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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行为、集体行动逻辑与农村经济组织分析

2016-03-19孙悦津董德利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组织化社会化

孙悦津,董德利

(山东行政学院 决策咨询部,山东 济南 250014)

合作行为、集体行动逻辑与农村经济组织分析

孙悦津,董德利

(山东行政学院 决策咨询部,山东 济南 250014)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相较于市场经济中强大的经济组织,农户个体的竞争力往往显得微不足道,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存在深刻矛盾。为此,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组织起来应对市场竞争,被认为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然而,客观需要并不必然带来农民合作行为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农民合作的程度取决于具有不同特征的制度机制。除效率因素之外,稳定性、可靠性、成员间的异同以及行动者可能的行动结构和行动过程都是影响组织模式的重要因素。

农村经济组织;合作困境;集体行动;制度

一、引 言

诺斯曾经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在于发展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并建立起制度化的软设施和确立财产权,从而把个人的经济能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发展[1]。在工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和一体化进程深刻改变着农业经济属性的背景下,农户也越来越多地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之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被认为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组织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途径。然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有效率和收益的经济学特征,也有受制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网络的社会学特征,更受制于现实理性约束下农民的行为选择与集体行动逻辑。本文试图结合农业、农民的组织化与社会化过程,分析农民合作行为与集体行动困境及其实现程度等问题,以便为建立农村经济组织更有效的合作机制提供理论支持。

二、文献综述

组织是为达成一定目标而组成的社会群体及相应的管理结构,而群体是由认同的个体组成的,认同的过程便构成了合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关键是解决农民的合作问题。公共产品角度的研究认为,农村经济组织的出现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自治化的必然结果[2]。从组织功能和产生原因角度的研究则往往强调组织的中介功能,并从组织发育的主要原因、影响因素角度进行分析。农村经济组织的合作机制涉及系统动力、系统方式及调控条件,其运行则包括了利益机制、决策机制、治理结构等。对于农民合作的困境,有观点认为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是根本原因,可能的改善途径是隐形激励和选择性激励、重复博弈机制[3]。博弈理论表明,博弈是个体行为选择的过程,结果可能导致合作也可能导致不合作,博弈的过程就是合作机制展开的过程,现实中的行为主体并不一定是行为最优化者,个体行为选择可能是通过个体间模仿、学习和突变等动态过程来实现的[4]。当然,合作行为既有内生型的也有外生型的,农民难以合作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缺乏强有力的外生组织和内生组织的整合,单个农民难以支付合作的成本,很多地方也缺乏一种力量来启动这种合作。

一般来看,关于组织形成及制度变迁有很多学科进行了解释。制度经济学往往根据工具理性分析传统,将制度理解为一种解决集体行动问题时的策略,一种能够促进行动者进行合作的工具。经济社会学则注重社会网络分析以及经济组织的制度化过程分析,秉承嵌入性视角和经济制度的社会建构理念,认为经济行动总是社会性定位的,要分析经济现象必须考察经济行动者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具体互动,尤其是经济制度起初未必源于理性选择,很可能是社会历史的遗留,仅靠理性选择不能充分解释人们的经济行为。关于组织制度变迁,一般认为制度会朝着更高效率形式进化,然而制度变迁不仅受效率影响,还受利益主体间的关系结构和力量以及偶然因素影响,制度变迁更像随机变化过程,而不是趋向特定理性目标的过程,新的经济制度和组织形式通常是在力量斗争中产生的,它们可能并不比那些被取代的习俗和惯例更有效率[5]。关于组织制度的趋同,经济社会学认为一般存在三种机制,即:源于政治影响和合法性要求的强制性趋同,源于对不确定性反应的模仿性趋同,与专业化有关的规范性趋同。

三、农业、农民的社会化与组织化

按照社会学的理解,社会化过程有两层含意:一是社会对个体进行教化,使外在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内化为每个个体的行为标准,使个体具备社会成员被要求具备的特征;二是个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接触和互动,逐渐认识自我,进而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群体和组织,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角色,实现个体把自己一体化到群体中去的过程。社会化既是社会对个体的塑造过程,也是个体对社会关系体系积极再现和适应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还包含了对组织化的要求。所谓组织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和制度来协调社会经济分工,从而使之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发展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农业的现代化是以农业、农民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提高以及社会经济其他部门对农业参与程度不断加深为标志的。

