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与我国法律生态化实践
2016-03-15黄莎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黄莎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与我国法律生态化实践
黄莎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继工业文明之后,人类进入了一个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以法律生态化为表现形式。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中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生态道德理念,为我国法律生态化的实现提供了伦理基础和发展思维。发掘和弘扬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中的精华并赋予其新的现实意义,对于丰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促进生态文明法律生态化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生态文明;法律生态化;启示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6.05.015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与文化伦理形态[1]。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和任务多样的系统工程,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领域。“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2](P135),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除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法这一部门法的发展与完善外,更为重要的是实现我国现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生态化。生态化是人类全面发展的诉求,是人们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实践中自觉“依据自然生态平衡的规律,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改造和完善人们的思维方式、伦理道德、制度建设、生产消费等方面的行为[3]。法律的生态化是指“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4],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融入到各部门法的立法、法律实施、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的各个方面,使各法律部门朝着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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