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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命案中“灭门案”的特点及对策探讨
——基于近六年典型灭门案件的分析

2016-03-15白朋辉

关键词:命案犯罪人纠纷

白朋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民转刑”命案中“灭门案”的特点及对策探讨
——基于近六年典型灭门案件的分析

白朋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民转刑”命案中的“灭门案”呈高发趋势。其在犯罪主体、发案地域、案件类型、作案手段及被害人方面有自身的特点。通过对其特点和发生原因分析,我们应当做好对潜在犯罪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重塑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支持系统,建立健全矛盾调节制度,被害人主动消除自身被害因素是防止此类案件再发的有效途径。

民转刑命案;灭门案;主要特点;案件成因;防控对策

一、“民转刑”命案中“灭门案”的概念

“民转刑”命案是指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因矛盾升级或化解方式不当,使用一定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即由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的案件[1]。

“灭门案”并非法律术语,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媒体语境下的“灭门案”是指为了灭口杀死在场的或室内的全部人员,等同于国外相关研究中的“masskill”,这与为了报复并避免复仇将某家人全部杀绝的真正意义的“灭门案”不尽相同[2]。实际生活中为报复而蓄谋杀害其全家的案件很少,而出于其他目的杀人灭口、杀死全部在场人员的案件更为多发②由于这两类案件的特点、形成原因大体相同,为了收集案例的方便,本研究中的“灭门案”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因此,“民转刑”命案中的“灭门案”是指由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主体为复仇有意杀全家的或出于反侦查、自我保护目的杀全部在场人员的案件。

二、“民转刑”命案中“灭门案”的特点

本文运用文献调查、定量分析和个案分析的方法,对近六年由民事纠纷引发的30例典型灭门案件的梳理,揭示了该类犯罪在犯罪主体、发案地域、案发类型、作案手段及被害人方面的特点。从2009年到2015年这30起典型案件分别是:北京大兴“灭门案”、黑龙江鸡东“灭门案”、北京大兴第二起“灭门案”、河北清河“灭门案”、四川珙县“灭门案”、云南大理“灭门案”、浙江富阳“灭门案”、贵州松桃“灭门案”、内蒙古临河区“灭门案”、河南安阳王海银“灭门案”、江苏盱眙“灭门案”、广西贺州“灭门案”、辽宁鞍山“灭门案”、大兴张武立“灭门案”、河北灵寿“灭门案”、中山“灭门案”、河北任丘“灭门案”、河北泊头“灭门案”、宁夏“灭门案”、淮阳“灭门案”、湘阴“灭门案”、白银“灭门案”、腾冲持枪“灭门案”、青海大通“灭门案”、河南汝州“灭门案”、哈尔滨呼兰“灭门案”、重庆开县“灭门案”、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灭门案”、呼伦贝尔鄂温克旗“灭门案”、浙江台州“灭门案”。

1.“灭门案”的犯罪主体以青壮年男性为主,文化水平偏低。“灭门案”的暴力性特点决定该类案件绝大部分由男性实施,近六年的典型案例统计结果显示,仅有广西贺州“灭门案”1例是由女性实施的“灭门案”,而且还是伙同其他男性共同完成的。在年龄特征上,以青壮年男性为主。据案例统计结果,犯罪人年龄在25岁~45岁者有19例,占了63.3%。这主要源于中年男性是家庭矛盾、经济纠纷、邻里纷争的主要相关者。

此外,“灭门案”的犯罪人大都文化水平偏低,初中文化、小学文化及文盲分别占了52%、26%、4%。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寻求矛盾解决渠道和化解方式受阻,以至于用极端的方法解决生活中的冲突和矛盾。

2.“灭门案”区域特征明显,多发于多农村、乡镇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城郊。农村地区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农村地区相对隔离、封闭的环境,是大部分“灭门案”发生于此的有利因素。近六年的典型案例统计显示,发生在农村、乡镇的“灭门案”有20起,占到了2/3,此外发生在城市中的灭门惨案,多也是流动人口相对聚集的、较为偏远的城郊。

