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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政治理论中的社会伦理建构

2016-03-16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陈 吉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政治理论中的社会伦理建构

陈吉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066004)

[摘要]哈贝马斯被称为“当代的黑格尔”,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20世纪90年代,他在完成了其法哲学理论的阐释后,便关注于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建立起一种新型的政治概念——“话语政治”。话语政治理论体系有其内在的社会伦理基础条件,即贯穿人类活动始终的交往行为首先体现在社会伦理范畴,而后上升为政治活动。交往行为与话语行为、交往理性与话语行为以及协商伦理与话语政治间的三大关系形成了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政治理论中的社会伦理建构。

[关键词]话语政治;交往行为;协商伦理

一、话语政治概念

哈贝马斯曾引用米歇尔斯的一段话解释说:“话语指的是对待社会协作的一种态度,一种开放的态度,它允许经过论证接受他者和自己的要求。话语中介是平等交换观点——包括参与者提交他们自己对于他们所尊重的利益的看法……在此过程中,只要作出选择,就表明赞同一种判断。”[1]因此可以这样理解,话语就是交往行为,它包括交往行为的一切要素。话语政治是交往行为在政治领域的延伸,如果说交往行为广泛地发生于公共领域,那么话语政治就是从公共领域成长起来的民主力量作用于国家权力,或国家权力内部自身的协调过程。是人们在理性平等的基础上表达各自的意见和愿望,通过商谈的形式达成相互理解,最终作出决策的程序和过程。围绕这一概念展开的系统的观点阐述便是话语民主理论。

二、交往行为理论与话语政治

在明确提出交往行为理论之前,哈贝马斯在一些著作和评论中频繁流露出这种思想倾向。可以认为,这种强调人本身的观念,应该直接来源于法兰克福学派对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理论偏爱的传统。

如在1968年出版的《认识与兴趣》中,哈贝马斯从心理分析的角度论证认识与兴趣,即认识和认识动力的关系。心理分析理论认为,病人只有通过自我反思,建立起对自己的理解和重新认识,精神上的偏离才可能被治愈。但这种自我反思必须依靠自我反思的动力——兴趣作为支撑。也就是说,认识与兴趣应该相统一,认识在兴趣中开始,也在兴趣中结束。哈贝马斯又以交往行为作补充,认为病体治愈的过程也是与自己,与指导者进行交流的过程,通过可理解的语言达到对自我的反思。同时,他进一步提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交往活动也需要自我反思,人们应该宽容和理解他人,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建立起健康的人格。

而在1976年出版的《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哈马斯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做出被他认为是适应时代要求的批判时,对交往行为思考的偏好更加明显。他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只是关于“工具的活动”,也就是说是一种单纯的通过经验为基础的目的性活动,它只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并没有揭示出所谓劳动,应该包含人与人之间互为主体,以语言为媒介的相互理解的交往活动。

在阐释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解时,他又说道:“社会主义只能解释为一种解放了的生活形式所必备条件的整体,这些条件只能由这种生活形式的参与者自己来规定和创造。”[1]哈贝马斯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共领域中的主体表达意见和愿望,通过协商的程序达成一致,在公共权力周围形成具有制约影响的舆论压力。这是一种“解放了的生活方式”,或许也是哈贝马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状态。

1985年,哈贝马斯出版了“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一书,至此,交往行为理论自成体系。在国内,有学者将“Communicative Action”译作“交往行动”,但“交往行为”的说法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本文使用的也是“交往行为”一词。

1.交往行为与话语行为

到底何谓“交往行为”,哈贝马斯于书中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合协调的互动所达到的相互理解和一致的行为。”[2]那么,可以确认的是,交往行为是主体之间的行为,它强调协调互动的过程,其目的和结果是达到相互理解和一致。同时,交往行为的发生需要一定条件。学者季乃礼在《哈贝马斯政治思想研究》中对此做了总结,即交往行为需要有言语的有效性基础,生活世界的补充和群体与自我统一性的确立。[2]话语行为属于交往行为,因此,我们可以从交往行为与话语行为发生的共同条件出发,建立起交往行为学和话语民主的联系。

(1)交往行为与话语行为主体的同一。在马克思那里,人是抽象的概念,但人并非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从事实践的人。他强调个体的作用但更加重视人的整体性,即马克思所提到的“类特性”。交往行为和话语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人,哈贝马斯试图将人还原成个体,重视个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往行为和话语行为都是主体之间的行为。

对于主体的要求,哈贝马斯从个体角度出发,认为参与者应该具有成熟的个性,具有成熟的对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认识,并且能够适应和面对变化,建立起“自我同一性”。而个体又必须同群体之间建立起同一性,即“群体同一性”。也就是说:

