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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自由贸易区设立中服务贸易规则之构建

2016-03-15

红河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服务贸易

徐  涵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



亚太自由贸易区设立中服务贸易规则之构建

徐涵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

摘 要:服务贸易作为建设亚太自由贸易区的重点内容之一,由于目前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在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等对外服务贸易领域存有特殊性差异,加之当下亚太地区服务贸易活动的日益繁杂,都使得在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仅服务贸易方面便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基于此,为促成亚太自贸区的建设并优化其服务贸易环境便可从加快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专约的构建、完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促进亚太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国内服务贸易立法进度这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中国作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成员之一,同时也是服务贸易大国,由此研究中国对于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立场,不仅关乎于亚太地区服务贸易的开展,亦是与中国在服务贸易活动中的切身利益相关。

关键词: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亚太服务贸易专约;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引言

继横滨APEC部长级会议将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提上议程后,对于占据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很大贸易比重的国际服务贸易,无疑成为亚太自由贸易区构建的重点内容之一。

就建立中的亚太自由贸易区的服务贸易而言,其不仅涉及有与货物贸易直接相关的诸如国际运输、货物批发零售、保险以及金融等传统型服务贸易,亦涵盖涉足文化领域(如演出经纪、娱乐场所等)和其他专业领域(如律师服务、资信调查以及人才中介服务等)等新型服务贸易。可以说,建立中的亚太自由贸易区,一方面在推动原有服务贸易稳步前进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积极促成域内服务贸易活动朝着更新颖、更灵活的新型服务贸易方向发展。

然而,经过对亚太区域内服务贸易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当下建立中的亚太自贸区更大程度上对市场准入予以关注,而极少对成员国内规制方面加以重视,①并且亚太经合组织中的发达与发展中成员方在对外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上差距颇大,服务贸易占比也明显分布不均。虽然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活力的提升,产业结构的革新,服务贸易所占比重有所增长,但在这一领域,发达国家仍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处于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的服务贸易国家对于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的诉求不同,难以协调。

目前,有关服务贸易的研究,学界或是从理论角度研究服务贸易的内涵,现实基础等,或是从法律规制角度研究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多边谈判中的适用,或是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区域服务贸易的合作问题进行研究。诸如,国际上的一些学者就曾采用FTAP模型对亚太经合成员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作出效应分析,指出亚太经合成员对于服务行业的贸易壁垒普遍设置较多;②国内的一些学者则多致力于以现有区域性自贸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的内容为例,对区域服务贸易合作制度加以研究。③但是,针对亚太地区服务贸易而言,系统性研究并不多,从立法建构的角度研究亚太服务贸易更是少之又少。这可能是由于亚太自贸区本身还处于筹备之中,但面临着亚太地区日益繁杂而又发展势头迅猛的服务贸易客观现实,在各国加紧开发本国服务贸易潜能之际,构建亚太自贸区服务贸易专门性法律制度不仅可以弥补目前亚太地区对于服务贸易的规制漏洞,更是为今后自贸区的服务贸易提供了安全保障和解决冲突的司法途径,对于当下促成亚太自贸区的成立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亦是不可小觑。

为此,本文在立足于建立中的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客观现实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其当前面临的服务贸易问题,从服务贸易规则建构的角度,为建立中的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法律路径。

二 亚太自由贸易区设立中服务贸易规则构建面临的难题

(一)难以就区域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达成一致立法诉求

建立中的亚太自由贸易区横跨整个亚洲环太平洋地区,其中包含了诸如美国、澳大利亚在内的发达国家,以及中国、墨西哥等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国服务产业所处阶段与贸易水平存有差异,国家间对于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的立法诉求并不相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的立法诉求不同。由于大部分的发达国家较早便开始进行服务贸易活动,其服务贸易技术更为先进,整体竞争实力也较强,为了更大范围的进行国际输出,其具有希望他国整体上拓宽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的诉求;而作为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中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其服务贸易竞争实力较弱,便会基于保护本国服务贸易行业不被冲垮等因素而不愿扩大其对外服务贸易开放程度。

其次,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内部在对外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上的立法诉求也不一致,这多体现在针对某个具体的服务贸易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上。诸如,同是发达国家的美国和日本,美国要求在金融、专业服务等一直处于顺差的贸易领域给予较大的对外开放程度,而日本在这些领域处于逆差,则对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有所保留。④类似情形在新兴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与落后发展中国家间亦是存在。

