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概述
2016-03-07卢少锋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卢少锋,刘 畅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概述
卢少锋,刘 畅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由人民法院最终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我国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诉讼构造导致法院的审判流于形式,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较热的研究课题。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使法院的审判真正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心。另外,改革也必须结合实践,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坚持贯彻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反思
1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法律界针对司法实践状况所提出来的术语,是对应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而产生的。过去没有任何官方的法律文件或法律解释出现过“审判中心”的提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首次以党中央权威文件的形式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这体现了国家以及整个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重视,对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护的重视,也引领着我国未来刑事诉讼领域的发展方向。
从概念的范围来看,“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是指侦查、起诉、审判三项诉讼活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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