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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与国家民族的建构
——兼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养

2016-03-16赵刚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国族共同体中华民族

赵刚

(延边大学,吉林延吉133000)

民族政策与国家民族的建构
——兼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养

赵刚

(延边大学,吉林延吉133000)

民族政策是国族建构的方法和手段,二者在多民族国家内须臾不可分离。在中国古代,王朝国家通过民族政策影响着中华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在中国近代,中华民族由自在变为自觉,民族平等理念成为推动中华民族建构的核心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当前,在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下,需要不断地对现有民族政策进行完善和创新。

国族;中华民族;民族政策;民族意识

当前,国族建构已成为民族国家建构的显性话语,在中国就是如何建构中华民族的问题。2014年9月在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提出“要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更加凸显了中华民族建构的重要性。国族建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系统性工程,在多民族国家更是如此。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增添了国族建构的困难性,在多民族国家统治阶级非常注重民族政策在国族建构中的作用,往往通过调整民族政策来激发国族意识。在我国,体现为通过调整民族政策来激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民族、国族与国族建构

在当前学界,“民族”是歧义丛生的概念,这里既有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原因,也有中外学界在交流上的翻译“误区”。英语中的nation、nationality、people、ethnic group、race等,到底应该用汉语中的什么词语与之对应,曾经让研究者颇为头疼。汉语的“民族”经历了由“族”“民”到“民族”的演化,根据当前学界的研究成果,汉语“民族”有三个层次:1.指国家层面的民族——“国家民族”(nation),如美利坚民族、法兰西民族、大和民族等,很显然中华民族中的“民族”属于这一层次;2.指构成国家民族的次一级“族体”,在有的国家称之为“族群”(ethnic group),在我国是指汉、蒙、回、藏等民族;3.指一个民族分布在不同的民族国家之中,有的已经融入其他国家和民族,有的还保留着自己独特的民俗文化,如美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虽可以叫他们是中国人,但在民族属性上仍属于美利坚民族。

民族作为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有其鲜明的特点,斯大林将其概括为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有许多学者认为斯大林民族定义指的是国家层面的民族,不能涵盖复杂多样的民族问题的全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民族特点的“六要素”说,用描述性的语言概括了民族的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特点,并指出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1]。这一概括并没有终结对民族特点的探索,争论仍在继续,但从学界的探讨中能够看到,民族的特点可以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物质层面”的特点,如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另一个是“文化层面”的特点,相当多的研究成果都强调民族文化层面上的特点,如周平教授就将民族的特点概括为民族的文化和历史、民族认同、民族情感、民族意识[2]。当然,我们不能据此就简单地把民族归纳为是“经济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其实,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时政治诉求亦非常强烈,这在现代国家民族的建构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国族(国家民族)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民族国家“是一种政治架构(political formation),是一种具有特定特征的政治秩序”[3],而国族正是民族国家发挥政治秩序中制度内涵和制度优势的工具,“工具论”和“建构论”是理解国族的基本范式,它扬弃了“根基论”的立场[4]。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是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5]。国族与民族国家须臾不可分离,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民族都能建构成国族,“国族是由民族国家创造的,没有民族国家就无所谓国族”,“没有一个强健的国族,民族国家就无法发挥其制度功能,只能是徒具形式,甚至形同虚设”[6]。国族的重要性,被政治理论学科所重视,而给国族下个定义却又是很难的事情,国族的特性是具有浓厚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和民族国家的指向性,因此,有学者提出所谓国族“是指在知识精英利用原有文化资源进行建构的基础上,在政权的塑造下形成的文化共同体”[7]。把国族看成是“文化共同体”,坚持了国族在民族范畴下的从属地位。然而,国族又是与国家和政治因素结合在一起的,它超越了民族的自然和生物属性,赋予了建构国族的政治意义。

