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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保障

2016-03-11刘宝山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7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救济审判

刘宝山

吉林卓雅律师事务所

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保障

刘宝山

吉林卓雅律师事务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是指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的罪犯统称,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具有普遍性、适用性以及不可或缺性。在刑事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保障过程中,我们要确立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真正保证刑事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做到有法可依,规范操作,实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的司法职能,强化刑事诉讼的打击犯罪的司法职能,建立宪法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

刑事被追诉人;宪法;权利保障

一、刑事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内涵及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建立在对于宪法精神的充分解析基础上的,它的核心要素就是处理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是建立在被追诉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上的。

(一)刑事被追诉人概念的界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是指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的罪犯统称。一般情况下,它涵盖了刑事诉讼的两个不同阶段而指定的不同称谓。其一,在公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刑事诉讼还处于犯罪证据收集和犯罪事实指证阶段,公安机关未向审判机关提出明确的控诉之前,刑事被追诉人一般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其二,在公民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控诉之后,但是刑事诉讼还处于犯罪事实论证和犯罪行为判定阶段,法院机关未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刑事被追诉人被称为被告人。而刑事被追诉人只限于法律认定其有犯罪嫌疑,但是没有接受法律判决的人员,而无罪的公民或者生效判决有罪的公民不在此列。

由此可见,刑事被追诉人与判决认定的罪犯有本质的区别,它虽然被贴上了特定的“标签”,但是依然属于我国合法的公民,并且享受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

从我国现有宪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集中体现在:刑事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针对刑事被追诉人的法律行为和人身自由限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颁发拘捕令,并且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被追诉人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搜查和侵入行为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并且须持有人民法院的拘捕令或者搜查令;刑事被追诉人的通信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或者机关在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授权下,都不能私拆刑事被追诉人的信件,不能干涉其通信自由;刑事被追诉人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利,除去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针对某些法律保护的特定人群,其他刑事被追诉人都应享受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司法审判。此外,刑事被追诉人还应享有辩护和翻译的权利。

(三)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特点

在解析了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后,就能得出其所具有的权利特点。首先,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具有普遍性。它普遍反映了中国所有诉讼法律中的基本法律权利,它是宪法权利的立法之本;其次,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护的诉讼权利,它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其法律地位高于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再次,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具有适用性。它是我国宪法赋予中国境内所有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它具有和人权同样平等的权利,而其法律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杜绝滥用权力的现象,保障司法审理的公正。最后,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其也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它是公民开展正常社会活动的基本要素,也是法律维护其人格和尊严的重要体现,如果缺少这些权利,刑事被追诉人难以获取司法公平和抵御国家权力的侵害。所以,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是不可或缺的。

二、刑事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现状分析

(一)宪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权力分配不合理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领域采取的是“公安—检察—法院”三位一体的司法体系,公安部门负责刑事犯罪的证据收集、刑事被追诉人的缉拿,检察院负责核实刑事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判定对刑事被追诉人的立案拘留,并提交法院批准逮捕,法院负责按照检察院提供的犯罪事实进行公开审理,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于刑事被追诉人进行司法审判。宪法对于检察院工作职能的划分,使得检察机关既成为公安部门前期侦查工作的汇总者,又成为了法院司法审判的监督者,其权利凌驾于两者之上,却又缺乏监督管理,很容易在大量刑事案件中出现侵害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包庇公安部门在犯罪证据收集过程中违法乱纪的情况。

此外,我国宪法关于公安、检察和法院三者职能和相互关系的划分,造成了在具体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形成三个职能部门各自局限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很难实现刑事诉讼法所强调的三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更不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判体系的确立。更多的时候,三者更多的成为了刑事审判的流水作业,相互之间仅仅是分工与配合,刑事被追诉人成为了刑事审判流水线上的产品,很难保证刑事被追诉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二)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在宪法规范中的不足

在我国关于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立法过程中,其在保障被追诉人权益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变化。但是需要认清的是,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在宪法规范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一方面,宪法缺乏对于刑事被追诉人的一些基本权利的规定。随着我国法律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经济对于司法改革的创新需求,迫切要求强化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范围,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当关于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没有上升为宪法权利,其很难被升级到刑事诉讼法中。

另一方面,宪法对于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规定过于形式化。很多时候,宪法对于刑事被追诉人的规定只是限于笼统的规定,它不能做到具体权利的具体解释,更不能强化违法的后果,结果造成很多宪法权利流于虚表,不能有效维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被追诉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

在司法领域,强调公民的权利是和救济密切结合的,有权利的落实,就必须充分结合救济制度机制的完善,而没有救济的完善,也谈不上权利的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在现实司法审判中得到落实,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刑事被追诉人的救济体系,其核心工作就是当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伤害时,司法部门可以启动救济保障机制,通过有效的救济来弥补公民所受到的不正当伤害,从而实现宪法所提倡的权利得到实践实施。在我国,宪法对于权利救济的规定寥寥可数,其只限于对于司法机关拥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公职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公民享有申诉和检举的权利,但是对于具体违背刑事被追诉人的过失处置和弥补规定,则是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也造成后期的救济途径得不到有效的建立。

三、刑事被追诉人宪法权利的有效保障

(一)确立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

作为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被追诉人的理论核心,宪法应该对于刑事被追诉人的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从而能够体现宪法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主张,充分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保证刑事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做到有法可依,规范操作。

在界定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中,应该集中于宪法权利的普遍性、社会性、关联性的特点,应该明确其在刑事诉讼体现中的核心地位,从而实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被追诉人的最低保护额度。综合比较后,笔者建议将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禁止不仁道待遇原则等写入宪法,从宪法角度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二)实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

正因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天然联系,造成了无论哪一方谋求发展和升华,都能迅速提升另一方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地位,也为后者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契机。因此,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中,需要将宪法精神充分融入到刑事法中,实现刑事被追诉人的刑法适用法则能够符合宪法精神。而司法各级机关需要认真加强普法宣传,引导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并认真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并且与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做斗争。

此外,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的司法职能,强化刑事诉讼的打击犯罪的司法职能,从而能够有效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突出保护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核心职能,从而保证在人民法院正式法律裁决之前,作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追诉人还享有正当的公民权利。

(三)建立宪法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

在宪法的权利保证和救济机制中,其侧重对于受到权利侵害的被追诉人的救济补偿。而针对宪法确立的刑事诉讼权利,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宪法权利保障与救济体制,在公检法三级司法部门建立完善的申诉制度,在检察机关建立完善的监督审查体系,提倡建立基于国家赔偿制度的救济机制。而为了管理和协调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其能做到奉公守法、无私为民,可以在法院实施独立和公开的司法审判,调整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合理分配公安侦查力量。

从理论上讲,宪法所赋予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能够真正付诸实施,必须通过宪法诉讼的形式来规范其权利保障的职能,才能保证宪法权利的活学活用,而不是成为一纸公文。而通过违反宪法的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能够有效保障宪法权利,通过建立宪法权利的救济途径,能够做到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去。

四、总结

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保障是衡量一个文明国家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认识不够,导致存在很多不足。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刑事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现状,实现有效的司法保障。

[1]王弘宁,张旭.基于公权力限制的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及其制度建构[J].新疆社会科学.2015(02)

[2]龙建明.刑事被追诉人人身权与财产权差别保护研究[J].江汉学术.2016(02)

刘宝山,男,吉林卓雅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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