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
2016-03-16张亮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张 亮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责任分担
张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要:以公法为中心所构筑的行政法体系并不完美。在行政机关与第三人共同致害的案件中,所产生的混合责任方式在《国家赔偿法》中未予明确,但该类案件在行政实务中层出不穷;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创制的司法解释,实质上都隐含了对相关民法规范的准用。通过对“黄玉河案”的分析与展开,可以明晰,在处理公私主体共同致害的案件时,若无从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关规范,且基于法益基础与规范基础的考量,可以准用相关民法规范,以积极实现权利救济与法制完善;在实体法上厘清责任分担的同时,仍需区别公私法之间诉讼程序差异。
关键词:共同致害准用民法规范行政赔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问题的引出
某日上午,第三人董亚臣(以下简称第三人)在自家开荒的农地里烧秸秆,随后引发火灾,被告图们市林业局防火办(以下简称被告)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灭火,明火很快被扑灭。在清理余火期间,被告指定4名工作人员看守火场,其余人员赶往邻镇救火。大约过了10分钟,留守人员给森保大队打电话让其带走第三人,森保大队人员问明情况并简单看了火场后,带第三人离开,4名留守人员也同时离开。当日下午,被告又接到该地火警电话。后经鉴定,第二次起火是由于第一次明火扑灭后,火场无人看守,余火死灰复燃引起,第二次火灾烧毁原告黄玉河(以下简称原告)承包果园中的1134棵果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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