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功能:信息控制与信息沟通
——以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为视角
2016-03-18彭剑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彭剑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看守所的功能:信息控制与信息沟通
——以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为视角
彭剑鸣(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中,看守所具有信息控制功能且该功能一体两面地表现为对被羁押者信息沟通的控制和保护。信息沟通控制的目标是避免被羁押者的信息失真,信息沟通保护的目标是保障信息传导的及时与有效。秉承信息控制功能,看守所应当对司法机关、监督机构在看守所中获取信息,以及对当事人、辩护人的信息传递予以限制;对被羁押者无涉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信息传导,以及辩护人依法实施的信息沟通行为予以保护。
看守所;信息控制功能;信息控制;信息沟通
中国看守所功能,在实然视野中被揭示为:“看守所具有羁押、教育矫治、深挖犯罪、惩罚的四大功能”[1]、“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隐匿、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保全证据以及保障刑罚的执行”以及“改造罪犯、侦查其他犯罪等重要功能”[2]、人权保障功能[3]。在应然的视野中,看守所的功能被揭示为:制约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和预防刑讯逼供的功能[4]、人权保障功能[5]、依法羁押和监管功能[6]。从现有研究可见,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的信息控制功能未被明确揭示。
之于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而言,看守所对被羁押者的信息控制和信息沟通权的保障具有此消彼长的内在冲突。“文化信息所施加于人们的力量是调节控制人们的行为的主要的能量输入形态,也是形成各种社会心理状态以适应环境的最基本的社会刺激或反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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