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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警务中的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建构

2016-03-15刘丽王明媚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警民警务信任

刘丽,王明媚

(云南警官学院国际警察培训学院,云南昆明 650023)

第三方警务中的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建构

刘丽,王明媚

(云南警官学院国际警察培训学院,云南昆明 650023)

第三方警务是一种全新的警务模式。这种模式中的合作-赞同式执法能有效地规避传统警务模式中的不足和弊端。从解读第三方警务入手,分析构建合作-赞同式执法的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构建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的实现路径。

第三方警务;合作;赞同;执法

后现代的世界正在发生着波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顾名思义就是指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是社会模式整体性、结构性、革命性的转变。这种社会转型发生在21世纪的高风险时代,对政府管理与治理方式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西方发达国家包括英、美和澳大利亚顺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积极转变了政府治理理念——由政府包揽一切的中央集权型福利主义国家转变为以开放、竞争、低干预为特点的新自由主义国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传统型政府中的诸如政府机构臃肿、权利膨胀、公共服务质量下降以及增加税收也无法有效阻止高失业率等一系列社会顽疾。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必然对作为国家机器的“警察”模式的转型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以集权控制为特征的“警察”模式在打击犯罪和社会控制方面显得如此力不从心——成本投入的增加没有带来所期望的收益增加。所以应以顺应社会发展和政府治理理念为方向进行与时俱进的转型——即向现代治理型警务转型。现代治理型警务是一种强调“社会治安社会治”的依靠多方力量共同治理社会治安的模式。在这种理念的引领下,以合作-赞同式执法为精髓的第三方警务应运而生。

一、第三方警务中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的源起

(一)第三方警务与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解读

第三方警务是指警方通过劝说或强制手段促使诸如公房机构、业主、家长、学校等各种组织或非犯罪群体一起共同致力于防止和减少犯罪。①洛林·梅热罗尔,珍妮特·兰斯莉:《第三方警务》,但彦铮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针对传统的警务模式中的犯罪监控机制无法更为有效地进行犯罪防控,新兴的第三方警务旨在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创设由多个犯罪控制节点构成的犯罪防控网络来提升犯罪防控的有效性。在第三方警务模式的创设中,警方会与家长、检查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社区人员合作,利用刑事、民事以及具有约束性的法规或条例劝说、强制(或强迫)第三方为犯罪防控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是第三方警务有效性的关键所在。②同①。

第三方警务打破了传统的二元结构的犯罪防控模式(警察和犯罪分子构成的二元结构),与第三方(社会的其他组织机构、个人甚至是犯罪分子)形成合作机制,构建多方参与的立体社会控制网络。构建这种社会控制网络的关键在于合作-赞同式执法理念的形成。什么是合作-赞同式执法,在文献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我们可将其理解为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通过劝导说服的方法和创设遵守法律规则的激励机制,社会控制主体与控制客体建立协同合作关系,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控制网络体系实施社会控制。合作-赞同式管制模式区别于传统的管制模式,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强调社会控制主体与客体的平等性。犯罪是客观的社会存在,警察以及其他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就是由国家设立来规制犯罪等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主体,社会控制主体在必要时行使强制性甚至是侵略性权力对社会控制客体(罪犯等)进行管制。在传统的二元结构的管制模式中,警察组织一直使用命令指挥和控制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方式来进行犯罪防控。这种管制模式中的社会控制主体和客体的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不仅恶化了警民关系,也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二)第三方警务中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的源起

