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2016-03-16韩成军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2期
韩成军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韩成军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初查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没有为《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却具有现实必要性。检察机关在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及内部行为规范中不断对其加以强化,然而,实践中初查工作仍面临较多困难。事实上,初查工作机制所面临的困难,与刑事立案程序的特殊性不无关联,只有对刑事立案程序作出必要的调整,将初查逐步改造为侦查权行使的某个环节,才能解决现有的困难。同时,初查权的行使,也应被纳入相应的监督中,以符合法治框架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侦查;立案;初查;检察机关
初查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只是散见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中。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初查工作规定》),对初查机制作出了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用25个条文专节规定了有关初查机制的内容。从实践情况来看,随着我国进入社会变革的转型时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高发、频发且日益复杂、隐蔽的发展态势,社会公众对打击职务犯罪案件的呼声日益高涨,但职务犯罪案件侦破的难度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初查逐渐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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