3.“灭门案”发案类型集中,以家庭矛盾、夫妻感情纠纷、经济纠纷为主。“灭门案”的发案类型比较集中,多为家庭积怨、夫妻感情纠纷、经济纠纷、邻里矛盾等类型。其中,又以家庭矛盾型、夫妻感情纠纷型以及经济矛盾型为主。从近六年的30例典型灭门案件中发现,家庭矛盾型、感情纠纷型就有18起,占到了案件总数的60%,有14起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部分包括在家庭矛盾类型中),而其中最多的是婚外情被发现引发的矛盾;经济纠纷型“灭门案”有5起,占案件总数的16.7%,这其中又多是家庭内财产分配纠纷、债务纠纷等类型;由农村宅基地、低保费、民间借贷等引发的邻里矛盾型“灭门案”有5起;也偶有实施抢劫、盗窃被发现,精神疾病发作实施的“灭门案”。

4.熟人作案居多,作案手段多残忍暴力。从所统计的典型灭门案件来看,由熟人实施的“灭门案”远远高于非熟人作案的情形,非熟人作案的只有2起,即浙江富阳“灭门案”和浙江台州“灭门案”,其余的均为熟人作案。在30起典型案件中,双方关系为家庭人员、亲戚的达24起,占到了80%①其中双方关系中既有家人又有亲戚的统计了两次。。此外,也不乏犯罪人与被害人存在其他关系而实施的“灭门案”,包括同村村民、邻居、同事、恋人、朋友关系的,不当男女关系的,雇佣关系甚至赌博债务关系等。从作案手段上看,“灭门案”的犯罪人大都使用尖刀、斧头、锤子等实施伤害,手断极为残忍暴力。

5.被害人以老人、妇女和幼儿为主,存在个人促成因素。“灭门案”的犯罪人一般会选择反抗能力弱的老人、妇女、儿童实施,对男性的伤害多是借亲戚、熟人的幌子趁其不备,实施杀害行为。同时对30起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其中60%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个人促成因素。其中不乏被害人的恶语相向、挑衅行为间接促成了犯罪行为,最为典型的是云南大理“灭门案”和河南汝州“灭门案”。

三、“民转刑”命案中“灭门案”的原因

“灭门案”的犯罪人以所有在场人为杀害对象,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每起“灭门案”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单次的冲突不足以酿成灭门的后果,其往往经历了一个长期的矛盾、积怨累积过程,达到犯罪人难以承受的临界点,当出现导火索事件时,就容易导致“灭门案”的发生。

“灭门案”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的,而是由犯罪人的性格因素、心理特征等主观原因和行为人的家庭关系、社会支持、文化观念等客观因素以及被害人促成因素综合引起。

1.犯罪人不良的家庭环境造成的人格缺陷。家庭是个人最重要的成长环境,不良的家庭环境会对个体的人格产生消极的影响。从收集的案例可以看出,“灭门案”的犯罪人来自单亲、离异、留守、棍棒教育等问题家庭的有5例,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情感发育不完全,导致行为人多具有内向、自卑、极端、偏执、复仇心强的扭曲性格与心理缺陷。同时对30例典型案件统计显示,有22例的犯罪人有不同类型的心理问题。这种孤僻、自卑的性格和人格缺陷,再加上不良情绪的长期积累,极易出现各种心理扭曲。这种扭曲的心理在遇到生活的挫折时,往往容易选择破坏性的手段来释放自己。典型的如河南汝州“灭门案”和江苏九华镇“灭门案”,犯罪人从小在问题家庭长大,性格内向、自卑,心理扭曲,做事极端。

