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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衍义”真的无限吗?——再论皮尔斯的解释项理论

2016-03-16

关键词:皮尔斯符号学效力

赵 星 植

(四川大学 外国语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无限衍义”真的无限吗?
——再论皮尔斯的解释项理论

赵 星 植

(四川大学 外国语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

皮尔斯符号学中的解释项理论,并由此推及的“无限衍义”学说给当代符号学理论带来了重大影响。但若仔细考究皮尔斯相关学说,就会发现皮尔斯并未将其相关理论停留在“无限衍义”,而是在其笔记中不停地思索符号衍义的最终归属问题。这一思索既使皮尔斯解释项理论得到系统扩充,更使其符号学理论展现出强烈的社群特性。并且,经过皮尔斯解释项前后期理论的完善,他关于符号表意过程特性的观点也更加清晰,也即符号表意具有开放性、动态性、持续性以及社群性。

无限衍义;解释项;探究社群;皮尔斯符号学

“解释项”(interpretant)理论是皮尔斯为当代符号学理论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它使得符号表意的重心放在了接受者这一端。由解释项所推演出的“无限衍义”(infinite semiosis,或unlimited semiosis)学说,则证明了符号表意过程具有动态性、开放性以及持续性;这使当代符号学彻底打开自身,拥抱开放、多元的符号学。 然而,很少有研究仔细考究过皮尔斯解释项理论的演变以及该理论对其符号学理论发展所造成的影响。国内现有对皮尔斯解释项概念及其影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理论前期,也即主要把解释项视为一种“思想符号”(thought-sign),并由此推演出“无限衍义”说来阐述符号表意过程的动态性和开放性。

实际上,皮尔斯并未将符号表意过程的特性停留在“无限衍义”,而是不停地发展解释项理论,进而提出“最终解释项”(ultimate interpretant)这一概念,为符号衍义之路寻找其最终归属。因此,要真正理解皮尔斯“无限衍义”学说的内涵及其演变,则必须理清解释项这一术语自身的发展史。

一、作为思想符号的解释项:皮尔斯无限衍义说溯源

所谓“无限衍义”,就是指符号表意过程一种持续开放的动态过程,符号意义的解释与传播过程在理论上永无终点。从符号学理论史的角度来说,皮尔斯之所以能断言符号表意过程所具有的这种开放性与动态性,主要是他早期从“思想符号”的角度去探究解释项及其相关特性。

根据皮尔斯,解释项作为由符号-对象-解释项所构成之符号三元关系(triad relation)的一部分,是符号存在之必要条件。这是因为他认为“一个符号只有能被解释成符号才能成为符号”(CP 2.308,即为哈佛八卷本《皮尔斯文献》第2卷,第308段。本文遵照国际皮尔斯研究引用规则,采取此夹注形式。下同)。简言之,任何一个符号,无论它与其对象的关联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约定的,都必须以“被解释成为一个符号”为必要条件,否则它就不是一个符号。因此,从最宽泛的角度来看,所谓符号的“解释项”,就是符号接收者对该符号意义进行解释所得出的相关产物。 不过,解释项作为符号意义之解释的产物却并非是一个静态的结果,也并不单纯是符号的“意义”。根据皮尔斯自己的解释,“解释项”所包含的内容相当丰富,它既可指符号接收者根据符号所引发的思想,也可以指接受者所进行的解释或翻译,还是可以指接受者因为符号所具体做出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反应。由此,解释项应当被视为一个复合概念,任何它所进行的单一解读,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曲解了皮尔斯的原初含义。

从皮尔斯符号学思想史的角度来说,他在理论早期主要把解释项视为“思想符号”。他坚持认为,任何思想都是符号[1]213;因此解释项就是前一个思想(也即符号)对后一个思想(也即解释者心中)所发展的另一符号。“(符号)可以对某人讲话,也就是说,它可以在那个人的心中创造一个相等的符号,甚至是一个更为发展的符号。它所创造的这个符号,我把它称之为第一个符号的解释项”[2]46。

从上文可知,解释项实则是符号接收者在符号表意与传播过程中所具有的一种解释思想,而这种思想本身就是符号,因而这个思想符号又需要其他思想进行解释。如此类推,这种符号思维的序列就可以得出一个最直接的结论,即所有思想都是符号。由此皮尔才进一步补充说明道,“不存在任何例外……一种法则,即每个思想符号、都会被翻译成或者被解释成随后一种符号(a subsequent one)……”(CP 5.284)。

