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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从监狱到社区

2016-03-15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恢复性罪犯刑罚

王 平

(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罪犯矫正:从监狱到社区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罪犯矫正和教育需要树立现代罪犯矫正的理念,刑罚执行朝着轻缓、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我国即将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在制度安排上要充分体现“教育矫正”的核心内容。罪犯矫正是一门艺术,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在技术层面,需要实现科学化和现代化,在艺术层面,矫正罪犯必须融入人文色彩。

罪犯矫正;矫正观念;制度安排;矫正技术

罪犯矫正从监狱到社区,是罪犯矫正在坚持根本基础上的改革创新,在创新基础上的发展完善,其最终目的在于使罪犯矫正能够包含更多的正义因子,并产生出更好的社会效益。下面笔者从观念、制度、技术和艺术四个层面谈谈这一问题。

一、矫正观念的确立

教育刑理论诞生以后,监狱被赋予教育矫正罪犯的使命。但西方国家多年来教育矫正罪犯的效果一直不理想,有的甚至很不理想,出狱人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且在许多国家长期以来呈上升趋势。因此,监狱到底能否教育矫正罪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教育矫正罪犯,甚至监狱是否有权力改造罪犯,都成为一个在理论与实践上均颇具争议的话题。基于现实的考量与理论的反思,一些西方学者对监狱教育矫正犯罪的作用予以否定,乃至全盘否定。西方国家的反应大致是:一方面在立法上坚持规定了监狱教育矫正罪犯的任务,并且在实践中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另一方面发展和扩大各种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如财产刑、资格刑、社区矫正等,以避免监禁刑的弊端。目前在西方大多数国家被判处财产刑和社区刑罚的人数已经远远超过被判处监禁的人数,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大行其道。

“改造”这个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特有的一个概念。现在有些学者认为,改造这个词可能对思想改造强调得多一些,以偏概全,不够合理不够全面。过去由于对犯罪原因,比如社会原因等各种综合原因缺少认识,我们认为犯人纯粹是个坏人,刑罚执行主要就是改造思想。现在我们的观念变了,认为犯罪原因很复杂,对犯罪的反应也应该是多方面的,仅仅关注思想改造是不够的。我们最终还是要想把一个人变成社会守法公民。从“改造”到“矫正”的变化,宏观上讲是中国思想解放运动的成果,具体而言可以说是犯罪学研究成果在刑罚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

从监禁改造单一的矫正模式过渡到监禁改造与社区矫正两种矫正模式并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决策者对刑罚功能有限性的认识日趋成熟,对监禁刑的弊端的认识更加明确,这将有利于我国的刑罚结构与刑罚执行朝着轻缓、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并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矫正制度的安排

矫正罪犯是一种制度。观念主张需要制度安排予以落实。现代各国的刑事法律一般都设计安排了一系列的为罪犯矫正服务的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对监禁刑罪犯和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减刑、假释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基本上或者说主要是为教育矫正罪犯安排设计的,而且大都与社区矫正有关。我国即将制定的社区刑罚执行法,被称作《社区矫正法》,其原因就在于“教育矫正”是现代刑罚执行的最为核心的基本的内容,称作《社区矫正法》就是为了显示现在刑事执行法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但是制定这个制度,一定要在现代法治观念的指导下进行,要注重尊重与保障人权。我国1994年制定的《监狱法》,有人说是一个罪犯人权保障的大宪章,因为这里面规定了很多罪犯权利的保障问题,这是有道理的。不能因为重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而忽视对罪犯人权的保障,要注意保持两者重心的平衡。

三、矫正技术的开发与运用

矫正罪犯是一种技术。制度安排需要技术予以支撑,没有技术支撑制度就缺乏可操作性。刑事法律本身主要规定教育矫正制度,而很难详细规定教育矫正的具体技术。当我们谈矫正观念的时候,说话有分量的是哲学家、政治学家、法理学家;当制定教育矫正制度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刑事法学家在说话;而当讲矫正技术的时候,已经在某种意义上离开法学领域,进入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犯罪学等非法学领域。因为如何具体地对罪犯教育矫正已经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制度安排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犯罪学等非法学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一体地运用于罪犯的教育矫正,法学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的内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罪犯矫正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而不是一门纯粹的法学学科。

