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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裁判:形式与效力

2016-03-09王亚新

关键词:效力程序

王 亚 新

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必须解决由当事人提出且涉及人身或财产等法律关系的争议纠纷。作为诉讼审判解决这种法律问题的重要方式,法院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决,就是对当事人进行的争议予以回应并决定其相互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权威性判断。此外,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过程中,法院往往还有必要就各种程序性事项以“裁定”、“决定”或“命令”等名称或形式作出种种权威的判断或决策。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及命令等,在学理上统称为“裁判”。裁判既是通过诉讼程序而达到的对实体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是推动、引导诉讼过程展开的程序安排。因此,裁判既可意味着某一阶段程序乃至整个诉讼程序的终结,也可只是标识程序进行的某个节点。此外,裁判虽然总是表现为法院权威的判断或决策,但同时在实质上也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围绕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而展开的互动所带来的某种法律效果。无论如何,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和结果来说,裁判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旨在以某种新的体例重述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种类及其形式、各种裁判的程序前提及对程序的作用、以及裁判在法律上都具有哪些效果等内容。

一、民事裁判的形式和种类

裁判的名称或者形式与不同的裁判种类相对应。不同形式或种类的裁判分别被适用于处理不同的问题,具有不同的前提条件和法律效果。裁判首先可区分为处理实体问题的判决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裁定及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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