证也越来越少,但在命案现场中最能反映犯罪分子心理痕迹的现场尸体上的损伤痕迹却不是犯罪分子所能从容处理的。在实际命案中把法医学与痕迹学结合起来,重视对现场尸体上损伤痕迹的研究,再进行认识上的飞跃,对于命案现场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犯罪嫌疑人行为动机的分析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的,从心理学角度而言,行为是心理的外化,是行为人心理活动的产物。犯罪人在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前必须明确意识到进行这一行为原因和预期达到的目的,动机是促进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的内在动力。在命案现场中利用法医痕迹学,观察并分析遗留在尸体上不同程度、不同部位和方向、不同种类的损伤所反映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如为了威逼受害人所留下的威逼伤(常在颈部,创较浅表),为了约束受害人所留下的约束性损伤(常在颈部、臂部,如勒痕、捆绑痕等),为了威胁受害人留下的多处但不立即毙命的威胁伤,为了满足犯罪嫌疑人心理需要的需要性损伤(如性侵犯在乳房、大腿内侧等处留下的损伤、剥夺受害人生命的致命伤等),为了验证受害人是否死亡的验证伤 (往往在远离尸体上致命伤的其它部位留下的死后伤或濒死伤),为了发泄自己内心愤怒的侮辱性行为而在死后形成的泄愤伤(多在容面部或隐私部位)等。通过尸体上遗留的种种损伤往往不难作出杀人动机的分析:就地取材、损伤凌乱的激情杀人,手段残忍、招招致命的报复杀人,具有明显威胁伤的抢劫杀人,具有性侵害损伤的强奸杀人,具有侮辱性的泄愤杀人等等,通过以上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心理痕迹透过尸体的损伤痕迹暴露无遗。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比较稳定地从事某一职业,大脑皮层便会经常受到一定顺序和强弱的客观刺激并以同样顺序把这些刺激有规律地协调成一个条件反射系统,这就是一个人的动力定型,也就是职业习惯,在其从事犯罪活动中往往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来,认识和抓住这些职业习惯特征可以缩小侦查范围。在命案现场上有人习惯用刀,有人习惯用锤,有人习惯用绳,在绳结方式上有人习惯用活结,有人习惯用死结,如果受害人尸体被肢解形成的刀痕部位准确,下刀干净利落,那么尸体痕迹上留下的心理痕迹反映着犯罪人懂生理解剖知识,又有过操作练习,形成了一定的技能和技巧,作案时动作敏捷,临场不慌,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具有解剖技能的职业特点的心理特征,很可能是外科医生或从事屠宰业的人,从而为缩小侦查范围、串并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

三、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化分析

根据尸体上遗留的个性化物证痕迹反映嫌疑人的人身特点。个性化物证是指有特殊特征的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物证,也是手段性物证的深层次延伸。这些个性化特征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往往来不及伪装和隐藏,比如嫌疑人是左撇子,其在作案时反映在尸体上的痕迹多集中在右侧,又如犯罪嫌疑人多一个手指或少一个手指,或手指、手掌的陈旧性、永久性疤痕,腿或脚畸形而形成的血迹特征反映,犯罪嫌疑人在尸体上故意留下反映其个性的特殊标记,以及犯罪嫌疑人特殊的身高、体重、体型、血型、毛发、现场分泌物、爱好等所有反映在尸体上的痕迹特征,都属于个性化物证,通过这些个性化物证往往能很准确地确定嫌疑人。

四、对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的分析

根据尸体上遗留的法医学痕迹可以准确分析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处的位置以及被害人受侵害时的状态,案发时两者之间所处的相互关系可通过尸体上的痕迹反映出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作案过程时,往往从自己最有利角度下手,这时反映在尸体上的损伤就有所不同,作案后对尸体的处理所遗留的痕迹亦可反映出其作案过程中的心理反映;而在尸体上遗留的痕迹同时又反映出被害人在何种状态下被侵害的。如2014年6月,我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命案,造成一死一伤,死者被发现时处于卧室门口的地上,死者头部、胸部及双上肢和左小腿、左脚心等处总共二十六处创口,伤口凌乱,主要集中在正面,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头皮及部分颅骨碎块落于枕头上,根据现场及尸体上的损伤痕迹分析认为死者是处于睡眠状态时被凶手站于床前疯狂砍杀致死,依据为死者的伤集中在正面,头部、脚底以及双上肢的损伤亦可反映出其卧于床上被动抵抗。至此,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及案件性质就简单明了了。

五、系列杀人案件的串并分析

由于犯罪心理痕迹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表现在命案现场上可呈现出心理痕迹的共性。心理学关于动力定型、习惯性思维的理论表明,犯罪分子的习惯性作案手段是由习惯思维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惯犯或连续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其成功的经验对其犯罪的动机和行为起强化作用,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并得到发展,往往会在其思维活动中明显地反映出他的习惯性心理特征,表现出定势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在首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皮层建立了稳定的刺激,在以后遇到相似的条件或情况时,仍会采用相同或相似的手法连续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特点,留下其共性的心理痕迹。在侦破系列杀人案件过程中,罪犯往往会留下相当于其个人签名的特征性尸体损伤,为我们串并案件提供了依据。如某地发生的系列剥脸皮案件,投毒杀人后割下受害人的生殖器的系列变态杀人案件等等。

此外还可以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对犯罪分子的一些个性特征如犯罪人的年龄、性别、兴趣、犯罪技能及与受害人的关系等进行特征描述。

总之,在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的今天,了解和掌握一些犯罪心理学知识,把法医学与痕迹学结合起来,运用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特别是尸体上的心理痕迹,对于提高命案现场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拓宽法医学和痕迹学的研究范围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O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nsic Traces of Psychological Analysis of Suspects in Murder Detection

Sun Huanan,Wu Tao
(Hefe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Luyang,Hefei Anhui 230001)

Forensic traces refer to the material distribution traces of blood and other biological samples reflected on the corpse in the murder scene.Forensic traces analysis functions as a bridge between forensic traces and investigation and it also an extension of forensic and trace study in the new century.By combining the forensic and traces study and making use of the psychological trace on the body left by the criminals,the murder scene analysis will be improved in depth and breadth and it is of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to the extension of forensic traces study.

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forensic trace;trace;psychological trace

DF795.3

A

1671-5101(2016)02-0066-03

(责任编辑:陶政)

2016-02-20

孙华男(1974-),男,安徽长丰人,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痕迹检验工程师,从事现场勘查及痕迹检验技术研究;吴涛(1988-),男,安徽安庆人,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痕迹检验助理工程师,本科(双学士),从事现场勘查及痕迹检验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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