换言之,每一个思想都是一个符号,每一个思想都是把符号过程三个要素联系起来。由此,思想本身就是一个动态持续的符号生产过程。同样,一般意义上的符号过程也就是一个由一个符号到另一个符号,永无止境的意义延展行为。皮尔斯在《鲍德温心理学与哲学词典》有关“符号”这一词条中说到:“符号是任何一种事物,它可以使别的东西(它的解释项)去指称一个对象,并且这个符号自身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去指涉它的对象;解释项不停地变成新的符号,如此延绵以至无穷(ad infinitum)”(CP 2.303)。

皮尔斯在此处的意思是:要了解一个符号,就必须要一个解释项;而在符号接收者心中,要说明一个解释项,就必须开展另一个符号过程;也即这一解释项又必须要另一个符号进行解释,如此延续,以至无穷。换言之,每一个解释项在接收者现在都可以变成一个新的符号,由此构成无尽头的一系列相继的解释项。符号过程,定义上不可能终结,因为解释符号的符号依然需要另一个符号来解释 。这也就是皮尔斯把符号与解释项均视为思想符号,从而仅一步推导出“无限衍义”学说的理论根源。

皮尔斯在早期从作为思想符号的解释项推演出无限衍义这一表意特性,其最大贡献就在于:他充分证明了符号表意过程的开放性、持续性和动力性。解释项的不停演变与发展,意味着符号的意义本身就是无限衍义的过程;因此不用衍义就无法讨论意义,意义本身就是衍义。在这个层面上说,符号表意过程在本质上就是动力性的。

这也从根本上与索绪尔封闭式的“符号系统观”区分开来。索绪尔则认为符号在本质上是二元的,并且符号与对象之间的连接是任意武断,由此一个符号的意义则只能在符号系统之中得出,这使得符号必然走向封闭。而皮尔斯符号学的开放性,不仅在于用理据性代替了索绪尔所谓的任意性,也不仅在于一系列的三分式,更主要在于皮尔斯强调坚持无限衍义这一原则。

二、从思想符号到解释项三分:皮尔斯解释项理论演变

然而,无限衍义这一学说本身也有颇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无限衍义意味着符号表意在理论上永远没有终点。实际上,在表意实践中,任何符号都必然会在某处停止。大部分符号活动由于解释过程中的实际原因——接受者个人的能力,解释意愿,或者简单因为时间不够——总会停止于某些意义的积累点上,不会延伸下去。

皮尔斯为此解释道,“正由于解释会成为一种符号,所以可能需要一种补偿性解释,它和已经扩充过的符号一起,构成更大的符号;按照这种方式下去,我们将会,或者说应当会最终触及符号本身”(CP2.230)。然而,这种最后的“符号本身”是什么?艾柯说,“最终符号实际上不是符号的,而是结构那样的把混合性衔接起来的整体语义场”[3]31。赵毅衡解释道,“‘所谓整体语义场’就是文化。一个符号的无限衍义,最后可能延及整个文化”[4]109。但这在符号实践中也不可能的,否则每个符号过程都是殊途同归。

其次,按无限衍义理论,任何意义就成为了人们在心中主观衍义的结果;既一切都处在符号之中,那么意义自身的客观性就丧失了。那么,意义确立的标准又在何处?正如肖特(T.L. Short)指出:“否定指称的明确性,这只是掩饰有些人害怕面对实在的幌子,那么就没有理由阻止一个人把他的见解强加于我们其他人身上:‘我的观点与别的一样是好的,因此我要让你接受我的观点!’否定真相之后留下一个真空:权利意志为填补上。”[5 ]45

实际上,皮尔斯并没有一种停留在“无限衍义”这一观点上,而是转向进一步探寻意义延展的归属,通过对解释项进行符号现象意义上的三分类,来寻求符号的最终解释项。从1900年以后,皮尔斯就一直尝试着对解释项进行分类,他不断探索使用各种术语,并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李斯卡(James Liszka)的统计,1900年至1909年期间,皮尔斯至少对解释项进行了十多次种分类尝试[6]65。并且在这些三分类中,皮尔斯都引入了“最终解释项”的这一概念:无论是“规范”、“最后”、“终极”等等不同命名方式,皮尔斯的这种分类方式本身就在表明他有意识为“无限衍义”这一问题寻找出路。