(一)农民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农民的社会化,是指农民逐渐抛弃传统因素的束缚,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接受现代新观念、新思想,学习知识和社会规范等社会文化,培养现代生产、生活技能和人格,以适应和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并积极作用于社会的过程[6]。在中国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的社会交往相对封闭,社会分工简单有限,空间流动性不足,农户的社会关系往往依照血缘、亲缘、地缘呈现出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传统农业主要是自给自足,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较低,市场在传统农户生产经营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化、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传统农户的封闭型分工模式被打破,农民不得不面对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其社会交往关系也逐渐由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特别是市场交易的货币化特征,使得农户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货币支出需求增加,农户经常面临短期货币支出和周期性家庭赤字的压力,通过市场行为获取货币收入成为农户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8]。而农户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既有助于分工的深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也使分工和规模经济的收益显现,传统的农民家庭内部分工不得不走向社会化分工和市场化运作。

(二)农民的组织化

农户是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很强的生命力[9]。然而,随着专业化和社会化分工尤其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农户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在市场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户既要承担自然风险,还要面对更大的市场风险,而农户个体对市场预测能力较差,其经济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往往比较脆弱,导致农业生产同构化现象突出。与此同时,陈旧的交易方式和较低的组织化程度,使得农产品流通费用较高,农民的收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其次,农户传统的小而全的生产方式,无法获得专业分工的好处,尤其在市场中的弱小地位难以与组织化的公司等其他经营主体相抗衡,这使得农户在面对市场配置农业资源时显得无能为力。在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条件下,小农经济行为的主导动机是避免风险、安全第一,因而,降低了农户进行市场开拓的积极性。其三,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对新技术的吸纳能力有限,而政府在基础性投入方面又可能存在不足,因而难以实现现代管理效应和规模收益。

在市场竞争中,单个农户在强大的经济组织面前往往显得微不足道,而农户的组织化经营将有利于把农民的个体劣势转化为群体优势。这是因为,社会竞争可以分为独立个体竞争、群体内个体竞争和群体间竞争三个不同的层面。独立个体竞争是竞争的初级状态,缺乏组织依附性的独立个体主要是通过个体的力量来获取外部利益;第二个层面上群体内个体间的竞争,则主要是实现既得利益的分割;第三个层面上群体间的竞争,则是通过组织力量尽可能多地将外部利益内部化[10]。对于农户来说,组织化带来的并不是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可以通过优势互补拓展农民生产经营的范围和领域,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群体的市场竞争地位。

(三)农业社会化的途径

农业社会化是指在社会分工扩大和农业生产专业化基础上,转变农业生产与发展方式,将原本孤立、封闭、自给型体系转变为分工细密、协作广泛、开放型商品体系的过程[11]。近代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经历了从被动、强制到主动的历程,尤其建国后,以强制性为特征的合作化与人民公社运动虽然在形式上提高了农业的社会化生产程度,却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改革开放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为基础的农户经济,在极大释放农户积极性、提高个体生产力进而为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微观基础的同时,农户的分散生产又面临市场农业所要求的规模经济和竞争力难题,农业社会化不足及社会化路径选择困惑成为农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实际上,传统农业的社会化有两条道路[12]:一是通过或暴力或温和、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剥夺小农,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进而对传统农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方式进行改造,最终淘汰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但也导致了大量小农破产和流离失所的社会恶果。二是在微观层面肯定个体经营合理性并保持其独立性的基础上,采取土地家庭经营或农场经营的形式,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农业生产主体间的联系,在社会宏观层面上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组织化和经营管理的企业化以及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从国际经验来看,农业社会化并不必然与土地集中、土地规模经营相联系,农业现代化也不必然以消灭农户为条件。

