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协助执行联名账户资金引发被诉案件的启示
2016-03-17潘红星
银行家 2016年3期
潘红星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贾某、仇某及桂某到某商业银行A支行(下称A支行)共同填写了《个人联名账户开户申请书》和《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申请开设了联名账户,并向账户内存入资金人民币160万元。三人约定资产份额为贾某70%、仇某20%、桂某10%,支取方式为共同办理。2014年12月,某区人民法院向A支行出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各一份,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为桂某,扣划金额62万元。A支行受理后,协助区人民法院将该账户内62万元资金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
2015年4月,贾某、仇某与桂某一同到A支行提款时发现账户余额已不足100万元,A支行出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贾某、仇某认为,联名账户中的存款是有明确财产份额的,属于桂某的存款只有16万元,但A支行卻协助法院将不属于桂某的存款协助扣划,属于明显错误,于是分别向A支行和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A支行回复,法院要求其协助扣划且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完备的法律手续,本次扣划流程、操作及额度不存在过失,A支行依法履行协助义务,无任何法律瑕疵。区人民法院针对贾某和仇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定,裁定书中明确说明了执行中A支行并没有明确告知该法院被执行账户为联名账户,且该法院也只要求A支行协助执行桂某名下的财产,并没有要求A支行协助执行他人财产。遂后,贾某和仇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支行办理协助扣划业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其财产权益被侵害,请求判令A支行赔偿存款本金46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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