从思想符号到解释项三分,反映的是皮尔斯对解释项这一术语的演变与推进。这一演变主要受到如下两个因素的影响:

首先,是皮尔斯在其理论中后期对“解释项”这一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前文所述,早期皮尔斯主要把解释项理解成为一种思想符号,而后期他则主要认为解释项是符号对符号接受者所产生的一种效力(effect),他常常将其称为“适合意指效力”(proper significate effect)(CP 5.473),并且强调这是“符号过程对解释者产生了某种至关重要的效力……”(CP 5.484)。

在此处,效力应当在广义上进行理解,它可以是符号对符号接收者所产生的一种心理作用力,如我们听到音乐所产生的诸种感触,也可以是符号接受者对符号本身所产生的一种近似生理意义上的条件反射,如对口令“放下武器”这一符号所做出的直接反应(CP 5.537)。解释项作为效力,与皮尔斯晚年发展出来的一套成熟的“实效主义”(pragmaticism)理论紧密相关的。皮尔斯实效主义最核心的论断即是:“某个对象的效力就是我们关于该这一对象的概念的全部。”[7]132简言之,某个事物所产生的诸种效力,就是我们能够了解到的有关该事物的全部意义,我们只能通过事物所产生的效力来了解它的意义。同样,我们所了解到的符号意义,也即符号对我们所产生的诸种效力;并且,既然是效力,那么就要分强与弱;因此解释项也就有了不同的三分类型。

其次,最根本的原因是作为皮尔斯符号学基础的符号现象学进一步完善,将解释项理论包含到其符号现象学框架之中。根据皮尔斯符号现象原则,任何事物都归入三种普遍范畴之中。逻辑可以分为一元(monad)、二元(dyad)与三元(triad);形而上学可以分为品质(quality),事实(fact)与法则(fact);现象学可以分为第一性(firstness),第二性(secondness)与第三性(thirdness)[8]7。

同样,这种三分思想贯穿于其符号学理论之中,他所谓的符号“三分法”(trichotomy)就变成其建构其整个符号学体系的主导方法论:符号必须处在符号、对象与解释项所组成的三元关系之中;符号又可以根据这三元关系之各个部分,分为不同的三类符号。由此,解释项也可以分为“直接解释项”(immediate interpretant)、“动力解释项”(dynamic interpretant)与“最终解释项”(ultimate interpretant)三个类型 。

三、无限衍义的最终归属:最终解释项的提出及其理论意义

如前文所述,皮尔斯对解释项进行三分,是皮尔斯晚年对其无限衍义学说乃至其符号学理论所做出的重要推进。此时,符号过程就已不再是无限衍义,没有终点的旅程,这个终点即为皮尔斯所谓“终极解释项”。为此,下文在简要介绍前两种解释项后,着重考察最终解释项,并说明其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直接解释项,可以被理解为符号潜在的、可能会发生的效力。如皮尔斯自己的解释,它完全无关于符号对解释者所造成的任何实际效力,它仅仅是指一个可能性(CP 8.315)。这一概念如同第一性之品质的概念,可以被视为符号本质上具有的一种“完全不可拆分的效力”,而这种效力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即“不能拆分的原始整体中的、与直接性相关的可能效力”[2]47。

简言之,作为第一性的直接解释项,是符号被解释之前直接呈现出来的诸种感觉范畴,这是获义活动的开始,也是解释的基础。如皮尔斯所述,它是任何符号在被实际解释之前,必须具备可解释性(interpretability)(CP 8.315)。因此,直接解释项可以被理解成是一种“被解释的可能性或倾向”。

其次,动力解释项是符号所产生的,并作用于符号解释者一种直接效力或实际效力(CP 4.535),“它是任何心灵对一个符号所产生的任何一种解释”(CP 8.315)。它属于一个第二性的概念,因此动力解释项的产物即为行为、事件或者单独所产生的观念等[2]47-48。应当指出的是,动力解释项是三类解释项中唯一能够产生实际效力的解释项。

