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分析与建议

2016-03-07宗艳霞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政策

宗艳霞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经贸学院,辽宁大连 11605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分析与建议

宗艳霞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52)

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制出多门。基于对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梳理及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分析,指出现行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准确定位,全面支持;制定省市级政府规章,增强配套文件规范性;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融资环境;加强财政政策工具创新,引导知识产权金融新模式。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

我国当前处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支持和激励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是关键。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而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一环,其中尤以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为首重。201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此前早在2010年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199号文件中已经提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项新兴业务,在最早产生的美国也不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囿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依附性与高风险、知识产权评估作价体系不健全、开展此类业务经验欠缺等多方面原因,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状况总体欠佳,这种局面不利于处于艰难生存环境中面临融资难的中小企业。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现状

2011年全国共办理商标权质权登记申请493件,融资金额133亿元。2012年通过完善商标权质权登记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全年共帮助企业融资214.6亿元。2013年全年共办理质权登记申请818件,质押商标7438件,质押金额401.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2%、41.8%和87.2%。2014年全年共办理商标质权登记申请758件,质押商标8721件,帮助企业融资519亿元,同比增长29%。①参见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tjxx/)发布的2011—2014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00年至2009年的10年间,全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数仅为622份。2009年专利权质押登记168份,质押金额74.59亿元,相比2008年的13.84亿元,增长了近60.8亿元。2010年专利质押登记362件,质押金额70.66亿元。2011年专利质押登记1951件,质押金额81亿元。2010年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77件,质押金额13亿元。

从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情况来看,以近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稳居前列的江苏省为例,2014年全省专利保险和质押贷款融资合计5002.05万元,苏州市、宿迁市该项资金投入分别为195万元、1300万元,南通市专利质押融资促进经费3344万元。苏州市有15家企业获得4家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超4亿元。各地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无锡达到3.5亿元,镇江达到2.29亿元。*参见2014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年报》。此外,截至2015年10月,上海代办处共办理专利质押登记38笔,涉及质押融资额7.46亿元人民币和680万美元。2014年武汉市加大对企业专利运用的资金投入,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20项,合计476万元。

以上数据表明,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数量有明显增长;各地区支持力度加大,参与的金融主体增加;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模式多样化;融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从总量上来看,尚有许多拥有创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尽管其知识产权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仍然难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途径获得银行贷款。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财政支持政策分析

(一)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政策的主要法律渊源

1.法律

1995年《担保法》第75条第2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5条指出,“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2007年《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2007年《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

2.部门规章

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0年出台《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2011年颁布《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上法律文件的出台,对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

3.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于2009年1月和3月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2010年《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2011年陕西制定《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甘肃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办法》,2015年《江西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先后陆续出台。

4.国家政策类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6年《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各部委先后发布一系列文件*如2007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指导意见》、2010年财政部会同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3年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对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全面开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省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也纷纷出台各类政策性文件。广东省分别于2012、2013年颁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2015年浙江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出台《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其他各县市地区也陆续制定大量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据一项已有的统计调查,截至2012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直接财政支持类促进政策计53项,其他有关文件百余项。

(二)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内容

通过考察各地财政支持相关规范性文件,政府多采用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基金等方式,出台相应的风险补偿政策,降低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扶持措施具体包括: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奖励、补贴担保费;引导商业性担保,给予担保奖励;贷款损失补偿、风险补贴,建立专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等。主要面向企业、金融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及保险公司,分别给予财政性支持或积极引导与鼓励,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度,减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支持政策的指向目标与定位不准

国家“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坚持创新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融资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重点不在于补贴本身,而在于引导众多社会资金的参与,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广泛开展,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提升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率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进而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这就要求各地出台具体政策时不仅仅鼓励银行参与,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数量与额度,还要从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长远目标着眼,充分考虑如何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着力解决知识产权融资中的评估难问题,创造良好顺畅的知识产权融资环境。

然而各地方政府贯彻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不一,有些仅仅通过贴息、奖励等方式在直接政策目标上做文章,有的省级政府为了完成任务总量甚至直接给各县市级政府下达任务摊派通知*如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5年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指出:“将2015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确保完成2015年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参见文献[1]。,不从深层次的目标出发制定相应政策引导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与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长远目标相悖,无法占领知识经济的制高点。一项统计表明,我国创业板仅3%的上市公司开展了专利运用,只有5家公司开展了专利质押融资,绝大多数的公司市场验证为零,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运用能力较弱,专利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作用方面尚未充分显现。[2]

