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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

2016-03-15孙晋袁野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孙晋,袁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法学研究·

论公平竞争审查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

孙晋,袁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政府采购领域存在大量限制竞争行为,使得制度目的难以实现。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规范政府采购中政府的行为,使政府对政府采购领域竞争的限制降到最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但审查内容的选择、审查对象的确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则,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也亟待完善。只有在制度层面解决了这些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才有可能在政府采购领域得到具体适用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政府采购;限制竞争;公平竞争审查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6.05.014

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本在于强调政府出于公共需要作为消费者参与市场交易从中取得商品或者服务,节约财政资金,维护市场竞争。然而,随着现代社会政府采购数量的增长,政府当仁不让地成为市场中最大的消费者,政府采购领域成为供应商之间展开竞争的“角斗场”。由于缺乏和政府采购法相适应的完善政策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对政府采购行为约束力不强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权力寻租便有了得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随之而来的,是政府采购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各类排除、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或公平参与竞争的限制竞争行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人将合同授予最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者中小企业供应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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