(四)农业组织化的途径

农业的组织化,本质上就是如何利用现代生产经营方式来组织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生产流程、延长产业链条的过程,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与市场对接的重要途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有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推进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努力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二是推动分散经营向企业化统一经营方向发展,即通过农户间的联合和组织化、农业生产环节的组织化最终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经济组织和经营服务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细化生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则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组织化的客观需要并没有相应带来农业经济组织的繁荣,经济组织发展不足成为制约农业经济的瓶颈。按照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一项新制度或组织形式的出现,需要潜在收益足够大并逐渐被利益主体所内化,才能够变为利益主体的切实行动,而潜在收益内化的过程具有渐进性、时滞性,同时还会受到利益受损者的抵制和收益风险大小的影响,由此会导致新制度供给的不足。当然,技术进步会改变原有制度安排的相对效率,使落后的、不合时宜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不断被淘汰,但作为一个渐进过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和发展也有其外部需求和内在规律。

四、合作难题与集体行动

农村经济组织的建立离不开农民的合作行为或集体行动。客观来说,所有利益集团或集体行动都有其共同的利益或公共利益。然而,集体行动的实现往往更多是从个体理性出发进行行为选择的结果,尤其自肯尼思·阿罗的研究以来,人们更倾向于认为集体的社会福利函数是很难计算的。由此,农民的集体选择面临不确定性,出现个体合作的难题。

(一)农民个体合作的难题

按照传统观点,当个体间的合作能带来更大共同利益时,集体行动会自发实现。然而现实中,尽管绝大部分农户有强烈的合作意愿和需要,也期望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众多困难和希望融入市场经济,但潜在合作收益以及社会化分工的客观需要并不必然带来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当代农民地域流动性大,“忙时务农,闲时务工”的兼业农户较多,尤其在二元经济条件下,农户分化不足与职业流动受阻同时并存,农村自发的农业产业链延伸有限。二是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尽管观念中的现代化成份增加,但传统观念仍然普遍存在,封闭保守意识、安于现状的守常观念、依赖心理和宿命观、宗派思想和家族观念仍然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三是农户经济行为分散、规模小,尤其单个农户因资本、人力和技术限制,往往无力承担市场风险,由此反过来强化了农民的风险规避型行为决策。四是农产品供给结构及农民行为趋同,使得已有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压力增加,新成立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存续的门槛提高[13]。五是合作中的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以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存在,无疑也会降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效,影响了农民对合作行为的选择以及对农村经济组织的信任。

(二)行为选择与集体行动的实质

集体行动有赖于将成员的个体偏好通过一定方式集结成为集体(社会)的偏好[14],它是作为某些决策规则的结果而存在的。在各种各样的社会选择规则中,阿罗认为不存在一个理想的规则,使任何一个集体从个人的序数偏好得出整体偏好与选择;而森的个人主权不可能性定理表明,最小个人主权(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与社会选择规则的合理性质如帕累托准则、无关方案独立性条件以及理性要求等不相容。尽管不存在完美的公共选择规则,但是,如果弱化或取消不可能性定理中的一项或几项条件,公共选择又是可能的。

在集体行动过程中,一致同意是理想化的规则,也是底线意义上的价值判断,是实现集体行动的约束条件。在这一规则下,所有决策人都以自己的选择行为表明获益或至少没有人受损,因此,一致同意规则必然导向帕累托最优。然而,这一决策规则在现实当中并不是应用最广的公共选择方式,这是因为一致同意规则实际上对每个人都赋予了一票否决权,任何一个否决行动对决策方案能否最终通过都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需要很高的谈判成本,而且随着参与者人数的增加,总谈判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尤其当群体接近一致同意结果时,谈判个体会意识到他拒绝同意会增加谈判失败的可能性,因而他们在边际意义上就具有了更大程度的否决权,从而鼓励了讨价还价等策略行为的出现。

实际上,公共选择是一个过程,围绕一致同意规则还有很多其他变形[15]。一方面,在现实交易和选择过程中,个体之间会相互妥协,个体偏好有可能发生改变,经过讨价还价,个体之间可能达成某种程度上的一致同意,即一致同意可以在过程中实现。另一方面,选择一致同意规则的其他变形与其说能更好地给出集体决定,不如说从权衡寻找决策规则所花费用的角度,使我们不得不放弃理想的规则。对此,布坎南在形式逻辑上区分了两类行为选择:对规则本身的选择和规则之下的行为选择。首先确认一个规则(如立宪原则),这个规则规定了采取集体行动必须满足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对这个规则本身达成一致同意,那么执行这个规则而形成的任何决议在逻辑上也都是一致同意的结果。由此,集体选择的结果取决于将个体选择连接起来的制度规则。

