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2016-03-15朱晓梅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朱晓梅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朱晓梅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摘要: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达成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效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一旦某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就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夫妻忠诚协议属于身份协议,徘徊于意思自治和法律强制之间,故对其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持辩证的观点进行分析。除非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的某些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否则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上保障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权利。
关键词:意思自治;夫妻忠诚协议;忠实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是爱情的最终归宿,在经历了甜蜜的爱情之后,大多数人都愿意用婚姻来继续未完的誓约。与单纯的恋爱关系不同,婚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还涉及财产关系。基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越来越多的夫妻在婚后签署夫妻忠诚协议,希望用此协议来确保彼此忠实于对方,为婚姻的稳固增加一重保障。然而,法律规范永远滞后于现实生活,对忠诚协议这一新鲜事物,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下面是两则案情类似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司法案例:
《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1日刊登了一则案例:曾明与妻子贾雨虹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婚后违反该协议的一方要赔偿另一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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