2.法律层级不高,地方政策性文件为主

观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渊源,法律与部门规章不超过10部,地方政府规章亦为数不多,大量的皆为政策性文件,法律性质上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正式的行政立法效力,持续性和稳定性欠缺。有部分政策规定了有效期限,目前已失效,但尚未发现有相关替代政策。某地区2010年颁布的促进政策中引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但该标准已被2011年《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取代,条文并未及时更新也未出台新政策。有的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拨出部分财政资金用以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然而动辄“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或者“按照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等系列政策出台,让人难免顾虑政府部门会因地方财政能力吃紧而不能持续支持。这些对于政策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预判,会导致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观望情绪加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实施大打折扣。

3.配套措施不足,支持力度不够

知识产权融资存在典型障碍,如知识产权无形性导致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难、质押登记难,融资环节程序复杂、融资成本高等,导致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速度不快,成效不显著。这就需要各地出台支持政策时具体分析和调研银行与企业双方意愿,兼顾银行、担保机构、评估机构等多方主体利益,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外部环境。此外,一项调查表明,企业和银行都认为现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有效性欠佳,认为政府财政支持促进政策作用十分有限,在多地并未实现良好的“撬动”杠杆效应。

4.财政政策创新不足,收效不显著

财政支持政策要达到预期目标,必须针对实际状况不断创新政策工具。传统的贴息、贷款奖励、风险补贴等方式创新不足,应区分对象给予不同类别支持。对于企业而言,政策支持侧重点可适当偏向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结构,着力培育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对于银行则重点在于降低贷款风险,分担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三、财政政策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1.美国

1958年美国颁布《小型企业投资法案》,根据该法案建立起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为满足特定条件的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银行向小企业放贷,对中小企业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美国设立了以提供的信用担保为主、以州政府和社区的区域性信用担保为辅的担保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M.CAM公司诞生,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主要为银行或信用卡供应商提供各种创新资本解决方案。此外,美国是最早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家,著名的“鲍伊债权”*1997年2月,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卷入债务纠纷,当时美国银行以其发行的25张个人专辑的版权收入作为担保,发行了10年期利率7.9%、总额度为5500万美元、平均偿付期为10年的资产支持证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美国政府高度重视风险代偿损失补偿,采取各种措施,形成较完善的风险代偿损失补偿机制,以保障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生存和发展。此外,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还使得知识产权变现难度降低。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参与意愿不强*实证结论显示,企业融资意愿较高而银行贷款意愿较低。参见文献[3]。,无形资产变现能力差、中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含量不高且信用水平低、银行贷款风险高等因素制约着此类业务开展。银行目前通过各种机制降低贷款风险,如与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捆绑协议,分担无形资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政府做法,通过财政政策扶持建立风险代偿损失补偿基金,转移银行贷款风险;选取知识产权环境较好的地区开展建立无形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试点,创新财政支持政策工具,以提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

2.日本

日本一贯重视科技立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一直探索知识产权的运用尤其是在资本市场的利用,开拓利用知识产权的无形价值带动企业融资。1999年10月,日本创立政策投资银行,其金额通常没有上限,可以依计划给予必要的金额。其次,日本还设立大量评估机构,如尖端科学技术移植中心、社团法人发明协会、日本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支援中心、日本授权协会等,提供知识产权的评估作价和利用启发,举办技术移转研讨会探讨技术移转等相关问题。日本还设有知识产权保证机构。产业基盘整备基金是在事业者调度资金时提供债务保证,信用保证协会则是在中小企业接受融资时,为其提供融资保证。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或政府的相关决策进行投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当前大多面向国有企业的大型投融资计划开展中长期贷款,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积极性较差,参与程度低,短期内难以引导其普遍开展。但可以引导各地建立科技银行,譬如南京银行已成立多家科技支行,为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贷款16.41亿元。[4]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可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评估能力建设,鼓励境内外无形资产评估公司的设立,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

