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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误伤雇主,雇员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6-03-11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1期
关键词:吊运连带孙某

小 保:

两个月前,孙某购买了一处小区6楼的房屋后,曾雇佣我帮其装修。为了节约装修人工成本,孙某租用小型吊运机,将建筑垃圾吊运至楼下,让没有相应专业技术的我在楼上操作,他自己则独自在楼下指挥并疏散过往行人。在此期间,孙某为清理已被吊运到楼下的建筑垃圾,曾高喊暂停吊运,我没有听清,误以为是继续吊运,加上被防盗网挡住视线而选择继续操作。因为这一失误,导致孙某被吊运的碎石砸伤头部。事后,孙某以我不听指挥为由,要我赔偿其全部19200余元医疗费用,而我认为自己并无不当而一再拒绝赔偿,双方为此一直纠缠不休。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黄海妹

黄海妹:

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害,原则上应当由雇主担责,只有在雇员对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雇员才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点,对雇员造成雇主本身的人身损害同样适用。与之对应,由于你受雇于孙某,根据孙某的指令进行吊运建筑垃圾,无疑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也就决定了你究竟是否担责,取决于你对孙某造成的损害是否为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而回答应当是否定的:一方面,你并不存在故意,即你并不希望孙某被砸伤,也不存在明知孙某处在被砸位置,而放任自己吊运,对损害听之任之。另一方面,你也不存在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根据建筑施工操作规范,吊运建筑材料应以建筑黄牌标志、示意红旗、或高音喇叭等来传达指令,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和安全疏散工作。孙某采用口头喊话这种极易产生误差的方式来传达指令,亲自违规操作,显然属于未尽到提供适宜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的义务,加之其明知你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却仍让你操作,即其存在过错,而你正是因为其不符合标准操作规范流程的做法,在没有听清指挥且被挡住视线的情况下才产生失误,故你并没有违反基本的注意义务,不构成重大过失。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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