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协定》国有企业规则及其启示
2016-03-09李伍荣教授
国际贸易 2016年10期
周 艳 李伍荣(教授)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责任编辑:刘建昌)
《服务贸易协定》国有企业规则及其启示
周艳李伍荣(教授)
由于国有企业在一国和全球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作用和影响,所以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关于国有企业的运营和治理规则除了出现在一些国家的管制政策中,也出现在部分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中。但是,这些规则要么没有突出服务业,要么缺乏贸易视角,或两者皆无。因此,有必要从服务贸易视角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由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等23个经济体组成的“服务业挚友”(RGF)集团自2012年年初开展的《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初步达成了《国有企业附件》,可以说填补了这一项空缺。由于TISA代表着新一代高标准国际经贸协定,且最终目标是纳入WTO多边贸易体系,因而研究TISA国有企业规则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TISA国有企业规则谈判进程
TISA国有企业规则谈判可谓一波三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高调发声阶段
2012年2月,RGF开始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早期磋商,美国当时提出一个“GATS+清单”,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市场开放、美国在部分FTA中已被采纳的规范及其强化和新议题,其中与国有企业规则相关的新议题包括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反竞争影响和指定垄断企业等问题。美国提出这些议题并不为奇,深究其原因,可以用FTA动机理论来分析。社会、政治上,为推行公平竞争的价值观。美国自小布什总统时期以来,就把推行价值观作为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提出要把价值观注入贸易体系,以与价值观相一致的方式促进贸易自由化,缔结以价值观驱动的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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