3.韩国

韩国由产业资源部下属的技术信用担保基金与韩国技术评价院来评价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财产权,用其知识产权当做担保而给中小企业融资。其优势在于政府成立的官方机构验资报告可信度高,增强融资担保力度。我国目前成熟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均为商业性质,但可以参考借鉴韩国经验建立技术信用担保基金,由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产评价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机构多方参与建立,降低评估机构风险,提高其评估积极性,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度。

四、完善建议

1.准确定位,全面支持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制定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和鼓励社会创新,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实施。各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应本着长远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引领知识产权金融的蓬勃发展,引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的转化与运用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进而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政府不能替代和包办,不能借助行政命令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任务进行摊派,而应该思考如何扶持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平台等多方主体,建立合作协同机制,保障其获得相应收益,增强其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进而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资金动能,促进其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转化的能力提升。

2.制定省级政府规章,增强配套文件规范性

(1)提高政策类文件的法律层级。建议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得较为成熟的地区,由省级政府制定颁发政府规章,提升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法律效力层次。

(2)引导相关配套文件规范化。以评估为例,2016年1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但该指南并未对评估过程和依据做明确说明,且未规定评估人员责任、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评估风险分担等问题。这无疑会给知识产权评估带来隐患,增加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度。

3.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融资环境

(1)通过财政政策引导,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市场繁荣,让知识产权的定价、流转、变现易于操作,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成交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43 369项,成交金额2929.4亿元,是2007年时的近一倍,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的61.5%。但与近年知识产权申请注册量的迅速攀升态势比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能力较弱。建议地方政府积极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出台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奖励办法,根据成交量、成交金额、成果转化等多项指标综合考察,给予参与的企业主体一定奖励或补助*如2015年《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中规定,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采购在广州校地协同创新联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而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按高新技术新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参见文献[5]。。

(2)培育更多从事知识产权商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多重困境,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以提供银行沟通、无形资产评估、办理保险等一条龙服务,可以促进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快速成功达成。各地出台政策时补助或补偿费用主要给予担保公司或银行、保险机构,建议适当给予中介机构一定的补助或者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4.加强财政政策工具创新,引导知识产权金融新模式

(1)鼓励通过P2P线上融资平台,实现知识产权质押互联网融资。譬如商标质押网络众筹项目,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可撬动一定量的来自普通公众的社会资本,建议在一定地区探索试行。

(2)推动知识产权投资性融资,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经济增长动力的转化,科技型的、轻资产型的企业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股重要力量。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代表着未来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各地方政府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努力搭建平台,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为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政策支持。

五、结 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成熟稳定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积极宣传知识产权文化,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赔偿额,加强法院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当前还需注意著作权质押业务开展甚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推广电影版权、音乐版权、图书版权、数字传播权、体育转播权等的知识产权质押,助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进而引领其朝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向发展。此外,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后跟踪管理、信用评级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创新运用较好、综合信用评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可给予较长周期的贷款或者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扶持。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5年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EB/OL].(2015-03-24)[2016-02-26].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ChannelID=1010100&RID=2242070.

[2]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4年第11期)[EB/OL].(2014-09-03)[2016-02-26].http://www.sipo.gov.cn/tjxx/zltjjb/201509/P020150911515473729028.pdf.

[3]杨莲芬,董晓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意愿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2014(3):244.

[4]顾姝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不全 科技金融亟待破冰[EB/OL].(2015-05-27)[2016-02-27].http://js.people.com.cn/n/2015/0527/c360301-250288 79.html.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EB/OL].(2015-12-29)[2016-02-26].http://www.gz.gov.cn/gzgov/s2812/201601/e3cfd5ec39da41fa9eca728b1953e00e.shtml.

[6]胡延玲.中小微企业政策性金融法制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01-210.

[7]陶丽琴,魏晨雨,李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支持政策的实施和完善[J].法学杂志,2011(10):41-43.

2016-03-20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优秀青年人才成长计划(2012XJYQ06)

宗艳霞(1977-),女,博士,教授;E-mail:83810429@qq.com

1671-7031(2016)04-0028-05

F830.5

A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融资政策
政策
政策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融资
融资
助企政策
政策
7月重要融资事件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