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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职工休假权及法律保护

2016-03-16彭林海邓淑涵

潍坊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宪法劳动者权利

彭林海,邓淑涵

(华中科技大学,武汉 430074)

论我国企业职工休假权及法律保护

彭林海,邓淑涵

(华中科技大学,武汉 430074)

休假权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休假权的现实特征和时代功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十分重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企业存在着侵害职工休假权的情况。许多用人单位制定了加班的奖励方法,例如给予加班费等;超时、超负荷的工作也成为评选先进的必备要素。这些做法实际上都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一种变相侵害。所以重视研究休假权理论,完善休假权的立法保护和侵权救济,让劳动者重视且切实享受到此权利,呼吁用人单位重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实现职工休假权,并让休假权这一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落到实处,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

职工休假权;法律现状;立法保护;侵权救济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是近些年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以及社会竞争的加剧,工作和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越来越多的企业任意让劳动者加班加点,同样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承担超负荷、超强度劳动的劳动者。富士康员工连环跳、青壮年知识精英猝死等一桩桩事件屡见不鲜、触目惊心。虽然劳动者休假权的重要地位,已被国际人权法案和我国宪法所肯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职工休假权不能依法合理得到实现。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者的休假权,认真研究和探讨如何完善企业职工休假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职工休假权的基本认识

(一)企业职工休假权的内涵

企业职工的休假权简单来讲,便是企业职工享有的休假的权利,它是指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当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和提高生产劳动的效率,而依据法规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而享有的各类休假权利的总和。[1]例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每个人都能享有休息休假和放松的权利,包括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带薪休假的制度。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所有劳动者都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并由国家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相应的休假制度等。休假权是劳动者在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为了获得体力与脑力上的恢复,以及获取处理己方私人事务和实现自我发展需要的时间,依法享有的获得休息的权利。可见,休假权的主体是各类企业职工和所有劳动者的总和,劳动者的休假权是与劳动权紧密相连不可分的。休假权是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享有的,与劳动者工作状况、不同工种、企业规模大小、劳动时间的长短、工作效益等都没有关系,是法律法规赋予每个劳动者的。

(二)企业职工休假权的理论基础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把劳动权做为人的生存权利写入宪法,之后几乎各国的宪法都规定了劳动权。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公民享有劳动和休假的权利。劳动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已经通过宪法明确规定的现实权利。此项权利是《宪法》劳动权规定的落实和表现,诠释了劳动权的丰富内涵。因此,休假权依托劳动权而产生,和劳动权一样,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坚实的宪法基础。

卡尔·马克思称“有了闲暇时间,人类便开始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休假权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必备前提,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元素。有了闲暇的时间,享受到休假权,人类才能走向自由王国,实现其他的权利与自由。[2]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之一,就体现在对劳动人民休假权的维护和完善上,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对于我国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企业职工休假权的劳动生产效率理论

劳动者创造经济财富,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力量和人才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机械化程度再高的企业,也离不开劳动者的支持。劳动者不是机器,不能长时间的工作,需要恢复体力,需要充当其他社会角色。所以,劳动者需要休假,需要放松身心、消除压力,需要做好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英国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曾说过“人是生产的主要要素和惟一目标,而在所有的投资中最有价值的莫过于投在人本身的资金。”人力资本是具有良好收益的投资,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大于物质资本带来的收益。对于劳动者而言,休假权不仅是劳动者所必须的,也是企业对人力资本自身投入的表现。如果一个企业想具有持续的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利润收入,就必须保障职工的休假权。企业职工通过休假,调整好工作状态,继而为企业带来生机与活力。

工人平均熟练程度与劳动者自身的生产技术和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有直接关系。众所周知,我国的工业产业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效率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技术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需要企业花费一定时间的培养。现代企业的竞争,可以说就是人才的竞争,由于工作压力过大,休假权得不到保障,许多职工选择跳槽,近些年企业人才流失现象更是严重。[3]如果,企业能够很好地保障职工的休假权,不仅可以留住企业的核心力量,并具备持续发展的能力,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而且可以节省一笔培训职工的费用,减少企业成本支出。

