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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协同: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管党治党的机制创新

2016-03-15徐玉生王方方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纪法党纪管党

徐玉生 王方方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22)



纪法协同: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管党治党的机制创新

徐玉生王方方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214122)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创新管党治党机制。纪法协同是指党纪国法相互衔接并协同管党治党的过程或能力。纪法协同管党治党的前提是纪法分开,条件是纪法的作用力方向一致。机理在于:党纪国法对于管党治党的功能衔接、执纪主体和执法主体在党的领导下同心协力、建构反腐败协调小组消弭可能存在的背向因子等。当前,可以从强化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担当、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聚焦主业、坚决维护纪律刚性和法律尊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炼体补“钙”等四个方面充分发挥纪法协同的“增强效应”,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党纪;国法;创新;协同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1]的任务。深刻领会和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创新管党治党机制,就是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把纪律挺在前面,贯彻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综合运用党纪国法协同管党治党。

一、纪法协同管党治党的前提和条件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步确立了党规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等管党治党的基本方针,《准则》和《条例》的修订颁布,进一步厘清了纪法边界,为纪法协同管党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奠定了基础。

(一)纪法协同释义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和使命的保证。究其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这里的“纪律”是从狭义上讲的,与“规矩”分立而又相互联系,“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2]可见,“纪律”与“规矩”是相通的,纪律就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规矩包括党章这个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和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2],因此广义的规矩还包括法律。为了问题研究的方便,本文所讲的“纪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纪律和狭义的规矩,即既包含成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也包括诸如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还包括党章这个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但不包括广义规矩中的“法律”。除非特别指出,文中“党规党纪”、“党的纪律”、“党的规矩”、“党内法规”是具有同等意义的概念,是指广义的“党的纪律”或狭义的“党的规矩”。

法律,一般是指国家用来实现其意志并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实体法、程序法;成文法、不成文法;根本法、普通法;公法、私法;等等。同样为了简化问题的研究,本文所讲的“法律”是广义的,是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对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效率的所有行为规范。

纪法协同就是指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并协同管党治党的过程或能力*这里的纪律和法律都是广义上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0月8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注意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反腐败合力”。。纪律和法律就是管党治党这一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众多元素中的两个重要“元素”,它们在管党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系统工程中相互协作、互相增强,共同完成全面从严治党、重构政治生态的任务,最终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目标。

(二)纪法协同的前提

从协同学的基本原理来看,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是两个独立的“元素”,因此在管党治党的系统工程中党纪和国法能够协同的前提是纪法分开。

纪律是政党的生命,没有纪律的规管,政党组织无法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也就无法实现其宗旨。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在纪律建设上,纪法不分的现象相当严重,“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引者注)一共一百七十八条,其中七十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2]。进入2015年,修订《准则》和《条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完成的任务。修订后的《准则》,只用了309字言简意赅地向全体共产党员提出了“四个坚持”的要求,突破了原来的廉政准则只适用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局限,同时又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四条更高要求。《条例》的修订则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也不奢望设计出一套至善至美、能管几十年的法规,“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这一突出问题,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凡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3]

法律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依凭,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理念的创新和突破,他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4]

总之,《准则》和《条例》的颁布,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的重大创新成果,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纪法不分、边界混淆的问题,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纪法分开,从而为纪法协同管党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了前提、奠定了基础。

(三)纪法协同的条件

纪法协同管党治党的条件就是党纪和国法的“作用力方向”一致,即对全面从严治党、重构政治生态目标的作用是一致的,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首先,作为党纪根本大法的党章和作为国法根本大法的宪法互相认同、互为依靠。一方面,党章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员的义务,并明确“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还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主要内容;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作为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的中国共产党,理所应当承担起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实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宪法还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实践证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凭且方向一致。马克思说过:“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5]列宁也说“谁哪怕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在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6]可见纪律是政党的生命,也决定着政党的力量。在当下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7]764因此,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构成的党纪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凭。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它是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全体社会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亦不能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按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8]党章还规定了党员应该“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国家法律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凭。

党纪和国法在管党治党的方向上也是一致的,因为从理论上讲二者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而党的执政宗旨是“执政为民”,也就是说党纪和国法最终都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8]

再次,党纪国法相互衔接围绕“四种形态”协同管党治党。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实践中党纪和国法在其场域上的异同为其“衔接和协调”准备了足够的空间。这个异同表现为:在效力范围上,党纪不能突破应有范围,侵入如涉及犯罪和刑罚、国家机构及其组织制度等属于法律的规范事项;在义务设定上,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不能要求党员实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在行为评价上,侧重对身份资格等党员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如取消评选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和参与党内事务决策权利等,而不能设定如经济处罚、拘留、剥夺生命等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因此党纪处分只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而法律可以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进行限制和剥夺,如拘留、罚款、判处刑罚等。

所以,当下纪法衔接、协同管党治党要围绕“四种形态”,即“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9]这“四种形态”既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放松,又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着眼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违纪违法的言行扼杀在萌芽中,从而保护广大党的干部。