当前,波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全方位的社会转型使主权国家的弊端日渐凸显:主权政府强调国家权力的唯一与绝对集中,几乎完全收缩了国民自然权利,对国民进行绝对管制。这种绝对管制膨胀了国民对政府的依赖和期待,导致政府机构臃肿、官僚。社会转型催生的新自由主义国家理念以极大的张力逐渐进入到各国政府视野中。新自由主义理念认为政府应该承认国民的自然权利,否定政府的大包大揽和绝对统治,赞同全社会共同治理社会,鼓励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新自由主义呼吁政府最低限度地干预,强化市场导向和需求,崇尚个人选择的自由以及为自己的选择担责。这种新理念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家集权、国民无权、国民依赖、国家负重而低效的困境,另一方面可实现国民自然权利的回归,增强社会自治力和国民的自制力。警察是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主要机器之一,势必也要随着社会的转型转变自身的执法模式来顺应社会的发展。传统警务的执法模式就是集权政府的缩影和翻版,强调命令控制和权威的中心化,与社会控制客体(罪犯)构建的是一种“敌我”的立场。这种传统的警务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风险社会的出现,社会转型的不断升级,以警察为防控犯罪的中心力量的传统警务模式无法顺应社会的转型与发展且引发诸多问题。所以,社会在变,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警务也需与时俱进。第三方警务是新自由主义治理理念和社会转型催生的产物。新自由主义治理理念所崇尚的自由市场、政府低干预、社会的自治和国民的自制可形塑犯罪防控的去中心化、合作与多元以及赞同为主要特质的执法模式。在当今强调网络和合作的社会背景下,合作-赞同式执法应该比对抗式的警务模式更为先进有效。

二、构建第三方警务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的现实意义

传统的二元结构执法模式暴露出诸多不足和弊端。寻求先进的警务模式,改观当前执法中的弊端和不足,对优化警民关系、缓解警力短缺、实现警务社会化都是极具现实意义的。

(一)优化警民关系

Fukuyama认为中国、法国和意大利是较为典型的家族主义国家,这种家族主义国家特有的家族内成员的信任倾向将使非家族成员团体的信任建立困难,属于社会信任度较低的国家①王锦:《警民关系信任模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中国人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仅存在于家庭范畴,典型的中国式信任方式是建立在关系亲疏远近的基础之上的:亲人〉朋友〉熟人〉陌生人。由此看来,与陌生人建立信任关系具有较高的难度系数。警察和民众在很多情况下是陌生人关系,必然难以建立信任关系,信任缺失也就在所难免。这种信任缺失导致了公众对警察执法的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同时,由于受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警察一直以公安机关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强势职能部门自居,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以一种高高在上的脸谱来执法,必然引发民众的不满和怨恨。警民间的对抗性导致了警民关系紧张,警民之间的暴力对抗和冲突不断。据统计,近年来因公牺牲的民警中,因暴力袭警牺牲的警察占14.3%,袭警已成为警察伤亡的重要原因。②同①。警民间的信任缺失不仅会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更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增强警民间的信任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如何增强警民信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建构合作-赞同式执法理念应该是一剂良方。

合作-赞同式执法的精髓在于承认犯罪是一种正常存在于任何社会的越轨行为。只要有社会存在,就一定会产生犯罪。传统管制理念没有承认或至少没有意识到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存在,把警察和罪犯之间的关系设定为敌我关系,用对抗性的姿态对犯罪现象进行打压和惩戒。这种简单的打压理念永远无法最大化社会控制的效能,且成本较高。其原因在于警察在打压犯罪时产生的来自犯罪主体的对抗性和反作用力本身就会对警察和社会造成内耗。所以,我们认为传统的二元结构执法理念本身就对犯罪的有效防控设立了障碍。如果对犯罪人或违规者的规制是建立在控制主体和控制客体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控制主体能用一种亲民的姿态和理念降低控制客体的心理防线和反抗力,其社会控制的效能和收益一定会得到提高。

第三方警务的合作-赞同式执法理念就是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或民众参与到犯罪防控和社会控制的过程中来。警察与其他社会组织或民众进行合作,构建新自由主义理念倡导下的“社会治安社会治”的社会控制网络。同时,通过建立良好的警民沟通机制让民众参与到法律或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来。用这种方式可将民众在社会控制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自然权利归还给民众,构建民众对社会控制主体的赞同心理体系,激发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建立警民共同体,优化警民关系,以此来达到鼓励民众顺应和赞同依据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控制的目的。

