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第20条的适用要件——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为例
2016-03-17王鸿
国际商务研究 2016年1期
王 鸿
TRIPS协议第20条的适用要件——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为例
王 鸿
摘 要: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限制了烟草产品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商标的权利,致使部分WTO成员质疑该措施违反了TRIPS协议相关条款,尤其是TRIPS协议第20条。TRIPS协议第20条能够产生限制商标所有权人权利的效果,规定了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存在特殊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得产生无理妨碍等3个适用要件。虽然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已对贸易过程中的烟草产品商标使用产生了特殊要求并且构成妨碍,但没有形成无理妨碍。因此,TRIPS协议第20条可以适用于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
关键词:TRIPS协议第20条;商标;平装措施;特殊要求;无理妨碍
一、研究背景
从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缔结时起,“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议题一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成员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在2001年《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之后,澳大利亚于2012年实施的烟草平装措施再次将WTO成员的视线集中于该议题之上。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措施以澳大利亚2011年《烟草平装法》、2011年《烟草平装条例》和2011年《商标(烟草平装)修正案》作为法律依据,而在三者之间又以2011年《烟草平装法》为主。澳大利亚希望通过2011年《烟草平装法》及其条例规范烟草产品及其包装的外观,实现限制烟草产品广告或者包装升级的目的。在澳大利亚境内,烟草平装措施适用于人类消费所需的全部种植类或加工类烟草产品,包括烟草产品的制造、供给或者包装,并且对烟草产品规定了从内包装到外包装,从整盒香烟包装到单支香烟包装,从产品载明信息类型到信息表现方式的全面性强制标准,违反者即会受到处罚,甚至于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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