二、纪法协同管党治党的机理

纪法协同管党治党的机理在于:党纪国法对于管党治党的功能衔接、执纪主体和执法主体在党的领导下目标一致、反腐败协调小组能够消弭纪法协同可能存在的背向因子。

(一)功能衔接:纪在法前,法为纪基

如前所述,党纪和国法在其场域上的异同为其“衔接和协调”准备了足够的空间,正是两者在管党治党功能上的这种衔接,从而能够协同管党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体来说就是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法律是管党治党的底线和坚强保证。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当然要求,也是党规党纪严于国法的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8],因此“从严治党”就不是仅仅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法律为底线,按照党纪党规的标准,用更高的要求来规范党员的言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还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8]

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普通公民可以在国法许可的范围内活动,而党员还必须遵循党规党纪的约束。用数学的语言来说,党员可以做的只是“党纪可为”与“国法可为”的交集,比普通公民可以做的要少;与此同时,党员不可以做的却是“党纪不可为”与“国法不可为”的并集,比普通公民不可以做的要多。

纪法协同管党治党首先规制的是党员和党员干部,也就是说是“人”,通过管人而正人,以正人而治权[10],继而将人、权、事都关进党纪和国法交织编制的“笼子”,“管权管事管人”,实现管党治党的任务,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主体协同:执纪主体和执法主体在党的领导下同心协力

如前所述,只有在党纪国法的作用力方向一致,才能相互增强、协同管党治党。在我国,党纪国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执纪主体是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法主体是检察院、法院等国家司法部门,他们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就保证了党纪国法的执行主体同心协力,从而使党纪国法的作用力方向保持高度一致,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向深入。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始终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把纪律建设放在首位。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明确规定在全党建立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完备的党章中专列“纪律”一章,对党的政治纪律作了严格规定,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强调“党内纪律非常重要”,延安时期毛泽东强调“闹独立性、不服从决议、没有纪律的现象,必须整顿。”[11]374“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11]416。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又提出了“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确定了必须遵循的“六条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强调党的制度建设,把党的纪律摆到了事关党生死存亡的高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推动党规党纪建设。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这是我党加强自身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首次拥有了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使党纪党规建设的制度化得到保障、科学化水平得到提高。《制定条例》强调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在中共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还对编制党内法规规划和计划的程序、制定建议内容、编制部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将保证党内各项纪律和规矩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克服直至消弭当前有些党纪党规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实践、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长期以来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团结领导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改革开放之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汲取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以党代法”甚至“以权代法”、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方针;在迈向新世纪的关头,党的十五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2010年,我国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论述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关系,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领导下制定的党纪和国法,绝不应是墙上挂挂做些表面文章,十八大以来以“八项规定”为突破口,狠抓党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的力度,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党纪和国法共同构成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体系和锋利武器。

(三)组织协调:借力反腐败协调小组消弭背向因子

当前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还不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等种种原因,党纪国法在协同管党治党上还存在着某些不协调因素,也就是作用力的背向因子。例如:在制定环节上的不协调,导致党纪与国法在某些问题上衔接断层甚至向背,存在“以党代政”甚至“以权代法”的现象;在处罚上的不协调,存在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惩处,变“紧箍咒”为“防弹衣”、“护身符”,而且党纪处分五档的自由裁量权明显高于法律;在处置上的不协调,执纪主体与执法主体缺乏有效沟通,以前执法主体不仅执纪而且查办,导致“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现在执纪主体的快审快结制度能够避免这种现象,但又难免挂一漏万,给执法主体增加难度、贪腐分子得不到及时惩治。

应对这一问题,消弭纪法协同管党治党中的背向因子,反腐败协调小组凸显其重要的作用。早在1996年1月27日通过的中纪委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有关执法、执纪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反腐败协调小组从中央到地方均有设置,各个国家部委、省、市、县(区)均有不同级别的协调小组存在。2008年中央进一步提出要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还要求反腐败协调小组应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12]可见,“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是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责所在。

消弭纪法协同的背向因子,实现纪法无缝衔接,应“坚持以党内执纪为先导,以国家司法为保障,实行党内执纪与国家司法的有机衔接和协同作战。”[13]具体来说:

一是厘清纪法边界。在党纪党规的修订制定上与国家宪法法律分开,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不能交叉混淆、界限模糊;在执行上涉及党规党纪的由执纪主体依规处理,涉及法律由执法主体依法处理,使执纪主体和执法主体职责明确、各负其责。

二是加强纪法衔接。纪法分开绝不是把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而是要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执行上相互协同,“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这次《条例》的修订就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如“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14]

三是念好“紧箍咒”。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首先是“严”字当头,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仅仅是受法律的约束,但党员却受到法律和党纪的双重约束,应施行叠加惩处,即党纪处分与法律制裁不是选择或替代而是“数罪并罚”。其次违纪查处在“先”,与违法比较起来,违纪的行为更细小、更容易被发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要先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而且也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丧失“治病救人”的良机。

四是深化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改革。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新形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党对纪律检查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抓主业、促“三转”,落实“两个责任”,“一岗双责”,领导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纪委书记提名以上级为主等等,带来了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气象。与此相适应,司法机关应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办案模式和侦查方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推进反贪局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广使用“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方法,提高办案的规模效应。

