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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有效辩护制度

2016-03-16李思远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标准制度

李思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论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有效辩护制度

李思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英美国家为当事人辩护权的实现设立了有效辩护制度。有效辩护制度需要无效辩护之诉来保障,也需要双重检验标准进行评判。在实践中,当事人提起无效辩护之诉并获支持的不多,有效辩护制度的重心并不在于提起上诉增加讼累,也不在于对失职律师进行惩戒,而是以此完善律师辩护程序、提高律师辩护责任心与辩护质量。在我国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辩护律师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刑事辩护运行情况令人堪忧,当事人不能获得有效的辩护情况缺少程序性制裁与救济。借鉴英美国家有效辩护的合理因素,有助于提高辩护质量,增强庭审的诉辩对抗,推动庭审的实质化运行。

有效辩护;无效辩护;庭审实质化;诉辩对抗

辩护律师是实现诉辩平等、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实现审判中心的重要力量。伴随着律师法、刑诉法的修改完善,辩护律师由当事人辩护权衍生出来的诉讼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但与此同时,律师有效辩护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律师在接受委托或指定后怠于履行职责、敷衍辩护、形式辩护等情况屡有发生。英美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通过双重检验标准对辩护进行评判,对于同时满足辩护缺陷标准和损害结果标准的案件可提起无效辩护之诉。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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