2.“灭门案”的犯罪人缺乏以家庭为代表的必要的社会支持。30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显示,“灭门案”的犯罪人大部分都处于弱势地位,社会支持系统缺乏。首先,大部分“灭门案”的犯罪人收入较低、受教育水平低下、甚至生活难以为继。其次,另一部分犯罪人属于相对弱者,即从社会整体而言,其经济收入属于中等甚至偏上水平,生活水平在所生活的社区也属于中上水平,社会资源比较丰富,但从其隶属的小群体和家庭来讲,得不到亲人的尊重,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3]。

一方面,社会的绝对弱者,其可利用的资源很有限,在遇到矛盾、挫折时,很难通过寻求支持以渡过难关;另一方面,作为相对弱者的行为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会寻求家庭的支持。但和他们产生激烈冲突的就是家庭成员,所以使得犯罪人往往也得不到家庭的支持,反而使犯罪人更容易陷入紧张的心理应激状态,容易产生绝望心理,进而实施伤害行为。家庭关系的失谐,使得家庭从化解纠纷的主要领地变为矛盾的发酵池,危机四伏,一旦遇到导火索,家庭便成为血腥的杀戮场所。

3.犯罪人法律知识匮乏、文化观念陈旧,不愿诉诸法律渠道。“灭门案”的犯罪人多教育水平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使其不能理性地处理与他人的纠纷矛盾。同时,“灭门案”大都发生在相对隔离、封闭的农村、乡镇,即“熟人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形态中,与公德相对应的私德便成为这种熟人社会中的行为准则[4]。在出现纠纷时,“私德社会”拒绝外部公权力的介入,厌恶诉讼,信奉“家丑不外扬”,提倡矛盾在私人领域里自行解决。很多“灭门案”发生地区的人都表示,他们生活中有矛盾很少有人会去找基层政府来解决。

4.被害人自身存在被害性。被害性就是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总称[5]。在“灭门案”中主要是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其又区分为诱发性因素和易感因素两种类型:所谓诱发性因素是指被害人实施的可予以否定评价的先行行为,最典型的就是挑衅行为。收集的30起灭门案件中,被害人的恶语相向、方式粗暴、态度蛮横、步步紧逼、明知故犯都是属于被害的诱发性因素;所谓被害的易感性因素,是指被害人自身的、无意识的、易被犯罪人侵害或强化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因素。“灭门案”中的此类被害人往往疏忽大意、疏于防范、轻易露富、轻浮放荡,易成为犯罪人报复、劫财、图色等目的目标。正是被害人被害性的存在,在长期多次的不良刺激下“灭门案”最终得以发生。

四、“民转刑”命案中“灭门案”的防控对策

“民转刑”命案中的“灭门案”是社会突出问题和民间矛盾的集中爆发点,面对社会转型、矛盾集中的现状,针对“灭门案”的特点和发生原因,应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做好对潜在人员的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重塑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支持系统,健全矛盾调节制度,被害人主动消除自身被害因素。

1.做好对潜在犯罪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30起“灭门案”统计显示,“灭门案”多见于农村和城郊的以下几类人员:夫妻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者,性情急躁的好斗分子,利益至上、嫉妒心、报复心理极强者,性格内向、有暴力倾向者,有劣迹的或某些刑满释放人员等。由于社会、家庭及自身性格等因素诸多因素的影响,此类人员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加之,在矛盾积聚、负性情绪积压时找不到正确的方式排解,极易导致犯罪的发生。基于此,应加大对案件高发区的警力倾斜,组织民间防范组织开展对该地区的定期摸排。及早发现潜在人员,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早期进行心理干预、防微杜渐,引导其异常的心理,避免悲剧的发生。作为上述人员的亲友,要时刻关注其情绪波动,帮助其做好情绪管理,一旦有异常,及时建议进行心理咨询或心理辅导,帮助其舒缓紧张情绪,合理宣泄情感,营造积极健康的生活氛围。