第三类解释项,也即皮尔斯对解释项或符号衍义之最终归宿所进行的重大探索,他试图要解决的问题是,无限衍义的极限也即它所谓的“最终解释项”究竟是何物;换言之,符号的终极意义究竟在哪里得以形成。为此,皮尔斯认为最终解释项就是符号对解释者所产生的一种规则式(rule-like)或法则式(law-like)的效力[2]46。“符号的最终效力(ultimate effect),正式由于它是符号特征所预期的,或注定会有的一种效力,因此或多或少地都具有一种习惯本质或形式本质”[2]47。由此,最终解释项就属于一个第三性范畴,其产物为法则、习惯、性情与规律性等。

那么这种法则或者规则是如何形成的?皮尔斯指出,最终解释项是一个符号对相关探究社群(community of inquiry)在长期而成功的探究历程之中将会造成的效力(CP 8.814)。而探究社群则是由一群探究者所组成,他们不急利害得失,为了真相本身而最求真相,他们使用自我修正的科学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长期的研究。皮尔斯相信,他们最后会得到一个一致同意的终极意见(ultimate opinion)。在这种理想的环境中,他们对与符号所做的解释,将会是最终的、终极的、唯一为真的解释。由此,符号在探究社群中对探究者造成的效力,也即最终解释项,同时它也将会是符号的终极意义,或者说是最终的,且唯一为真的效力。正如下文所述:

这种“前一个再现后一个”的无止境再现系列,可能会在其极限之处存在着一个“绝对对象”(absolute object)。再现的意义也只不过是一个再现。事实上,意义只不过被认为是像被脱去了不相干的衣物的再现本身一样。然而,衣物不可能被完全脱去,它只是为某物变得更加透明(diaphanous)一些。因此,这里存在着一种无限的回归(infinite regression)。最后,解释项只不过是另一种再现,而真相的火炬传递到后一种再现之中;而这种再现同样也具有解释项。瞧,这又是一个无限系列。[2]49

因此,符号衍义的根本作用,在于使符号解释者在一次次衍义中不停地探索符号所再现之真相,或符号所代表的最本真含义。每一次衍义过程,符号解释者都会向真相靠近一步,或曰使符号变得“更加透明”一些。这一判断与皮尔斯一直所坚持的“真相”(truth)说是连贯的。皮尔斯认为:“ 符号的目的——即思想的目的——就是把真相带入到表达之中”(CP 2.44)。而后,他将这一观点进一步表述为:“ 符号的目的就在于表达‘事实’,它把自己与其他符号相连接,竭尽所能,使得解释项能够接近完全的真相,或绝对的真相,也即接近真相的每一个领域……存在世界的‘圆极’也就是说是世界的每一个部分都是由符号构成的……‘真相’实际上不是抽象的而是完整的,它是每个符号的最终解释项。”[2]258由 引文可知:皮尔斯认为“真相”就是符号衍义之最终解释项,这实际上是从符号学的角度解释了人对真相的探究必然为社群的行为。最终解释项实际上即为符号解释社群对该符号的意义所确定的一套解释规则。因此,作为可表达真相之符号的最终解释项必然会衍义到社群之中:“有关‘实在’这一概念的起源表明:它在本质上是包含于社群的概念之中的;社群没有明确的界线,并且能够使知识明确地增加”(CP 5.311)。

皮尔斯充分相信作为解释者的人在符号中探寻真相的能力,也即人对符号的衍义能力与解释能力。既然世界的每一个部分都是符号构成的,并且“人本身就是符号”,“一切思想都是通过符号才能够进表达”;因此,说到底,人探寻符号之意义,实则上就是为了探寻真相,他认为,人的心灵与真相天生就有一种亲近性(CP 7.220),而思想属于一种符号的本质(CP. 5.553),“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我们能够找出思想的正确方法并且坚持探寻出那些符号转化的正确方式,那么真相则只不过就是我们对这种方法的坚持探寻而最终为我们带来的那些最后结果”(CP 5.553)。 而人对真相或最终解释项目的追寻,则不得不依靠社群的力量。社群不仅是人探究符号所再现之真相所需的前提,更是必然结果。因为根据皮尔斯的解释,人一旦探究符号所传达之真相,就必然与整个社群连接起来,必然与人和人之间的思想结合起来;“在人类思想史中存在着一种普遍漂移,它将会把思想导向到一种普遍认同或一种普遍一致之中”(CP 8.12)。因此,人对符号意义的衍义和追寻,不仅是个人行为,而且还必然是一种社会行为。

