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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创新性建议

2016-03-13卢丹蕾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2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培训

卢丹蕾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430072)

1 中美失业保险现状

1.1 法律法规

失业保险是承保投保人由于超出其本人所能控制的各种社会、经济因素造成失业,由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时间、条件和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在美国,失业保险是联邦政府与各州共同保险的保障计划。

美国失业保险立法可追溯到1932年,由于经济危机引发周期性失业问题,使得一些州由救助制度转向仿欧洲的失业保险计划。1935年,《社会保障法》诞生,由此美国失业保险有据可依,即联邦一州失业保险法。随后,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日臻完善,而到1998年,有关促就业的《劳动力投资法案》问世。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三层次制度,包括一般失业保险制度、补充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应急失业保险制度构成(本文主要讨论一般失业保险),第一项制度是最为普遍且固定的失业保障措施,而后两项制度主要是经济危机时期启动且与失业率相关联。

而中国目前是实行单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由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演变,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待业保险到失业保险的转变,从最早的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至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逐步完善。

1.2 失业保险的对象

中国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在《失业保险条例》中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而目前从业人员(与劳动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均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

在美工作的绝大多数劳动者都能受到失业保障法的保障。联邦立法规定,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一年有20周雇用人数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机构的雇员,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佣人以及部分农场工人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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