二、企业职工休假权的功能

(一)休假权的人文关怀功能

人文关怀是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随着民主化水平的提高,加强管理者自身建设,塑造品德的力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人文关怀应体现在治理的各个方面中。企业构建和维护良好的休假权制度,是人文关怀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的休假权能够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发展,降低人力资源的社会成本,使劳动者的自身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根据国际劳动局的统计,全球范围内每年有超过十万人由于劳动事故和职业病而死亡,休假权的实施可以减少员工处于亚健康状态的时间,降低患上职业病的概率,从而降低社会人力资源的消耗。[4]

(二)休假权的经济效益功能

劳动者获得充分的休息休假时间后,会通过外出旅游或消费购物等方式度过,休息休假权的发展,催生了以消费活动为主的休闲产业,这个休闲产业系统很庞大,关乎旅游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业等多个方面,以此为内容的第三产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休假权贯彻落实后,劳动者有了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消费休闲活动中,一方面促进了经济收益的增长,另一面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休假权的社会发展功能

休假权的获得为企业职工的社会交往提供了机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个人如果长时间处于工作状态,不仅会精神紧张、压力过大,处于亚健康状态,而且还会远离自己的交际圈,疏远自己的朋友,对人际交往造成不利的影响。职工拥有充足的休假权时,可以同自己的亲人、朋友会面交流,可以扩大自己的交际范围,结交更多对自身社会发展有利的朋友,更好地在社会中立足。休假权的社会发展功能,不仅包含于个人方面,更存在社会中,休假权有利于提升社会文化水平,使得社会更加文明和谐。

三、我国法律关于职工休假权的立法保护及不足

(一)我国企业职工休假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职工休假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职工休假权的保护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如立法比较模糊和简单,缺乏具体的侵害休假权的追责制度。我国《宪法》第43条与《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方面的内容。条文的原则性比较强,只是一些宏观性规定,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劳动法》中关于侵权单位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侵害休假的情形,比如侵害职工年休假、法定休假日等的责任制度。由于在这方面缺乏法律的威慑力,大量企业加班加点、侵害职工休假权的现象屡禁不止。

(二)现行法律保护职工休假权的不足

法律制度的缺失,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因素。《宪法》和《劳动法》是与劳动者休假权联系最为密切的两部法律,而这两部法律都存在制度上的缺失。[5]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关于带薪年休假办法。《劳动法》第9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都只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并没有将侵害休假权的情形列入其中。劳动法规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为职工休假权的维护提供了一项有效的保护,但相关法规过于呆板和僵化,存在立法初衷与执行现实状况脱节的问题。例如,现行法律没有对变相加班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对工作时间界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未能考虑到劳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1981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5年都未进行过修改,以至于许多人都忘记了还有“探亲假”这一权利,要想真正贯彻落实“探亲假”,国家还需要对“探亲假”进行更细化的规定,并与时俱进参照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有关劳动法方面的专家建议,职工和企业可利用“集体协商”这个平台来商谈这项职工权利。法律的规定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状况,目前年轻人生活压力过大,回家看望父母的时间十分有限,父母期待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简单愿望居然变得难以实现,所以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职工回家省亲的问题。

(三)完善企业职工休假权的法律规定

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休假权不仅包括有形的休假,也包括精神上的休假。《劳动法》应该将休假权的内涵和保障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将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保障给予明确的规定,让职工劳动者在休假时精神能完全放松,安心的真正做到休假放松。[6]现实中很少有企业在制定规章时与劳动者讨论,都是企业将事先制定好的规章和合同,让劳动者签字。这样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的守法意识淡薄,另一面原因是对于制定企业规章的程序等相关法律规定较少。现实中,许多企业擅自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甚至内容违法的情况并不少见。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法律化,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应该就劳动者的报酬、休假、获取保险保障权等提供法律保护。应该要求企业将休假时间、休假时的工资福利待遇、休假权受到侵害如何赔偿等问题写进职工劳动合同中,并将劳动合同在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企业职工休假权的侵权救济

(一)休假权的法律保障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当今社会利益分配的多元化格局以及共同价值基础的缺失已然使整个社会对法制产生强烈的依赖性,迫切需要建构一系列配套的利益协调分配及保障市场运转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43条的规定表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立宪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保障和发展人权。现行宪法保护的弊端,也是宪法对所有权利保护的弊端,就是宪法条文的原则性、抽象性太强,执行力较弱。[7]因此,我国的宪政建构应将休假权的建设纳入其中,这是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宪法强化对休假权的保护,应该以休假权的具体内容为主,规定休整、休养、休闲权。

