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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为提高生产效率,但不得限制职工如厕

2016-03-11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1期
关键词:克扣厕所用人单位

小 保:

由于我所在公司实行固定工资制,不存在多劳多得,车间一些职工为此常常借口上厕所而“磨洋工”,甚至屡教不改,从而影响生产效率。为提高生产效率、加强管理,公司于一个月前作出规定,所有员工只能在休息期间上厕所,否则一经发现,均按擅自离岗论处,每次扣除30元工资。不曾想,几日之后,我因为肠炎,仅仅在上午上班期间便上了6次厕所。近日,我领取工资时,发现自己被扣除180元工资后,曾向公司说明事出有因,并要求补发被扣工资,但却遭到拒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李艺淑

李艺淑: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规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制定并执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便属无效。可公司的行为恰恰违法,因为上厕所是每一个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是与劳动者人身密不可分的生理需求,也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而根据《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不准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无疑属于未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侵犯、剥夺了员工的基本权利。即使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防止员工借上厕所偷懒耍滑“磨洋工”,也应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至少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而不能在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行“一刀切”。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虽然你上厕所可能对工作有所耽误,但鉴于不能因此认为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故不能成为公司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则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180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向你加付赔偿金。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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