三、纪法协同管党治党的路径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全面”,要求在“严”。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对腐败现象的高压态势只能增不能减。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应当从以下路径更好地发挥纪法协同管党治党的作用。

(一)各级党委主体责任落地生根,重构政治生态勇担当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是要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各项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管理要全面、标准要严格、环节要衔接、措施要配套、责任要分明”的五要求,以及“要求严、措施严,对上严、对下严,对事严、对人严”等“六个严”;二是必须把“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任贤必治,任不肖必乱。”各级党委要全面贯彻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20字好干部标准,严把用人标准关、识别考察关、选人用人关、培养锻炼关,真正把干部选准、用好,匡正选人用人的风气,为好干部打开广阔成长空间。三是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对腐败现象的高压态势只能增不能减、“紧箍咒”只能紧不能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四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党员干部有着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为严格的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制定更严格、更具体的纪律规范。

(二)党的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聚焦主业,正风肃纪不放松

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组织总体上是纯洁健康的,但是理想信念不坚定、作风不正、原则性不强、为政不廉等不符合党性要求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必须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依法依规从严治党。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党的纪律审查是政治任务,必须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其一,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完善查办违纪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其二,提高监督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严格执行初核、立案请示报批制度,遵守审查纪律,依规依纪进行审查。规范涉案资料和款物管理,决不允许泄露秘密、以案谋私,对纪律审查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坚决维护纪律刚性和法律尊严,惩治腐败零容忍

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党规党纪不是摆设,而是带电的高压线。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讲“放开”、“搞活”、“松绑”、“特殊”。一切耍滑头、打擦边球、走偏门的想法和做法,都必须加以防范和制止。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肩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党员干部应率先带头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作好表率,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刚性约束。

坚决维护纪律刚性和法律尊严,必须建立科学的淘汰机制,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坚决把不合格党员清除出党的队伍。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判断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突出重点,标准的确定应紧扣“不合格党员”的内涵。二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每一项条文要结合实际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定性和定量的界定。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衡量的标准贴近党员实际,更加合理。此外,淘汰程序的完善应当与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相联系相协调,应充分尊重和体现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强调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炼体补“钙”,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常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每个党员、干部的事,大家都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坚持纪法协同管党治党,广大党员干部要以爱党、忧党、兴党、护党的政治担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分清是非、辨别真假,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统一意志、增进团结”[15]的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回顾历史,鉴于王明时期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和“文革”十年的创伤以及前苏联斯大林时期“清党”的惨痛教训,改革开放伊始我党坚决摒弃了大搞群众运动、疾风暴雨式的“斗争”方式。但矫枉过正,近年来对“斗争”唯恐避之不及,竭力回避思想的正面交锋,“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在很多地方变成了‘钝器’,锈迹斑斑,对问题触及不到、触及不深,就像鸡毛掸子打屁股不痛不痒,有的甚至把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相互批评变成了相互吹捧”[7]316-317,党内民主生活会从而逐渐成为茶话会,某些党员的思想中“一些未必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矩”取代了党纪国法。

面对新时期世情国情党情民情的新变化、新特点,特别是我党面临的“四大考验”更加严峻、“四大危险”更加凸显,反腐败斗争还没有取得压倒性优势,不采取强有力的“斗争”难以解决某些党员思想深处的潜规则、无规则,更难把那些混进党内的投机钻营之徒、腐化蜕变分子清除出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也就无从实现。因此,纪法协同管党治党,不仅要“咬耳、扯袖”,而且要“红脸、出汗”。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就是要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的苗头,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腐败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使预警防控成为纪法协同管党治党的一项重要职能。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还必须创新党员教育机制以更有效地补“钙”,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16]159“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16]161为此,基于“和风细雨”式的教育对依规依法治党的作用不断下降,应该大胆创新采用“刮骨疗毒”式的强力行动提升党员教育的效果,党内政治生活要动真格,大胆使用、经常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以此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促进党内生活的严格规范”[17],紧紧围绕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工作严督实导,进行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敢于负责担当、敢于动真较真、敢于指出问题,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得到提高,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扎扎实实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18]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J].求是,2015(21):3-7.

[2]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5-01-14.

[3]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 纪法分开[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12-14.

[4]习近平论依法治国[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10-1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13.

[6]列宁选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5.

[7]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9]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中国纪检监察,2015(18):5.

[10]徐玉生.论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标本兼治战略及理路[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1).

[11]毛泽东文集:第2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2]耿安琪.“反腐败协调小组”是一个怎样的“小组”?[N].新华每日电讯,2015-03-28.

[13]吴建雄. 论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2):20-24.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M].北京:方正出版社,2015:10.

[15]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J].西部大开发,2014(10):34-37.

[16]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 北京:学习出版社,2014.

[17]习近平.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J].党建,2013(10):1.

[18] 赵乐际.严督实导确保开出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1/24/c_1113382848.htm.

[责任编辑:黄旭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问题研究(2015MZD06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党员队伍的适度规模研究”(12BDJ047)。

徐玉生,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政党与政党制度、反腐败;王方方,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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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924(2016)04-01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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