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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不良股份回购

2016-03-18刘辉

董事会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刘辉

去年6月A股逐渐跌入熊市以来,不少上市公司开始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国内外屡次回购实践证明,股份回购如果规制不力,极易成为公司高管和大股东操纵市场的工具

1月18日,新湖中宝对外发布股份回购预案,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资金总额高达10—20亿元人民币,回购价格上限设定为5.20元/股。如果全额回购,公司预计可回购至少38461.54万股,约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4.23%。

去年6月A股逐渐跌入熊市以来,不少上市公司开始实施股份回购计划。股份回购无疑对上市公司股价维护具有重大的利好属性,但国内外屡次回购实践证明,股份回购如果规制不力,极易成为公司高管和大股东操纵市场的工具。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需要改变,但对通过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制必须加强,比如对股份回购的法律性质予以界定,建立股份回购安全港规则以及设置股份回购隔离期制度等。

不良回购鱼肉投资者

股份回购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并不陌生,是指上市公司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买回已经发行或上市流通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从全球资本市场来看,股份回购的途径主要有现金回购、发行公司债券换取股权、发行公司优先股换取普通股等。

在2005年以前,受制于立法的限制,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的寥寥无几。而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适度放宽了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四种合法的回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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