同样,解释者对该符号的解释或推衍原则也必然会建立在社群原则之上的。皮尔斯反复强调,“社会原则是内在地植根于逻辑之中的”(CP 5.354);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推断命题之真确性的那些逻辑规则在根本上说是社会性的。同时,“有关推断为真的法则即为推断的法则,而科学心智的符号必然会超越其他一切条件,让其自身来推断。因此,推衍关系(illative relation)是首要的且重要的符号学关系”(CP 2.44)。既然推衍关系是最重要的符号关系,而推衍关系的规则又是建立在社会原则之上的。因此,最终解释项探的探究不仅需要社群,而且探究者进行符号衍义的原则也必然是基于社群的:

逻辑性无情地要求我们的兴趣不应当有所限制;它们不可以在我们的命运面前停步,它们必须拥抱整个社群。同样,这种社群也不可以是有限的,它必须延伸至人类的所有种族,而我们与他们形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心智关系。(CP. 2.654)

所以,任何一个符号过程,都存在着从直接解释项,到动力解释项,直至最终解释项这一循序渐进的过程。而在某次具体的符号过程中,符号的最终意义确立于探究社群经由长期探索而得以形成的习惯或者规则。换言之,任何符号衍义到最后都成为一个型符,其意义的解释需要社群的解释习惯或解释法则制约。但从长远来看,习惯或法则可能遇到新的经验或新的语境,由此,这种确定的意义或习惯又因为怀疑而成为新的符号,促使探究探寻新的解释项,再次确定新的习惯,如此无穷下去,从而比较在无限未来获得有关此符号的真相。

综上,皮尔斯通过“最终解释项”这一概念就把符号意义最终归属安置在他所谓的探究社群之中了。皮尔斯后期对最终解释项的讨论并非是对其早期理论的否定,而是对其对其解释项理论的补强,并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操作的、实在的符号衍义路径,这为我们探究符号衍义过程之真相提供了可操作意义,并从根本上补足了符号表意过程的根本特性。如果说,皮尔斯早期通过思想符号理论说明,符号表意过程的开放性、动态性与持续性;那么后期他通过最终解释项说明,除上述特性之外,符号衍义过程在根本上还具有社群性。

四、结语

皮尔斯无限衍义学说的演变,展现的皮尔斯符号学特别是其解释项理论的发展路径。而这一发展路径,则对皮尔斯符号学理论造成了重要影响:

首先,是深化了皮尔斯对符号表意过程之本质特性的认知。早期从思想符号角度去理解解释项,进而推演出的“无限衍义”学说,说明了符号表意过程在本质上是动力性、开放性与持续性。而皮尔斯晚年对第三类解释项即“最终解释项”的讨论,实际上是在进一步补充无限衍义学说:符号衍义的终点归于探究社群(community of inquiry),由此,社群性就成了符号表意的另一大根本特性。

其次,动态、开放且具有社群性的符号表意过程,使得皮尔斯符号学可在处理社会交流中的符号使用与传播方面所具有的优越性。符号的意义需要在社群中得才得以以决定,因此符号使用者之间的交流与实践又成为了最为关键的问题。眼光放远一点看,皮尔斯有关终极解释项与探究社群的断言,甚至提早预言到了后来杜威的“大社群观”,阿佩尔的“交流社群”理论,以及哈贝马斯“公共空间”等有关交流与传播的重要理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就并非是一门玄远的理论,它与符号的传播与社会交流问题紧密相关,这使其符号学理论在当代同时在符号学、传播学等领域具有持久的影响力。

[1]Peirce,Charles S.Writing of Charles S.Peirce:A Chronological Edition.Vol.2[M].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4.

[2]皮尔斯.皮尔斯:论符号[M].赵星植,译.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

[3]Eco,Umberto.The limits of Interpretation[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4.

[4]赵毅衡.符号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Short,T.L.Peirce’s Theory of Sign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6]Liszka,James Jakób.A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Semiotic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M].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6.

[7]Peirce,Charles S.The Essential Peirce:Selected Philosophical Writings.Vol.1[M].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2.

[责任编辑 海 林]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6.020

2016-04-28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skq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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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6)06-0138-05

赵星植(1986-),男,四川崇州人,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皮尔斯符号学理论与当代符号学思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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