国族建构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即建构的本质目的和建构的途径。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国族建构”的解释是“引导一国内部走向一体化”,并使其居民成为同一国族成员的过程[8]。国族成员的“一体化”,在单一民族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几乎不成为问题,而在多民族国家国族成员的“一体化”则是国族建构的重要问题,国族成员的“一体化”不是指抹杀差异,实现完全“同化”或完全的“融合”,“一体化”的前提是必须尊重民族之间的差异,在差异基础上实现“同质性”,这才是国族建构的根本目的。因而可以说,“国族建设的具体内容就是围绕着增强国族的同质性与维护非主体民族的族属身份和权益关系展开的”[9]。既要构建主权国家下的构成国族各民族的同质性,又要尊重构成国族的各民族的差异,这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国族建构中都是两难的问题:过分强调“同质性”,极易造成人为的民族同化,反而不利于国家统一,前苏联就是例证;而不恰当地强调非主体民族的权益,也会助长民族主义情绪,结果也会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如何协调此矛盾呢?那就必须通过从上到下的政治设计和政治推动。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就曾指出,在国族建立过程中人为因素将非常重要,“比方说,激发民族情操的各类宣传与制度设计等”[10]。民族政策就是多民族国家构建国族的“制度设计”,它是多民族国家增强国族意识和推动国族形成的助动力。

民族政策在多民族国家是处理民族关系的手段和方式,它具有政治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民族政策在国族建构中的作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与激发出民族成员国族意识的统一。在不同的阶级立场上,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民族政策是不同的,有时形式上的相同并不等同于实质上的一致。在多民族国家,国族意识是各民族成员将自己归属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意识,是将民族成员个体的发展、权利、荣辱、利害、得失、安危与国族共同体和国家牢固拧结在一起的意识。民族政策对国族建构起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正确的民族政策能够促进国族的“社会整合、社会互动、社会发展和社会均衡”,反之就会对国族建构起负面作用,导致种族隔离和引起社会冲突[11]。民族政策在国族建构中起作用,是靠基本民族政策和具体民族政策的紧密结合。基本民族政策是多民族国家构建国族的价值原则;具体民族政策应体现着基本民族政策,可分为经济政策、政治政策、文化政策、宗教政策等,并且具有灵活性,在基本民族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可以随着时代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进行变更,但有时也会发生具体民族政策背离基本民族政策的现象。目前,有学者认为“民族主义”价值取向的民族政策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了民族政策价值取向的四种类型,即取向于国家的统一、取向于主体民族的利益、取向于民族和睦、取向于各个民族的利益[12]。然而,如果单从国族建构的视阈来看,这样的分析是不恰当的,“取向于国家统一”的民族政策就一定会有国家统一吗?“取向于各个民族利益”的民族政策就一定会使国家分裂吗?在多民族国家里,国族建构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工程,而民族政策只是在调整民族关系上起作用,它不能代替为实现国族建构所出台政策的全部。因此,研究民族政策如何能够促进国族意识的增强才是最有意义的事情,这也是当前在思考如何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最有意义的问题。

二、民族政策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产生之后,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国族。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国族——中华民族就是一个由56个民族单位构成的多元一体的整体[13]。“中华民族”这一名称有着深厚的历史内涵,既与先秦时期的人们共同体“华”“夏”或“华夏”相关,也与古代的“中国”概念相关。在长时间内“中华民族”是指“汉族”。然而,从中华民国冠以“中华”之名后到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族基本上已不再是汉民族的代名词,而是中国全体国人的代名词”[14]。这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在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15]。中华民族不是56个族体的简单叠加,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具有高于56个族体的民族意识,这就是“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16]。这样的“感情和道义”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必然结果,当然也是统治阶级采取的各种民族政策推动的结果。