(二)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国内服务贸易立法不完善

仔细对比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国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之后,不难发现,其中仅仅只有美国等个别几个国家服务贸易法律较为完备,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多处于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缺失或不完备的状态,这就使得在构建亚太自贸区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缺乏基础法律素材和立法参考标准。

在《亚太经合组织的服务贸易:挑战和改善的机遇》的研究报告中也指出,由于服务贸易数据的缺乏,加之各国采用的统计方法存有差异,上述因素使得各国所制定的服务贸易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难以评估,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完善国内服务贸易立法造成了阻碍。当然,这一方面源于服务贸易本身较之于货物贸易就更为零散,贸易界限并不明显,因而造成相关数据收集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起步较晚的服务贸易,截至目前,还有很多方面并不成熟,有待完善,加之国家间统计方法的差异,也为后续工作增添了难度。

此外,除了来自于服务贸易数据缺乏和统计方法差异的阻力外,事实上,大部分国家自身立法体系和管理体系的不发达也是造成国内服务贸易法律缺失的原因之一。以我国为例,至今旅游、商贸服务等领域仍像一块“处女地”,服务贸易立法处于空白之中。

(三)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存在服务贸易壁垒

对于构建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其不可回避的一个障碍就是成员国所存在的服务贸易壁垒。其产生原因或是基于一些国家出于保护本国民族服务行业以及占领更多服务贸易份额的意图,或是为了维持国家主权和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稳定国内劳动力就业水平等目的。⑤

目前,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为限制“贸易”壁垒和限制“主体”壁垒两种形式。⑥这其中有些贸易壁垒手段较为明显,但有些则较难发现或难以限制。诸如,国家通过制定政府特殊法令对部分外来投资予以限制。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墨西哥政府规定涉及广播和电视服务以及有线电视等方面的活动,只有墨西哥公民或墨西哥公司拥有排除外国人条款可以执行的权利,而且当中不允许外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再如,美国继2005年中海油收购尤尼科,2006年阿联酋迪拜港口事件之后,通过一项修改海外投资监管的法律草案对外资进行限制等等。⑦除此之外,有些国家还存在税收歧视、外汇管制等贸易壁垒手段。而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贸易壁垒恰恰正是亚太自贸区服务贸易法律构建内容中需要予以调控的难点。

三 构建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之路径

面对当前繁杂的亚太地区服务贸易活动客观现实,建立中的亚太自贸区的服务贸易领域迫切需要强制性的制度加以调控,借此从司法上寻求解决服务贸易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专约的构建

仅仅通过现有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自贸区零散的服务业规定势必无法保障整个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公平而又稳定的开展,为此,建立一个透明高效的服务贸易专约,不仅能够针对性的解决区域性服务贸易冲突,更能减少成员国开展深层次服务贸易合作时的后顾之忧,这不论对于服务贸易强势或弱势国家都是利不亏义的。

但是,基于服务贸易强势成员国与弱势成员国之间的现实差距和利益冲突,二者之间的协调也恰恰是一大难处。为此,可以在构建专约的过程中提供一些前期优惠内容促使服务贸易强势与弱势国家首先在对外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上达成合意,再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要求服务贸易强势、弱势国家在共同致力于自贸区服务贸易开展的基础上,区别二者所需要履行的义务,要求服务贸易强势国在前期提供更大程度的努力,帮助服务贸易弱势国开展服务贸易,在本国市场给予一些外来服务贸易优惠,而弱势服务贸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拓宽其对外服务贸易开放程度。

对于亚太自贸区服务贸易专约的涉及内容,可以先将现有服务行业规范的种类进行整合与细化,规定每隔一定期间便要收集域内服务贸易数据,并对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增添或减少。其次,专约争端解决机制中还要强调对管辖权争议的排除,而针对存在的服务贸易壁垒,则可以通过采取严厉的惩罚手段加以控制。

(二)完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当下的国际经济大环境表明,亚太区域现有的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行业的规定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并存实施。

当然,这些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定作为意思自治的表现可以认定为其他法律适用的例外,但实际上自贸协定中所体现出的服务贸易,确实存有不符合GATS强调的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为此,就构建亚太自贸区服务贸易整体性法律制度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GATS,使之能更好的指导自贸区服务贸易活动。