五、集体行动实现的层次与可能性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集体行动的结果,也是一种制度安排,而所有的制度规则都是人们有意无意进行选择或设计的产物,如果说集体行动的最高准则要求一致同意,现实中可能不得不更多采用该规则的变化形式。

(一)集体行动的经典理论模型

由于共同利益并非个体采取合作行为和集体行动的充分条件,因此,在个体理性选择基础上实现集体行动的路径尤其值得关注。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的最大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倾向,有三种情形有助于解决这一困境:一是减少集体行动者的数量;二是使核心利益集团获得“不对称收益”;三是提供诱导或抑制个体行为的选择性激励[16]。奥斯特罗姆则提出通过自愿组织和公共权威的混合体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她认为,在一个彼此间的交流具有可行性、成员流动不大、规模有限、激励或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实施的环境下,如果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就有利于形成各种合作解决问题的方案,参与人共同制定的社会准则就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协商性和公共性特征有利于净化个人偏好,并使个体重新界定自我利益[17]。与此相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大集团也可能比小集团在组织集体行动方面更为有效[18]。有研究表明,如果随着参与集体行动人数的增加,提供公共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不变或降低而集体收益没有减少,那么合作的可能性相反会随着集体规模变大而增加[19]。另外,公共利益或集团利益并不都是以联合供给和联合消费形式的公共产品表现出来,也有以个体供给但联合消费或者以联合供给但个体消费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参与者数目和利益分配会对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合作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也取决于公共问题的性质和博弈模式[20]。

(二)无知之幕下的集体行动

由于个体的有限理性,个体可能并不知道自己在将要起作用的规则中所处的地位,或者由于规则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的具体结果与个体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制度运行前对所有个体的影响具有相同的性质,那么,特定的规则程序可能将参与规则制定的个体置于约翰·罗尔斯所提出的无知之幕的背后。尽管制度规则对于所有个体产生的影响不确定,但这正体现了制度规则的公正性,这时所有可选择的制度规则在理论上对所有个体来说都是中性的,个体之间不存在预知的利益冲突,因而个体可能更倾向于选择代表公共利益的制度规则,从而促成集体行动的实现。当然,在现实中,很多时候个体的身份和地位应该是确定的,不同制度规则对不同个体的影响也不完全一样,由此,特定规则下集体的收益分布与个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在规则被选择之前,每个个体都可能预测到自己在特定规则下的收益,这时要选择一个有利于集体行动的规则就存在很多困难。但是,如果在规则制定过程中能实行某种合适的补偿机制,使得个体在提出规则时能够考虑规则的机会成本,那么形成集体行动规则仍然是可能的。

(三)关联交易中的集体行动

以上集体选择是仅就单一的议题或者说是对某个公共产品的提供进行的分析,如果局限在这一权利分配的博弈过程中可能永远没有各方满意的解。现实中,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并不排除获得一致性,这是因为通过妥协和相互交易过程,可以彼此在不同的议题上获得相互支持,从而仍然能够达成一致同意,讨价还价的过程也有助于公平的实现。当然,人们愿意接受什么样的妥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身谈判实力的估计和不对称相互依赖的程度[21]。这一方式与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对制度的分析颇为相似,如果我们将农户加入经济组织看作是达成集体行动的一种形式,那么,可以发现农户加入组织或采取集体行动的初始动机和目标往往各异,但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可以实现某种程度的集体行动。比如可以通过社会嵌入的方式,即某一社会交换域嵌入到其他域,或者通过制度关联方式,使得某些在关联发生前不可能的策略组合成为可能[22]。