在中国古代,平等观念并没有产生,历代王朝都以统治民族为尊贵、优越,认为被统治民族为卑贱、低下,“先华夏后夷狄”或“内诸夏而外夷狄”理念充斥历代王朝的统治之中,这是中国古代的民族思想观念。在中国古代还形成了“大一统”的民族国家思想观念,“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于不服王化而多事的“四夷”,王朝国家或不断地进行对外征服、掠夺,或恩威并用地进行“怀柔”“羁縻”。“在古代社会,民族歧视和阶级压迫虽然无法根除,但却不是民族政策的全部,主流民族政策的客观效果仍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17]。秦汉时期的郡县制,隋唐时期的羁縻府州制度,明清的土司制度,以及伯克、盟旗、噶厦制度、和亲制度、两面官制度,再加上王朝国家对少数民族精英人物的使用,一定程度上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以及开发边疆、发展边疆生产等政策,都推动着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使各民族人民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创造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用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观察,在中国古代导致各民族融合的主因是社会和经济的需要,然则政治的原因也不应当忽视,历代王朝民族政策的价值指向无不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这不仅是统治阶级的“大一统”价值观使然,更是各民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而这种最高利益是在近代各民族抵抗外敌入侵过程中逐步由“自在”变为“自觉”的。

在近代反帝反封建斗争史上,孙中山无疑是探索用不同于王朝时期的民族理论政策来激发全体国人的民族意识、追求国家统一和独立的第一人。他由最初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思想到“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再到“我们国内何止五族”的疑问,明显比王朝时期歧视少数民族的民族思想要进步。不仅如此,孙中山还顺应近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大趋势,意图凝聚国内各民族来独立建国。为此,他倡导国内各民族紧密结合为一个大中华民族,虽然具有少数民族要同化于汉族的局限性,但他的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理念则具有重要意义。1924年1月孙中山将国民党的“民族主义”解释为“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8]27。“各民族一律平等”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政治主张,它是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时期能够激起全体国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为根本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马克思主义把民族平等看作是“消灭阶级的要求”,是“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要以“让步”来抵偿大民族对小民族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改变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并认为谁不知道这些,“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19]29。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超越了中国古代朴素的民族平等要求,也从根本上克服了资产阶级民族平等的局限性。中国共产党从自身的阶级使命出发,用彻底的民族民主革命纲领,将中国的反对帝国主义国家统治民族的民族革命同反对国内地主阶级压迫的民主革命结合起来,用“中华民族包括汉、满、蒙、回、藏、苗、瑶、番、黎、夷等几十个民族,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确立了中华民族的整体性,这就决定了中国革命是包括汉族和众多少数民族的革命。“中华民族的基本利益,在于中国的自由独立与统一”[18]332。为了实现这种自由独立与统一,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摒弃了易被理解为分离的“联邦制”建国方案而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国家条件下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形式”[20]。民族区域自治是革命斗争实践的经验总结,它坚持了各民族完全平等和自愿联合的原则,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和凝聚各民族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集中解决民族平等的实践性问题,以改变各民族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国共产党在政策选择上,采取的是以民族识别——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优惠政策三位一体来实现各民族的平等诉求。经过60余年的实践,“三位一体”政策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国家的大力帮扶,各个少数民族都得到了发展和进步,维护了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大团结,这是国家利益,也是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但是,随着60余年后我国具体环境的变化,“三位一体”政策的一些原则不断受到挑战。在民族识别上,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共识别出56个民族,这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基础。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还存在着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利分配不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未完全到位,自治权执行难,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要求扩大自治权,还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由于人口大量迁移而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产生消极影响等情况。在民族优惠政策上,既存在着民族优惠政策是对汉族不平等的质疑,以及会增强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助长民族分离情绪的隐忧;也存在着一些少数民族过分依赖于民族优惠政策,缺乏自我发展意识,“等、靠、要”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从政策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些确实是难以避免,但从解决民族问题、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利益需要上看,又是必须积极寻找办法加以克服的。民族政策的调整是建构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的需要,也是整合国内各民族形成强大中华民族的要求,而这两方面的结合点是民族政策如何能够激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就是如何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三、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即中华国族意识,就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所必须拥有的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费孝通先生通过考察各民族融合交往的发展史,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意识概括为“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这主要强调的是中华民族在与外族的互动中产生的民族意识。民族意识是含义丰富的概念,它的基本内涵应包括民族认同意识、民族分界意识、民族交往意识和民族发展意识等。民族意识属于精神层面,是表现在民族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因此,习近平指出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同精神家园”。这里的“共同”(也叫同质)是国族建构的基本特征,中华民族建构就是“通过国家的力量实现中国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共同性基础上产生心理、感情升华的必然结果”[21]。