基于实践中在产生区域贸易协定之时,WTO往往没有做出修改意见的余地或是余地很小,即使有所审查,其标准亦并不精确和细致,而且在区域自贸协定生效之后相当长的一段“试运作”期间,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其的监管力度并不足够,为此,有必要在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内部成立一个专家组,专门负责审议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内容,并在每次的审查报告中,对其中的未达标内容作出具体说明,必要情况下须附注明确的改善意见。再如,当自贸区对域外国家的服务贸易待遇不及设立自贸区之前的水平,或是对于域外国家实行严重差别对待之时,WTO可以强制要求自贸协定作出相应整改,否则将允许这些“被歧视”国家在今后的服务贸易活动中采用相同做法予以报复,且对于之前域内国家的利益WTO则不再保障。而这些都需要在GATS中增添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和完善。

(三)促进亚太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国内服务贸易立法进度

除了加速亚太自贸区服务贸易专约的构建以及完善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督促区域内成员国完善国内服务贸易立法便是解决建立中的亚太自贸区服务贸易问题的又一法律路径。

这就首先需要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能够最大程度的公开以往的服务贸易相关数据,为本国及其他成员国制定国内服务贸易法律或政策提供科学的信息来源。其次,还需要学习和借鉴服务贸易强势国家先进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和立法经验。诸如,可以美国现行的《1974年贸易法》中关于服务贸易的准入阶段、管理措施和制裁手段等规定为参考,以及借鉴美国对服务贸易管理施行的双轨制模式,取其精华。再者,在借鉴外来优秀法律成果的同时,如何令其完美契合本国的国情,使其本土化,亦是各国在制定服务贸易国内立法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如一个不涵盖环境因素考量的贸易协定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协定⑧一般,一个不考虑本国国情的立法势必也只会是一个毫无实用价值的空壳。为此,各国在建构国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之时,必须将本国的服务贸易环境因素作为参考要素之一,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说,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专约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国内服务贸易法律相辅相成,联系紧密,前者对后者起到了宏观性的指导,而后者又为前者提供了法律素材和参考标准。

四 中国对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构建之立场

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北京峰会上,我国便就此次峰会的核心议题予以明确,并声明将重点推进亚太自贸区建设,这一积极态度即表明我国对于亚太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处于支持和赞同的立场。

并且,我国作为APEC的重要成员方之一,服务贸易全球所占份额也已跃至世界第三,可谓世界服务贸易大国,基于此,研究我国对于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构建过程中的立场,不仅有利于总结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现状进而完善国内服务贸易立法,更是与我国在亚太自由贸易区域内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活动中的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有关于服务贸易首要考虑因素就是各国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程度,那么,研究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构建过程中我国的立场,就不得不探讨我国对于服务贸易中国家开放程度所持有的态度。

由于我国的服务贸易开展历史并不悠久,且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发展速度虽快,但服务贸易结构却不平衡,逆差也较为严重等特征,⑨这些服务贸易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现象,事实上在亚太地区其他一些国家亦是共同存在,而且这些国家之中往往多为发展中国家。

为此,在共同建构亚太地区服务贸易规则的同时,对于亚太自由贸易区域内各成员国的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是采取“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还是坚持一视同仁的统一标准;在适用程度上是采取一次性实施到位,还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等,有关这些方面的立场都是我国在参与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构建过程中需要予以考虑和明确的。

就亚太地区国家当下的服务贸易开展现状而言,其中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由于服务贸易所处阶段的不同,在服务贸易综合实力、技术等方面差距较大,从而,各国对于本国服务贸易进行开放而面临的风险大小也就因对外服务贸易开放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中国为例,我国作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虽然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占全球份额已升至世界第三,但却多集中于传统型的服务贸易领域,对于当下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强势的新型服务贸易仍不具竞争力。为此,如若对于这一领域的服务贸易给予较大的开放程度,无疑加重了开放国家的风险负担。基于此,在制定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的过程中,我国应同亚太自由贸易区域内的其他发展中成员国一般,坚守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就整个亚太自由贸易区域内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程度,在商讨作出整体性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兼具采纳“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要求自贸区内的服务贸易强势国家给予更高的开放程度,而对于域内服务贸易处于弱势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适当降低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标准。

此外,由于亚太自由贸易区涉及成员国家数量之多,国家、地区之间的服务贸易差异性较大,为此,我国在参与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构建的过程中,可以倡导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将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分为几个层次,逐步实现从最低标准的自贸区共同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达至自贸区区域内高度开放的服务贸易程度,借以实现域内服务贸易自由的最大化。

对于亚太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我国应以亚太地区服务贸易开放实情为依据,综合考虑自贸区成员国的客观差异性,并坚守自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同其他国家共同致力于创建一个共荣的自由贸易区。

结  语

综上所述,亚太自由贸易区范围下的服务贸易开展可谓如火如荼,我国处多边贸易体制和亚太自由贸易区两种贸易环境之中,并作为当下服务贸易发展势头最为强劲的国家之一,健全亚太自由贸易区和国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对我国意义重大。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我国应坚守WTO相关规则,并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所应享有的差别待遇,趋利避害。同时,作为亚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之一,在积极推动国内服务贸易立法的同时,更应发挥主动性,为制定自贸区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抢占话语权。

注释:

①《亚太经合组织的服务贸易:挑战和改善的机遇》的研究报告.“目前80%的APEC自贸区都只关注市场准入问题,只有20%关注服务的国内规制问题。”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slfw/201209/20120908352911.shtml.