首先,个性的成熟使参与者保持与自身的同一。成熟是个体认识和思考能力逐渐成长的过程,通过教育,即家庭、学校或其他的训练和培养,未发展成熟的个体对自我的关注开始向对社会的关注转移,形成独立思考特别是反思的能力,反思意味着批判,而批判并不是单纯、盲目的反对。这种发展的阶段性过程类似于“儿童的社会化”过程。

其次,群体的同一性意味着自我与群体具有相同之处,个体与其他人的相异以共性为基础,“同一”意味着个体与群体的相似或相同,但更加重要的是,它要求个体必须对这种同一产生认同,愿意融入其中,接受群体,并且与群体中的个体进行可理解的交流。

最后,群体的成熟与个体个性的成熟同样重要。群体成熟能够保障个体的交往行为是自愿而不被强迫的,基于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热衷,我们可将其理解为发展成熟的,被国家权力侵蚀的公共领域。

(2)交往行为与话语行为媒介的同一。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说明了语言的形成过程和作用。他认为,交往活动包含在实践活动中。从事物质生产的人们,因为出现不得不说的情况而产生了沟通交流的需要,进而产生了作为意识外壳的语言符号。同时,劳动中形成的语言又反过来促进生产活动。

不同于马克思的是,哈贝马斯发现这种交往活动是可以对社会历史乃至哲学问题作出解答的关键性概念,因此,他赋予了交往行为最基础的地位。他认为,交往行为发生在劳动之前,它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活动和社会进化的历史过程。这样,较之于马克思,他更加突出了语言的重要作用。同样的逻辑,话语行为应该发生在交往行为之后,但是两者都以语言为媒介,并且对媒介的要求是同一的。

语言交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早前哈贝马斯对普遍语用学进行了研究,其目的是寻求能够使对话的人们相互理解的普遍规则,也就是“言语的有效性基础”。他认为达到这种有效性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由此使他自己成为可理解的以及达到与另一个人的默契。”[3]也就是说,说话者应该选择合理的表达方式,这种方式是听者能够接受的,并且容易促进相互间理解的;说话者所传达的东西是有内容的,需要听者去感受和被认同的;说话者应该拿出真诚的态度,信任对方并通过交流获得对方的信任。所谓“理解”,哈贝马斯指出,包括主体以同样的方式去理解某种语言表达,也意味着交往行为和话语行为的主体对事物的某种认识,以及对对方的这种认识的理解。可以这么说,这种“理解”是理解别人的理解与自己的理解被别人理解的相互认可的过程,它包含着“某种协调”。

(3)交往行为与话语行为场景的同一。哈贝马斯说道:“如果交往行动不根植于提供大规模背景知识之支持的生活世界的语境中,这样的风险就会使基于交往行为之社会整合变得完全没有可能。明显的理解活动可以从一开始就是在共同的不成问题之信念的视域中进行的;同样,它们也从这种早就熟悉了的资源当中得到营养。”[4]可以看到,交往行为发生在生活世界的大背景下,它从始至终都被这种世俗化、多元化的世界所包围。那么,生活世界就是人们交往活动、话语活动发生的场域,而这种引导人们相互理解的活动正是从我们的生活世界中吸收的使理解成为可能的背景和知识,这种知识的运用有时是不被发觉的,同时人们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这些知识是否也会有错误的部分,因此并不对其进行证伪,从而形成生活世界的稳定性特征。

哈贝马斯同时提到了发生在生活世界中的“建制”的作用,建制是秩序的权威化过程,通过仪式表明被它所认可的范围内的知识是不可置疑的。那么,“建制”体现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威力量,它对生活世界的知识做了禁忌与否的划分,尽管对于有些问题的价值判断是值得商榷和强迫人们承认的。

同样,政治交往依赖于生活世界的资源,比如自由的政治文化和政治社会化能够促进法治社会民主政治活动的展开。而这些资源又受到“建制”的影响,与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联系起来。

2.交往理性与话语行为

交往行为必须与交往理性相统一,哈贝马斯说道:“这种交往理性概念的内涵最终可以还原为论证话语在不受强制的前提下达成共识这样的一种核心经验,其中,不同的参与者克服掉了他们最初的那些纯粹主观的观念,同时,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起了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主体间性。”[5]这说明:

(1)交往理性以论证话语为基础。交往行为与话语行为都以语言为媒介,在沟通和说服彼此的过程中,语言是作为交流和论证工具出现的,论证的方式能够使参与者获得支持、理解或者被说服。因此,合理的表达至关重要,这要求参与者的理由应该是充分的。

(2)交往行为和话语行为的发出应该是自愿而不受强制的。首先,参与者愿望和意见的表达必须是真实的,有各自的生活语境,如不同的遭遇或困难;其次,参与者的态度应该是真诚的,愿意合作的;再次,参与者的要求应该是排除纯粹主观的利己的考虑;最后,交往行为的结果应该是达到相互理解和认可。[6]