矫正技术需要科学化、现代化,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传统的矫正技术主要是经验型的,简单粗放,主观判断多,客观评价少;定性多,定量少;估算多,测算少。统计数据水分多,结论不可靠。比如,如何定性法律意识、道德水准提高,如何评价矫正成效,如何评价矫正方案的优劣,等等,一般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缺乏数据支撑和说明,那个矫正是不可靠的、不明确的、不稳定的,很难复制。因此,不能叫科学,所以我们要把矫正罪犯变成科学。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监狱在矫正技术科学化、现代化方面做了许多努力。20世纪八九十年代罪犯心理矫治在监狱里面运用比较多,前些年搞罪犯矫正个案管理与项目管理,效果都还不错。这两年司法部主动推动引进西方最近的矫正技术——循证矫正(evidence based corrections)。循证矫正是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技术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是科学化和现代化的矫正技术。其核心是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强调罪犯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矫正实践效益的最大化。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开展比较晚,只有十几年的探索与实践,社区矫正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还相当有限。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除了首先要抓紧制定《社区矫正法》,做好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外,发展社区矫正技术,提高社区矫正的科学化水平,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罪犯矫正是一门艺术

矫正罪犯还是一门艺术。矫正罪犯作为一门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然科学技术一样的特点,即具有普适性,任何国家都可以用、都能用,任何人都可以用、都能用,基本上无文化、民族、国界之分。但矫正罪犯不仅仅是一门技术。因为矫正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机器,因此罪犯矫正基本上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需要遵循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犯罪学等社会科学的基本规律,而且有自己坚持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矫正罪犯是一门艺术,要有自己的价值坚守和审美标准,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文化特色。只有考虑到矫正罪犯的人文色彩,矫正才能取得好的效果,而这种“好的效果”才是我们所想要的。

现在我国一些监狱里面尝试开展运用恢复性司法教育矫正罪犯。恢复性司法关注的不仅仅是矫正技术,更关注罪犯人际关系的恢复、社会关系的恢复。一个和谐社会的稳定,最终还是在建立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罪犯最终要回归社会的当然也不仅仅是沉重的肉身,还有那一直在寻找精神家园的迷茫的心灵。恢复性行刑希望在两方面都能有所作为。从这个意义上,社区服刑人员也有个回归社会的问题。

在西方国家,起初刑事执行阶段的恢复性司法大多数在监狱之外实施。因为在社区罪犯作出赔偿比较容易,做被害人和罪犯的工作在社区也更为方便,而且把恢复性司法用作刑罚易科方法意味着在罪犯被送去监狱之前事情就已经解决,但是近些年来恢复性司法在监狱中的运用日渐明显。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罪犯矫正领域已有局部的实践并且效果良好,在社区矫正领域也有一些零星的实践,但规模十分有限。不管是监狱行刑还是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对于有效地教育矫正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借助即将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的修改,将恢复性行刑融入立法之中,使恢复性司法在罪犯矫正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并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可以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先行制定一些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罪犯矫正领域试行、推广恢复性司法。

(责任编辑连春亮)

Offenders Correction: from Prison to Community

WANG Ping

(Criminal Justice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The offenders correction and education needs to establish a modern concept,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should go toward light, civilized, and humane directio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s Act, which will soon be made by China, should fully reflect the “corrective education” as the core content in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ffenders correction is an art, is a comprehensive social science, at the technical level, it need to achieve scientific and modern, at artistic level, the correction of offenders must be integrated with human color.

offenders correction; correction concep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correction technology

2016-06-16

王平(1961-),男,安徽全椒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DF87

A

1672-2663(2016)03-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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