②Stephenson 和 Robert(2011)对分别就美国、欧盟、亚洲等地区 FTA 向服务贸易领域发展的现象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服务贸易 FTA 与 WTO 多边贸易自由化框架下GATS之间的互动关系。他们认为FTA对GATS的影响取决于FTA服务贸易条款的质量,FTA 中服务贸易条款覆盖的范围越广,自由化程度越高对 WTO 框架的影响越大,但目前FTA下的服务贸易条款基本以 MFN 为基础,而现有的 FTA 也没有在区域范围内创建取代 WTO 规则的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措施,说明两者互相依存的关系.

③诸如:王丽华:《东亚地区服务贸易合作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艾宏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黄薇:《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制度研究——兼比较我国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制度》,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④国际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度与竞争力分析http://wenku.baidu.com/link?url=HVNGeWs2-Z_-X6WZRIY-13wl1-91e1djXpyviWdfCdSrNOrun50QkKLqtj-VV9LUwgfqt7V3z2naj I9IA40txeEVHrGwDwntN1eUuF4EA8K

⑤刘金花:《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04-3-25,29-30.

⑥同上,p24—p27.

⑦自2005年中海油收购尤尼科、2006年阿联酋迪拜港口事件之后,美国国内对如何处理海外资金收购港口、能源等敏感行业一直争论不休。最终,美国众议院以423票对零票,全数通过了一项修改海外投资监管的法律草案。新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定义,即凡是涉及国土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例如港口,都应该被视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所以如IT、通信、国防等行业的企业一般都应当主动向CFIUS提出申报。此外,新草案还延长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时间,那就是如果影响严重,CFIUS可以在30天的审核结束之后,开始为期45天的正式调查,最后向总统建议是否批准交易。

⑧冉升:《区域贸易环境协调法律机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3-20.

⑨冯源:《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05-26.

参考文献:

[1]顾经仪.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构想和法律框架初探[J].政治与法律,2005(2):47.

[2]艾宏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3]逯婷婷.WTO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冲突与协调[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09.

[4]刘薇.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的应对[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5]刘金花.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6]冉升.区域贸易环境协调法律机制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7]陈彬.中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完善:一个比较法的研究:上卷[J].经济法论丛,2011:274.

[8]王丽华.东亚地区服务贸易合作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2.

[9]高琨.中国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2011.

[10]周晓维,张璐.服务贸易法律规制与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政策[J].西安邮电学院报,2009(2):105.

[11]李俊伟.WTO法律服务贸易问题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12]冯源.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4.

[13]黄薇.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制度研究——兼比较我国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制度[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05.

[14]刘正.应对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的我国法制完善[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1(1):90.

[15]俞灵燕.新世纪以来APEC区域服务贸易发展变化[J].统计科学与实践,2014(12):8.

[责任编辑 刘贵阳]

The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to Set Up the Building of Service Trade Rules

XU Han
(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in Anhui province,233030,China)

Abstract:The trade in services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construction of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the current APEC members in the field of service trade openness and so on foreign trade in services has particularity,combined with the increasingly complex of the service trade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has made only in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service trade is faced with many legal problems.Based on this,to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sia-pacific free trade area and optimize the environment of the trade in services from trade in services designed to speed up the Asia-pacific free trade area can be about to build and perfect the WTO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and promote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countries domestic service trade legislation progress of these three aspects to be considered.As an important member of the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is also a service trade big country,the research for the Asia-pacific free trade area in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 trade rules,not just in the development of service trade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is also associated with vital interests in the activities in the service trade in China.

Key words: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FTAAP); Trade in services; Asia-pacific trade in services designed around;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作者简介:徐涵(1992-),女,安徽合肥人,硕士生,研究方向:国际法专业。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之相关法律问题研究(CXJJ2014150)

收稿日期:2015-05-19

DOI:10.13963/j.cnki.hhuxb.2016.02.017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28(2016)02-0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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