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认定及反思——简评谷歌公司商标淡化案

2016-03-16郭庆营

黄山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郭庆营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认定及反思——简评谷歌公司商标淡化案

郭庆营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商标权的授予使所有权人在特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但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却使商标失去了其固有的价值。世界各国对于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认定标准都以消费者的认知度为主。然而在涉及商标“显著性”与“通用化”的博弈时,商标所有者则应合理使用和恰当宣传商标并争做驰名商标,同时在商标通用名称化纠纷发生时应主动应对以防止商标“通用名称化”。

商标权;通用名称化;商标淡化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更加注重对无形资产的保护,知识产权赋予了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出“新”事物的创造者特定的权利。而就商标权而言,其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随着“商标”在市场下“活跃性”的变化,“商标通用名称化”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其根源在于如果注册商标被通用名称化,纵使其权利依然存在,也丧失了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商标权所固有的财产性使用价值亦随之消失。[1]126基于谷歌公司商标淡化案,分析当下我国对“商标的通用名称化”的判断标准,提出商标所有者应对此种现象的方法,以期达到对“商标通用名称化”含义的深刻认知。

一、商标通用名称化理论阐述

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首要特征就是显著性,即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功能①。……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