劳动法对企业职工休假权的保护,应从现行《劳动法》中对休假权保护的不足入手。只有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休假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才能最终落到实处,明确规定每日最高限额的工作时间,以及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情形。要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文不具有操作性,即使再严谨科学也只是一纸空文,《劳动法》对企业职工休假权的规定应考虑社会实际,能够有效执行。

《公司法》给予公司企业一定的社会责任,若未尽到此责任可依相关条文进行惩处。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该标准是以《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国家劳工组织公约》为依据,由美国经济委员会认证署制定的。企业员工的劳动环境、工作休息时间都涵盖在该标准内。许多国家都明确地将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划入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休假权实现的推动力。企业与职工是互利共生,相互促进发展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迫使其改善劳动环境、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使职工的身心得到愉悦,生活和生产中都具有安全感,最终获益的还是企业,同时社会这个大集体也会更加和谐稳定。

(二)侵害职工休假权的法律责任

侵害职工休假权一般表现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中违法的休假制度,或者任意延长职工的工时。侵害休假权的法律责任仅规定在这两个条文中是不够的,因为仅规定了企业的行政责任,处罚力度不够大,不足以达到严惩的目的,其次,仅仅在劳动规章制度和工作时间上看,不足以发现企业对职工休假的剥夺和侵害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从更多方面、角度、层次了解企业职工现实的休假状况。企业制定了不合理违法的休假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给予职工假期补偿、物质或精神上的赔偿等。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侵害职工休假权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力度远远不够,大量企业“肆无忌惮”的侵害职工的权益。因而,应对情节恶劣、屡次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刑事处罚。

(三)企业职工休假权救济途径的选择

权利若想要彻底实现,必须具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于保护企业职工的休假权而言,劳动争议救济处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屏障。随着法治和人权观念的增强,以往在民法刑法上的“有权利必有救济”的一般法律观念,现已扩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方面。当职工的休假权遭受到侵犯时,公权力必须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救济。[8]

1.寻求企业工会的支持和帮助。工会是维护职工权利、调解解决劳资纠纷的民间劳动社团法人。在企业不给于正常休假产生劳动纠纷时、职工的休假权得到侵害时,职工可以向本企业的工会寻求帮助,要求工会给予调解、解决纠纷。当企业职工的休假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工会组织应该伸出援助之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其中第五款: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职工的休假权遭到侵犯后,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违法违规的企业一定的处罚。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任督促违法企业改正拖延职工休假权的情形,并建立监督机制,让职工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休假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可诉权,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作出公正的裁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强迫职员加班”、“严重侵害职员休假天数”等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为,并作为打击的重点。

4.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职工要勇于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组织严重违背法律保护的职工合理工作时间的限制、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职工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在提起诉讼时,职工尤其要注意相关证据的保护。《刑法》第244条规定了强迫劳动罪的情形,严重侵害职工休假权的行为也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1]兰仁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62-66.

[2]周超.职工参与制度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17-119.

[3]曾湘泉.劳动经济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73-75.

[4]史蒂芬·哈迪.英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M].北京:商务印刷馆,2012:121-124.

[5]闫兵.劳动者休息权的民生视阈[J].学术交流,2008,(10).

[6]张志伟.劳动者休息权保护路径探析[J].学术前沿,2008,(34).

[7]董保华.“过劳死”的法律探索[J].法治研究,2012,(2).

[8]李炳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60-62.

Study on Chinese Enterprise Employees’Right to Leave and its Legal Protection

PENG Lin-hai,DENG Shu-ha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s:The right to leave is im portant for labors.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right to leave are beneficial for the protection of labors’rights.H ow ever,in the real life,a large num ber of enterprises violate the right to leave.M any enterprises form ulate incentive system for working overtime by providing overtime pay.The overtime and overloading work even has been the essential elem ent of the selection of the advanced worker.A ctually,these are in disguised form of violating the right to have holidays and leaves.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and significant to take studying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to leave seriously,im prove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and torts and rem edies of the right to leave,m ake labors paymore attention to the right to leave and put it into practice,and appeal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harm onious labor relations.W e’d bettermake everyone have the sense of law and im plem ent the right to leave in our daily life.

em ployees’right to leave;legal actualities;legislation protection;torts and rem edies

D922.5

A

1671-4288(2016)03-0062-04

责任编辑:王玲玲

2015-12-21

彭林海(1991-),男,山东临沂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邓淑涵(199-),女,湖北仙桃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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