国族建构的“共同性”(同质性)与我国民族政策“差异性”对待汉族与少数民族构成了矛盾,这是在中华国族建构越发重要的今天,个别学者要求将“差异性”民族政策更换为“第二代民族政策”的主因。其实,“共同性”的国族建构与“差异性”的民族政策并不矛盾,而“差异”恰恰是实现“共同”的“捷径”,这是从中国民族发展的一般规律性而言。而在具体民族问题上,“只有和发展着的历史条件联系起来”,才能解决民族问题[19]138。当前整个世界民族分离主义正暗流涌动,我国也深受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离势力的影响,建构中华民族已成为时代的强音,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对民族政策进行一定的调整是势所必然的事情。

(一)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代表的民族政治方面的政策,核心任务是处理好统一与自治的关系。

一方面要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规定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5个民族自治区和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都要制定好自治条例,并执行好自治条例,明确自治地方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权,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大政方针。另一方面,要在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使用好各民族干部,将各民族精英都聚拢在党的旗帜下,坚持德、才标准培养选拔使用各民族干部。要严格区分民族自治地方中的问题,哪些是民族问题,哪些是区域问题,哪些是政治问题,哪些是经济与文化问题,防止区域性问题上升到民族问题,防止经济和文化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在社会问题上,要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来处理,不宜把涉及不同民族的个人的问题矛盾和冲突当作民族问题来处理,坚持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总之,强化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自治权,并使之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相协调,使落后民族地区赶上发达地区,同时维护好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二)完善以民族优惠政策为代表的民族经济方面的政策。

当前,我国民族经济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国家扶贫基金和政策,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扶持政策,保障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等。对于民族优惠政策,有些人依据公民权利论说,认为它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主张应予以取消。笔者认为,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民族优惠政策不宜取消,应关注各民族成员对此问题的关切,在帮助和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这一大方针原则下,进一步完善扶持民族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将对各民族成员个体的帮助、区域性帮助、产业性帮助融入到民族优惠政策之中,逐步减少直接给钱、给物式的帮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物质性帮助转变到政策性帮助,由直接性帮助转变为间接性帮助,充分调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在推进各民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进一步重视解决民族平等问题,保持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不断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三)完善以民族语言、民族教育为重点的民族文化方面的政策。

发展共同的文化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关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成为各民族共同的文化价值观。民族的形式加社会主义的内容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范式。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采取的是大力发展繁荣的政策,对民族语言、民族教育加以大力扶持,对民族文化的形式、团体、文化基础设施加以大力发展,对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加以尊重,对民族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等。民族文化政策对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在文化现代化和全球化背景下,为了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文化政策应处理好传统文化保护与文化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系、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族文化共存共荣的关系。文化的同质性不能是文化形式的单一性,文化的现代化也不一定是传统文化的遗失。在重视保护、发掘、整理少数民族文化的同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的现代化作为民族文化政策的重要任务,使之积极迎接文化的现代化和全球化。要提炼中华民族文化的精髓,运用少数民族文化形式加以大力宣传。通过民族文化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各个少数民族文化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百花园中的瑰宝,在共同的文化精神家园之中,“更好地增强各少数民族公民作为中华民族一员的自豪感,更加自觉积极地把各少数民族元素更好地整合进中华文化”[22]。中华文化生生不息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的纽带,而民族文化政策是促进中华文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中华民族建构的重要政策措施。

此外,民族政策在民族交往中发挥着推动中华民族建构的重要作用。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也是国家大力倡导民族平等团结政策的结果。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下被赋予了新内涵,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融入民族的平等团结之中,更加有利于中华民族内部通过社会主义竞争关系,实现进一步的交往交流交融,这些也必将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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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文钜

10.3969/j.issn.1009-0339.2016.05.014

D633

A

1009-0339(2016)05-0063-06

2016-08-22

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262号)。

赵刚,男,延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民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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