(四)相互依赖成本最小的集体行动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达成集体行动的决定无非是找到一种最小化交易费用的规则方式而已。在一个共同体中对某项规则的选择必须付出一些相互依赖的成本,而这些成本与达成一致的人数有关。其中一种是外部成本,即对于某项活动有关的个人而言,由于其他人的行动而要承受的成本。个体在群体的某项最终决策做出之前必须与之达成协议的人数越多,则别人强加给他的成本就越小,外部成本是达成一致的人数的减函数,也就是说,如果规则只需要一个人同意即可通过,就存在一个独裁者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所有人利益的可能,这时个人需要付出的外部成本最大,如果规则需要所有人同意才能通过,则任何人都不会允许通过对他不利的规则,这时外部成本为零。还有一种成本是决策成本,是达成一致人数的增函数,即如果只需要一个人同意就可形成某规则,则决策成本为零;而如果需要所有人同意才能形成某规则,则决策成本趋于无穷大。因此,个人将选择那种总交易成本最低的规则[15]。

(五)临界效应与集体行动

按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组织规模越大能够达成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越小,然而,组织规模增大也可能带来公共产品生产的规模效应,从而抵消集团规模增大带来的组织成本等负面影响。实际上,在集体行动中存在所谓临界点效应,即当加入某一集体行动的人达到一定数量后,其他人加入此行动的机会成本会变小。如果这种效应的作用足够强,则有可能改变个体对合作或非合作行为的选择。实际上,集体行动源于个体对预期收益的判断,如果将集体行动看成是在固定总成本下通过个体改变预期收益的过程,那么,临界效应的作用机制可以形式化的表述如下[23]:一个由N个个体组成的行为选择,集体行动的总成本为C,集体行动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说可实现的收益为R,满足条件NR>C>R,表明个体难以单独提供公共产品或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但较之不采取集体行动,个体采取集体行动时可以实现收益增加。由此,必然存在n(满足1<n<N),使得n× R=C,因此,个体的行为选择依赖于对其他个体是否参与集体行动的预期,只有预期参与人数比例超过阈值n/N,集体行动的收益才能超过成本,集体选择出现临界效应。当然,这一结果是以集体行动的收益R能够实现排他性界定为前提的。

六、结 语

农户是农村经济中最基本的行为主体,农村经济组织则是农民合作行为与集体行动的结果,而制度规则对集体行动有决定性的影响,农民合作的程度取决于具有不同特征的制度机制的存在。从根本上说,集体行动的最高准则要求一致同意,然而,现实中可能不得不更多采用该规则的变化形式,如补偿原则和议题关联等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促进集体行动的实现,通过选择性激励可以促进各行为主体可能的合作倾向,或者缩小行动者集合也是一种促进集体行动实现的可能途径。另外,在自给自足或环境不确定性较低的情况下,家庭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一个有效组织方式,而当农产品市场交易范围扩大以及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加,这时农户在不丧失自身独立性的条件下,需要借助农业组织的力量才能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组织化、社会化成为市场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当然,效率并非合作经济组织的唯一功能,稳定性、可靠性、成员间的异同以及行动者可能的行动结构和行动过程都是影响组织模式的重要因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公共性、草根性特征,要有效发挥这类组织的作用,政府应该尊重和引导农民的偏好,积极提供外部制度安排,充分利用正式制度培育、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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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ative Behavior and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About Rural Economic Organization

SUN Yue-jin,DONG De-li
(Research Advisory Department,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Jinan 250014,China)

The efficient economic organization is the key to economic growth.Compared with powerful economic organization,the competitiveness for a peasant individual often seems no worth mentioning,contradiction exists between minor production and big market.Therefore,the way to make the cooperative economy organization face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s considered as an effective way to develop rural economy.However,the objective need does not necessarily bring about farmer cooperative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The degree of cooperation depends on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with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Not only the efficiency but also stability,reliability,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 among the members,as well possible action structure and action process are important factors affecting the organization pattern.

rural economic organization;cooperative dilemma;collective action;rules

D422.2

A

1674-8638(2016)06-0069-07

[责任编辑:欧世平]

2016-10-16

孙悦津(1970-),女,山东滨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农村经济;董德利(1976-),男,山东济南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

10.13454/j.issn.1674-8638.2016.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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