(二)缓解警力不足

警察队伍发展的停滞不前,必然会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我国公安机关目前面临诸多发展瓶颈,主要表现为工作任务的几何级增长和警察队伍数量增长缓慢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面对日趋增长的工作量,我们已面临严重警力不足的困境。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民警普遍拼体力、拼健康、拼消耗、拼安全地忙于应对,工作比较被动,执法效率低下。警力不足的原因是多层面的。主要是案件高发、办案压力大、非警务活动繁重、管理理念和体制僵化、无法顺应社会发展等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警察的编制不足。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和不同政府部门对编制的竞争是警力编制不足的主要原因。且这种不足又无法通过立竿见影的扩编来解决。所以我们必须寻求其他的方法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第三方警务中的合作-赞同式执法就通过劝说、鼓励其他利益相关的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到犯罪防控和维护社会秩序中来。这种警务模式是在强调网络、多元的新自由主义理念下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控制,形成多方参与的犯罪防控和社会控制网络,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犯罪防控的力量,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的困境。在这种多元化的犯罪防控网络中,每个社会成员都被赋予了既是社会控制客体又是社会控制主体的双重身份。对这种双重身份的认同和实践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自治和个体自制。有效的社会自治和个体自制不仅能促进犯罪的有效防控,也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犯罪从而减少对警察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需求,进而减少对警力的需求。

(三)实现警务的社会化

在传统的警务模式中,警察是国家执行犯罪防控和社会控制的中心力量。各级政府通过命令控制和集权的方式对警察的执法行动实行统一调度。在防控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警察队伍永远冲在第一线,独自面对罪犯和危险。可以说警察以防火墙的形式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这种模式在把警察的执法权权威化和中心化的同时,也造成了整个社会的危险集中化和中心化。执法权中心化最大的弊端是会导致执法权的滥用,执法权的滥用势必会激化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制造出更多的社会不和谐因子。另一方面,制度性的危险集中化古而有之,是任何社会的发展无法规避的。但是,这种制度性的危险集中化加剧了制度性的社会不平等。大多数国家都惯用以物质补偿来缓解这种制度性的危险集中和制度性不平等,但这种补偿又会引发社会的心理不平衡,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和谐。所以,从以上分析来看,无论是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还是对警察队伍自身的安全和发展,传统的警务模式确实存在很多弊端和不足。要克服这些弊端,警务社会化应该是一剂良方。第三方警务模式的合作-赞同式执法中的合作因子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到社会的防控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突出合作因子的警务模式是一个由多个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犯罪防控和社会控制的网络,参与其中的各个社会组织只是整个犯罪防控网络中的节点,警察也不再是犯罪防控的唯一力量,当然也不再是承担危险的中心。另一方面,合作赞同式执法中的赞同因子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中来,要承认社会和个人在社会控制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回归,实现社会和个人对社会控制的法律法规、执法体系的认同,从而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三方警务中的合作赞同式执法中的合作因子和赞同因子改变了传统警务模式中的对抗性的执法理念,旨在构建由多元节点构成的犯罪防控网络,逐步实现警务社会化。

三、第三方警务中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的实现路径

较之传统二元结构的执法模式,合作-赞同式执法模式具有更多优势,更能对抗风险,适应社会转型。就如何构建这种模式,以下几个方面需给以关注。

(一)平衡警察权的有限和有为

警察是社会控制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警察被赋予了管理者的职能和地位,是警察个体也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所有社会个体的平等性应该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中得到实现和发展。强调警察权力的有限可以实现社会控制主体和客体的相对平等。

同理,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的第三方警务中的合作赞同式执法必须强调第三方权力的有限性。也就是说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被鼓励或强迫参与到社会控制中来,虽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控制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是有限的。一方面,这些参与到社会控制中的社会组织和个体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应受到约束和管制,另一方面第三方的权力不能超越警察的权力。第三方与警察的合作要有主次的规制。社会控制权力的让渡和回归于民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发挥其有效性,反之否然。