可见,交往行为理论构建起了一种团结有序的伦理状态,它强调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以及深入内心的自我反思的重要性。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者自愿的、真诚的进行对话,通过语言表达和论证各自意愿的合理性,从而达到相互理解,相互合作。而反思的过程也是帮助理解他人和被他人理解,实现自我要求的过程。反思是对自我思考的再思考,比如,参与者可以站在对方的角度审视自己提出的要求,从而做出改进,实现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7]同时,交往行为应该与交往理性相统一,即强调人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的统一,话语行为也必须服从交往理性。话语行为与交往理性应该相统一。

三、商谈伦理与话语政治

商谈伦理是交往行为在道德领域的投射,它本身是一种道德规范。[6]商谈原则和普遍原则是商谈伦理的两大基本原则。商谈原则可用于一切规范的建立,而普遍原则运用于道德领域。两者分别从法律和道德方面对规范的提出做出了要求:

哈贝马斯引入了商谈原则的概念,即认为参与商谈的人都可能同意的规范才具有有效性。商谈原则对规范是否符合程序做出考察,但并不关注其是否具有正当性。“商谈原则首先应该借助于法律形式的建制化而获得民主原则的内容,而民主原则则进一步赋予立法过程以形成合法性的力量。”[8]也就是说,商谈伦理中的商谈原则贯彻在话语政治中,商谈原则、法律形式和民主原则三者间形成了一个循环的过程:人们具有交往商谈的自由,这种自由权力在政治领域被法律制度化,从而使社会生活中一般性的商谈在法律上得以提升,实现民主原则,反过来回到循环的起点,使自由权利被强化。商谈原则和法律媒介一起先于公民自决的实践。

普遍化原则是为了说明道德规范被接受的主体的普遍性。商谈伦理下建立的规范,是参与者通过商谈的形式加以确立的,它在内容上反映了意愿和要求普遍性,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人们普遍接受并且遵从这种规范。

哈贝马斯首先试图澄清合法性来自于合法律性的这样一个悖论。合法性以合法律行为为基础,而道德上的有效可以作为合法性的理由,但理由并不充分,道德和法律应该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也就是说,商谈伦理对道德和法律一视同仁,一种规范是否有效应该被其是否合法律和合道德加以检验。[9]

商谈伦理学主张通过商谈来对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作出调整,指出道德规范必须满足商谈原则和普遍化原则,它提出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的命题,即合法性来源于合法律性和合道德性。商谈伦理和话语政治是交往行为在不同领域的延伸,其中,商谈伦理所提出的商谈原则又对话语民主这一政治规范的合理性作出验证,即是否符合应有的程序,如果是,那么他就是合法律性的。

哈贝马斯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他所属的法兰克福学派诞生在西方马克思主义鼎盛发展的时期,法兰克福学派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群体,他们坚持批判理论的传统,以弗洛伊德和马克思为主要研究对象,并试图将两者结合起来。这一时期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介于非西方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之间,即批判和维护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但又没有完全放弃共产主义理想。哈贝马斯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贡献在于,他首先重塑了历史唯物主义,随后提出交往行为学并发展为话语民主理论,为协商民主注入了新鲜血液。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洪佩郁.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2]哈贝马斯.张博树.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3]哈贝马斯.曹卫东,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哈贝马斯.曹卫东.宽容他者[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哈贝马斯.社会主义在今天意味着什么[J].新左派评论,1990,(183).

[6]郭丽萍.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思想的理论基础[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6).

[7]李佃来.话语民主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关键词[J].武汉大学学报,2005,(6).

[8]李运行.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民主观评述[J].政治学研究,2000,(3).

[9]李曙新.话语民主:哈贝马斯对当代民主政治的新诠释[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4).

责任编辑:魏乐娇

Social Ethics Construction in Habermas’ Discourse Democracy Theory

CHEN Ji

(Yanshan University,Qinhuangdao 066004,China)

Abstract:Habermas,known as “contemporary Hegel”,is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 figures of Marxism in the West. After he finished his law philosophy theory in 1990s,he started paying attention to political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developed a new type of political concept —— “discourse politics”. There is innate social ethical foundation in the system of discourse politics,that is,the communication behaviors,running through all human activities,first of all are embodied in the category of social ethics and then become political activities. Communication behavior and discourse behavior,communication ration and discourse behavior,and negotiation ethics and discourse politics,three basic relations,make the social ethics construction in Habermas’ democratic politics theory.

Key words:discourse politics;communication behaviors;negotiation ethics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3.002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3—0006—04

[作者简介]陈吉(1991-),女,湖北黄冈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形象等相关研究。

[收稿日期]201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