2.重塑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支持系统。所谓“社会支持(socialsupport)系统”,也称为“社会关系网”, 即个人在自己的社会关系中所能获得的、来自他人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援[6]。研究表明,个人获得的社会联系越多,其个人的应激适应能力、抗压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越强。在众多的社会支持中最重要是来自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灭门案”的犯罪人,他们往往缺乏社会支持。因此,应该通过社会公益组织、社区、民间互助组织等给予弱势群体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同时,要对处于“相对弱势”的行为人的家庭关系进行疏解和重建,发挥家庭社会“润滑剂”的功能,通过家庭关系的纽带作用,使处于绝对弱势的行为人的心理得以疏解、情绪得以宣泄,发挥更大的支持作用。

3.开展矛盾化解的法律知识宣传,健全矛盾调节制度。在“灭门案”高发的地区,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严重缺乏,人们法律知识匮乏,法制宣传教育也多是流于形式。因此,在遇到纠纷时,人们很少运用法律武器化解矛盾、保护自己权益,代之以暴力、武力等过激的方式解决。因此普及矛盾化解的法律知识对防范灭门惨案的再发生至关重要。针对“灭门案”的犯罪主体特征和发案地域特征,应将农村地区的中老年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把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济纠纷、婚恋纠纷、债务纠纷、继承、土地权属纠纷的方法和途经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宣传的重点内容,通过文娱活动、法律宣传、电视宣讲等多种喜闻乐见方式引导民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的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基层的矛盾调解制度,使得矛盾、纠纷的调解有章可循。首先,要鼓励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发展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矛盾调解功能,弥补政府矛盾化解资源的不足。其次,在基层政府和法院的指导下,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在乡镇派出所的带领下,探索新时代下治保会的运行机制,使其与驻村警务室成为矛盾解决、纠纷化解的排头兵。同时逐步形成立体化的村、乡(镇)、县三级调解网络,形成矛盾化解、纠纷解决的专业队伍梯队。最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权威,应发挥其专业优势、树立司法权威,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为纠纷的调解提供标准和支持。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组织、单位、机构明确处置矛盾纠纷的职责和范围,确保矛盾解纷的各组织权责分明,权责相应,做到每起纠纷有人管、管到底。

4.被害人主动消除自身存在的被害因素。犯罪与被害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所有的犯罪案件中,除所谓无被害人的犯罪,必然存在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的相互作用”[7]。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被害性,二者的互动才得以实现,犯罪才会发生。“灭门案”的被害人既有被害的诱发性也有被害的易感性,这就加速了灭门惨案的进程。因此,被害人在与生活中的熟人交往时,应保持必要的警惕性,留意对方行为举止、心理状态的变化。在处理日常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平和的语气,克制方式粗暴、态度蛮横的交流方式,减少挑衅行为的发生,更要避免过度激惹行为人,同时主动消自身的疏忽大意、疏于防范、轻易露富、轻浮放荡的易感性因素,增强危险的防范意识和警觉意识。

综上,作为“民转刑”命案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灭门案”,行为人短时间内连续杀害多人,行凶手段残忍、目的简单,其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易引起社会恐慌心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对其特殊的发案特点、原因进行研究,提出防控该类案件的有效措施,以家庭为基础进行早期干预是预防此类案件的基本对策。

[1]付辉.“民转刑”命案的防控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8,(19).

[2]吕娟,李玫瑾.“灭门案”未频发[J].法律与生活,2007,(11).

[3]辛秀娟,司汉武.民间私怨演化为灭门案的机制与过程[J].法制与社会,2015,(36).

[4]汪文涛.法学专家解析“灭门”罪案[N].检察日报,2010-04-07.

[5]李伟.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69.

[6]汪向东,王希林,马弘.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K].北京: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127.

[7]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29.

[责任编辑:范禹宁]

2016-09-20

白朋辉(1989-),男,河南商水人,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4.34

A

1008-7966(2016)06-0035-03

①此处的命案包括所有由民事纠纷引发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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