过大的警察权力不利于国家的治理,反之,过小的警察权力一样无法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警察作为国家调控机制的组成部分,在调控社会关系和矛盾中也必须作为必要的“恶”存在。因为警察的原始职能就是要为社会“平乱”、“治罪”、“维纪”①刘锦涛:《试论英国创建近代警察制度的历史功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9期。。警察是防控犯罪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事实证明,在社会控制中,警察的“有为”即“威望”比“权力”更具有威慑力和控制效能。相比较警察的“权力”而言,警察的“有为”更容易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控制,更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来执行警务,更容易构建“警务社会化模式”,警务社会化模式具有极大的张力,其触角可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该模式的建构和实施不仅可以淡化警察的政治属性,缩小与民众的距离,以亲和的形象赢得民众的认可,而且可以有效地加深政府与公众的理解和沟通,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法律法规

第三方警务模式的确立与实施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警察机构需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劝说、鼓励甚或强迫第三方参与社会控制。不健全不完善的法律必然会阻碍第三方警务的实施和执行,第三方警务中的合作赞同式执法也就无从谈起。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除了要与时俱进细化和规制更多的不法行为外,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来保障合作赞同式执法的发展,进而实现更为有效的社会调控。

一方面是需要增加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救赎性制度设计以保证合作赞同式执法成为可能。如果社会控制主体只是单纯对犯罪行为主体进行惩戒和打击,这种消极的犯罪防控方式不仅不能较好地犯罪防控效果,且已无法适应转型中的社会控制。如果我们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增加更多更合理的救赎性制度设计,不仅可以使社会控制客体不敢以身试法,还可使其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控制中来。甚或这些救赎性制度设计还可以驱动其充分发挥自身的力量去挖掘更多的第三方力量,使更大范围的警民合作执法网络得以构建。另一方面,第三方警务模式采用合作赞同式执法来鼓励甚至强迫第三方参与到社会控制中,就必然会依法赋予第三方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这种权力赋予必须配置一定的义务。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通过修订法律、完善法规来规定第三方的适当义务。第三方的权力赋予与义务承担必须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力的义务和没有义务的权力都是无源之水。①马楠:《第三方警务模式建构的部门法路径》,《吉林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三)创设警民信任机制

第三方警务的合作赞同式执法的效能与警民之间的信任度成正相关,警民之间的信任度越高,合作赞同式执法的效能就越高,反之否然。提升警民间的信任度,构建警民信任机制应该是提升合作赞同式执法效能的有效路径。要构建警民信任机制,需考虑以下两方面。首先,应转变管理型执法理念。在新公共理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的引领下,建立服务型政府成为政府改革的方向。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之一,必然也应转变管理型执法理念,本着为社会服务的理念,增进与民众的感情,争取民众的信任、重视民众的需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式管理和执法理念,实现服务型执法理念的全面转型。②王锦:《警民关系信任模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其次,需经营警民信任关系。中国是一个差序格局社会,建立在这种差序格局上的信任度随个人关系的亲疏远近而不同,警民之间的关系基本属于信任度最低的陌生人关系。要提升这种低信任度关系,我们应该提升民警自身素质、加强警民互动、强化警务公开,正确引导媒体和社会舆论、构建警民多元化沟通渠道等方式循序渐进地增强警民之间的信任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警民信任机制,信任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化合作赞同式管制的效能。

Construction for a new mode of law enforcement featured by cooperation and approval in third party policing

LIU Li,WANG Mingmei

The third party policing is a new and booming mode featured by cooperation and approval involving police officers and citizens,which can boost the effectiveness of social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by removing the defects resulted from traditional policing mode.Based on analyzing the strengths of the third party policing,this essay aims to address the key issues while setting up the mode.

the third party policing;cooperation;approval;law enforcement

D631.12

A

1009-9530(2016)06-0049-05

2016-10-14

刘丽(1977-),女,云南警官学院国际警察培训学院讲师,社会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应用社会学。王明媚,女,云南警官学院国际警察培训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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